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釋字第 640 號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4/4/2008 6:22:11 AM
發表內容 釋字第   6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北區國稅局86.5.23查核要點第7點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關自不得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對申報之所得額在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再予個別查核認定,與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顯不相符,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負擔,自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是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規定:「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第一項)。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第二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第三項)。」是稽徵機關已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上項標準以上,依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旨在簡化稽徵手續,期使徵納兩便,並非謂納稅義務人申報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仍得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參照)。
  稅捐稽徵程序之規範,不僅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之作業成本與費用等負擔,且足以變動人民納稅義務之內容,故有關稅捐稽徵程序,應以法律定之,如有必要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其授權之法律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故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關自不得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對申報之所得額在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再予個別查核認定,與上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顯不相符,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負擔,揆諸首揭說明,自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至另發現有匿報、漏報所得額情事,稽徵機關自得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自不待言。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應予補充。
  財稅機關如為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維護納稅公平,認縱令申報所得額已達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仍有實施抽查核定之必要時,自可檢討修正相關稅法條文予以明定,併此指明。


   
回覆 P 在4/4/2008 7:55:39 AM的回覆:
《   賦稅   》   所得額超標業者   國稅局抽查   釋   640:違憲   
法源編輯室   /   2008-04-03      

--------------------------------------------------------------------------------
   
   
針對所得額高於主管機關核定標準的業者,國稅局仍實施抽查、重行認定所得額。司法院大法官今(三)日舉行第一三二○次會議作成釋字第640號解釋認為,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第七點規定,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至遲於一年內失效。
一名林姓男子在辦理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申報妻子執行業務收入新台幣六百二十二萬九千七百元,所得額二百一十八萬八千一百三十九元,經國稅局核定退稅二萬五千五百六十九元。其後,國稅局進行抽查時,因林妻負責的事務所八十六年度會計憑證無法核對,國稅局因而重行核定林妻執行業務收入為六百三十三萬一千七百元,所得額四百四十三萬二千一百九十元,要求林某補繳六十七萬一千五百四十元的稅款,林某則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繳納。

林某事後認為,他所申報的所得額已高於標準,國稅局卻還是依據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第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規定,對他實施抽查,並重行核定所得額,已與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符,有牴觸憲法第19條規定疑義,聲請解釋。

對此,大法官釋字第640號解釋認為,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前段已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所得額,如果在稽徵機關所核定的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就必須以原申報資料作為書面審查所得額的基準,稽徵機關不能再用命令訂定查核程序,重行調查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因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的規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

大法官指出,參照釋字第247號解釋,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主要是在簡化稽徵手續,並不表示申報額在標準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可以不誠實申報。如果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匿報、漏報所得額,本來就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10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30條等規定,調查納稅義務人的課稅資料,也可要求納稅義務人補稅或加以裁罰。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