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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推測被性侵 法官採信醉女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4/1/2008 8:27:49 AM
發表內容 推測被性侵   法官採信醉女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傳聞證據也能當證據?

爛醉受辱   醒來就醫才知

一名成年女子參加友人慶生聚會,不勝酒力,回家後發現下體疼痛,驗傷後陰道內採到男子精液,女子說不出是遭性侵,還是男歡女愛,只知醉得不省人事;但黃某坦承趁機性侵,雖女子供述屬於傳聞證據,法官依妨害性自主判處黃3年1月徒刑。

被害女子於去年8月間報案,警方對她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0.68毫升,被害女子稱,她喝了很多高粱酒及啤酒,喝到凌晨3點多醉倒失去意識,她不知被告黃某有無對她性侵。

不過被害女子前往醫院驗傷採證,其陰道內採得精子細胞與被告黃某的DNA相符。

判決書指出,家住中縣大甲鎮的黃姓29歲男子,去年8月因友人之女友生日,在住處舉辦慶生會慶祝,女壽星帶被害女一同前往,席間被害女酒醉,壽星等其餘友人皆離去後,黃趁該女子無知覺,抱至2樓房間性侵。

得逞後又將女子衣服穿戴整齊,通知其男友帶回,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女子醒後感覺下體疼痛至醫院檢查,才發現陰道內有男子精液,疑遭性侵,訴請偵辦。

被告未反駁傳聞證據

法官指出,被害人未指控遭何人性侵,其供述遭性侵只是事後推測,屬於傳聞證據,但被告到案後同意作為證據,也沒有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出異議,此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就稱為傳聞證據,但不是一律不可用。

例如A被傳到法庭上供稱,他聽說某甲有外遇,且已向太太坦白了,鄰居都嘛知道。這很明顯他是法庭外聽來的,且不是親眼所見,稱為傳聞證據,不得採為證據。

傳聞證據又稱「供述證據」,被告以外的人(包括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在審判外所為陳述,而「審判外」有可能是警訊、筆錄、檢察官訊問、偵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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