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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4/2/2008 12:33:39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訴之客觀合併的   要件   「需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禁止合併之規定      條文為何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8 2:34:44 PM的回覆:

甲男乙女生有一女A,A女未滿18歲,未告知父母之情形下嫁予B,甲男得否於撤銷AB婚姻之訴訟中,合併請求慰撫金?
回覆 初學者 在4/2/2008 8:54:20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8 9:32:49 PM的回覆:

看那個條文?
回覆 小戴 在4/2/2008 9:33:27 PM的回覆:
條文依據:民事訴訟法572條第三項,非婚姻事件之訴,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得與第一項撤銷婚姻之訴合併提起。

請問老師依據是否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8 9:47:53 PM的回覆:



如果我改成

甲男乙女生有一女A,A女未滿18歲,未告知父母之情形下嫁予B,甲男得否於撤銷AB婚姻之訴訟中,合併請求慰撫金?

另外B尚積欠甲150萬元,得否一併請求?
回覆 小戴 在4/2/2008 10:19:57 PM的回覆:
否定,理由如下:

ㄧ、人事訴訟程序為避免被告應訴之煩、法院審理重複、易生裁判矛盾、次依身分行為強烈安定性之要求,原則上當事人得自由為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下同)572、572-1設有明文。
二、惟依同法572條第4項之規定,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
,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
            系爭B積欠A150萬元,並非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自不得合併提起。若合併提起,法院應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之。
回覆 小戴 在4/3/2008 1:12:21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這樣推論正確嗎?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08 1:26:42 PM的回覆: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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