解
答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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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 司法官 • 司法三/四/五等 • 法研所 • 法科公職/證照
各年度各科歷屆試題解答內容,將不定期於本版發布更新解答
解答更新原因:
1.新的實務見解補充
2.新增法律關係圖
3.內容更加詳盡的闡述
4.因應司律評分要點而增加的闡述
5.因應法條修法而為內容變動
6.因同學發問而增加的說明
7.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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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宇法歷屆試題讀者們常常回來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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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刑法 113 律師/司特 測驗第
23 題 |
2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A)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
(B)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
(C)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
(D)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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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刑法
107 律師/司特 測驗第
17 題 |
17、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中,在相關要件的解釋上,何者錯誤?
(A)對於公務員二人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為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成立二個本條犯罪
(B)只要公務員執行職務的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侮辱,皆可構成本罪
(C)侮辱行為必須在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情形下,始可構成本罪
(D)本罪的客體可以為公務員,也可以是公務員依法執行的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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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刑法
112 律師/司特 測驗第
31 題 |
31、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甲,自己現為乙怪病之醫療團隊成員,並將乙之病情告訴甲,同時詢問甲之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B)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C)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
(D)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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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刑法
111 律師/司特 測驗第
27 題 |
27、甲男、乙女均已22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A)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B)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
(C)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D)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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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刑法
105 律師/司特 測驗第
26 題 |
26、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A
女頗有姿色,乃暗中持手機欲拍攝A 裙下風光。當甲持手機探入A 裙下,尚未啟動錄影功能時,因不慎觸及A
之大腿內側,當場經A 發覺而報警處理。試問甲成立何罪?
(A)因尚未啟動錄影功能,無罪
(B)刑法第234 條公然猥褻罪
(C)刑法第225 條乘機猥褻罪
(D)刑法第315 條之1 竊錄秘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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