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廳,找來好友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甲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M牌營業用S-600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沒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清償期為兩個月後的12月1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請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5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問:
(一)12月1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60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請求5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15分)
(二)若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貸債權,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乙對丁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100萬元給丙?(15分)
(三)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買賣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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