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事務官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破產法是一部簡單易懂的法典,僅僅157個條文,在昔時律師考試或今日司法事務官考試均為「分數超級大補丸」。
蓋因考題分佈平均,近年來司事官考試固定就是「和解程序」及「破產程序」各一題,105年至112年考題均是如此,113年特殊了些只考了破產程序而且足足60分。
考點也很特定甚至重複(
例如109年的第3題與111年的第4題;110年的第2題與112年的第2題考點非常相似),比較動輒數百個法條的其他考科,破產法可稱是小而美的補藥。
對於破產法這部陳舊法規,同學要有的認知是:因為遲遲未修法使其轉化成「債務清理法」,現在幾乎等同於「考試專用」而無「實際效用」的雞肋法典。
沒錯,就是雞肋!考試專用的法科!
消債條例與破產法,二者都是功能性明確的法規,即「保護債務人」集團性債務清理之法規。然而自然人幾乎都是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而法人中的公司都是用「公司法中的公司重整」(誰跟你玩破產?公司重整更好用!內行都知道)
無怪乎現在都沒什麼人深入研究破產法,實務甚至還否定破產程序的理念(詳見最高法院108台抗846號裁定【值得參考的裁判】)。
大概「破產法」要等到升級成「債務清理法」,才會重新綻放光芒吧!
相對於破產法簡單易懂,早已經升級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則艱澀很多,其保護債務人的成效遠遠超過破產法(蓋因破產法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理念大過債務人重建更生)
例如: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54:雙方合意型;§ 54 -
1單方擇定型,又分期限利益回復型及本金擱置型)、履行期間延長、困難免責(§ 75)……
種種保護債務人之措施遠遠勝過破產法。
提醒∼
破產法實用性雖然不高,但卻是搶分的好工具,掌握它也是現階段學習【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基礎。
司法事務官考試,務必好好拿分,可大大提升上榜機率!
李 俊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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