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第 1
堂課】:債之概念
債權發生之原因具有多樣化,單獨行為、契約、共同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等諸多債之發生原因,其基本思想、構成要件,均有所不同,不足作為債之關係形成的共同基礎,構成債之概念形成的共同基礎乃是法律效果之統一性,即「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法律關係。
債之關係可區分為狹義債之關係與廣義債之關係,其意義分別為何?區分實益何在?
債權之性質,可簡略概括為「財產權」、「相對權」及「請求權」...等,其原則與例外之關係為何?
何謂純粹經濟上損失與財產上損害,關係為何?救濟手段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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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第 2
堂課】:債務及責任與契約法(1)
債權要能獲得滿足,須仰賴債務人之給付,然若債務人怠於履行其義務時,法律則提供其權威及力量,使債權人之債權得實現,其力量有「請求力」、「強制實現力」及「受領保持力」三種。
債務及責任兩個名詞常為法律人朗朗上口,然其意義卻不相同,債務乃債務人所負之給付義務,而責任則為履行給付義務之擔保,兩者間之關連課程中將詳為說明。
契約法將從契約原則與債之發生原因之關連性開始談起,接續說明者為契約之概念,與此概念相似者將談論「好意施惠」之非法律事實。好意施惠不生履行請求權,亦無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之注意義務亦將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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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第 3
堂課】:契約法(2)
今天要說明的是契約的分類,主要要提及「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無名契約中要特別提及「借名登記」的性質及其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差異,另外出名者對借名登記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已被確認為「有權處分」(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
另外混合契約中要說明的是糾紛發生時所採之解決手段「吸收說」、「結合說」及「類推適用說」,並以「混合贈與」、「包膳宿契約」及「製作物供給契約」詳加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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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第 4
堂課】:契約法(3)及無因管理(上)
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乃以當事人是否均負給付義務為區分標準,而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係以契約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價為區分標準,二者之關係為何?
契約之成立有三種方式,一為「要約與承諾合致」,二為「要約與意思實現」,三為「交錯要約」。
契約上請求權之種類有七,分別為「給付請求權」、「返還請求權」、「回復原請求權」、「支出費用償還請求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代償請求權」及「瑕疵擔保請求權」;契約上義務之構造則分為「主給付義務」、「獨立之附隨義務(從給付義務)」及「不獨立之附隨義務(狹義之附隨義務)」
無因管理將簡單分析其構造為「適法無因管理(承擔)」及「不適法無因管理(承擔)」,及其事務管理之結果「管理事務符合本旨(實施)」及「管理事務不合本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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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第 5
堂課】:無因管理(下)及不當得利(上)
要構成無因管理,必須符合三要件「無法律上義務」、「管理他人事務」及「管理意思」,就要件之內涵將詳為剖析,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上之自我犧牲行為。
無因管理之效力,將分「管理人之權利」及「管理人之責任」兩部分說明,「管理人之權利」再分「適法無因管理(§176)」及「不適法無因管理(§177)」討論,而「管理人之責任」則著重於「無過失責任(§174Ⅰ)」及「重大過失責任(§175)」運用之探討。
不真正無因管理,將討論「幻想管理」、「誤信管理」及「不法管理」,其中「不法管理」如何與「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相結合。
不當得利,將就四要件:「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因果關係」及「無法律上原因」詳將說明。「一方受有利益」,其利益有「客觀性」、「中性」、「個別性」及「直接性」的探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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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第 6
堂課】:不當得利(中)
不當得利的第二要件:「他方受有損害」此損害之功能與侵權行為之損害不同,蓋此要件之功能僅在作為計算返還範圍。第三要件:「因果關係」,此因果關係主要有「直接因果關係」及「閒接因果關係」之差異,與侵權行為法之「相當因果關係」又有結構上之差異。
不當得利的第四要件:「無法律上原因」則將不當得利分為「給付不當得利」及「非給付不當得利」說明「統一說」及「區分類型說」之有無法律上原因之判斷。
不當得利的排除:主要說明「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180ヾ)」、「清償期前之清償(§180ゝ)」、「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180ゞ)」及「因不法原因而為之給付(§180々)」
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主要說明「利益原形返還」、「收益返還」、「代替物返還」及「價額償還(§181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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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第 7
堂課】:不當得利(下)及侵權行為(上)
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則分為說明「善意受領人之返還範圍(採總體財產觀察法)」及「惡意受領人之返還範圍」(利益,利息及損害賠償)
最後談到「無償受讓人之返還責任」,分為「第一八三條之適用」及「第一八三條之類推適用」說明其價值判斷。
侵權行為將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及「特殊侵權行為」二部分介紹,「一般侵權行為」再分為「侵害權利之侵權行為(§184Ⅰ前)」、「侵害利益之侵權行為(§184Ⅰ後)」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184Ⅱ)」三部分討論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有七,均將詳加較紹,第一為「加害行為」(行為之意義及態樣:積極侵害行為及消極侵害行為),第二為「侵害權利」(權利之意義及種類,有無包含債權?)
第三個成立要件為「行為不法」,與刑法類似,構成侵害權利之加害行為即推定違法,除非有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149)」、「緊急避難(§150)」、「自助行為(§151)」、「適法之無因管理(§172前段)」、「權利之行使」、「被害人之同意」(討論與「自甘冒險」之差異,運動競賽及醫療行為二類型)、「可容許性之危險」等等。
第四個成立要件為「造成損害」,損害可分為「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侵害財產權及非財產權均會構成,惟侵害財產權所造成之非財產上損害,無法請求金錢慰撫之。
第五個成立要件為「相當因果關係」,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法)採相當因果關係說(通說,實務);而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損害賠償法)則採「法規目的說(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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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第 8
堂課】:侵權行為(下)
侵害權利之侵權行為(§184Ⅰ前)第六個成立要件為「責任能力」,第七個成立要件為「故意及過失」,簡單論述「刑法之過失」與「民法之過失」之差異,另外談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侵害利益之侵權行為(§184Ⅰ後)」要談及「行為不法:須背於善良風俗」及「侵害之故意」;「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184Ⅱ)」則將討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適用要件。
特殊侵權行為將著重「共同侵權行為(§185)」、「公務員之侵權責任(§186)」、「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187)」、「僱用人之侵權責任(§188)」、「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190)」及「事業活動主辦人之侵權責任(§191之三)」要件適用之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