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8月起 司法官考試附發法條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4/5/2008 6:29:26 AM
發表內容 8月起   司法官考試附發法條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287483.shtml
   
【聯合報╱記者林沿瑜╱台北報導】   2008.04.05   04:02   am   
   
      
   

   
將報考司法官、律師考試的考生注意了,今年八月的考試,所有應試的法律科目都將附法律相關條文,考試院會將法律條文以單科本方式印製,於考試時分發應考人使用,考試結束後由考生帶回。

考試院指出,所附發的條文是以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布生效的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如果有條文修正公布,考生應該自行掌握。

立法院去年底審查考試院預算時,曾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自九十七年度起,司法官、律師考試,應試科目中之法律科目,試務機關應附發該科全部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今年元月底,前立委陳明真也率法律系學生代表至考試院陳情,考選部於是召集專家學者討論後,確定該項變革。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林麗明昨天說,兩項考試五月就要開始報名,為讓考生有所因應,因此下周一就會行文通告各大專院校,考試公告、應考須知中也都會特別註明。

目前司法官、律師考試都會在考試時附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三科目法律條文,未來其他六科法律科目也將附相關條文,但考選部在作業計畫中強調,「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2008/04/05   聯合報】

   
學界反應》命題應試   都應重新思考   
   
【聯合報╱記者林沿瑜╱台北報導】   2008.04.05   04:02   am   
   
      
考選部研議律師、司法官考試附發法律條文已經多年,將在八月開始實施,不過因為距離考試只剩下四個多月的時間,驟然實施恐怕影響考生權益,對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也可能產生衝擊。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蕭文生表示,附發法條之影響不亞於改變應試科目,因此應考量考生的權益,應爭取緩衝時間延後實施。政大法律系教授董保城雖贊成附發法條,不過他說,附發法條是仿效日本、德國的作法,但他們的考試時間是一整天或六小時,並非如我國是以兩小時為一個單元,如果我們只學到國外附法條的作法,而沒有了解其整個命題、考試的方式,則必須重新思考。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陳猷龍認為,目前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試題已經偏難,如附發法條,命題委員可能避免命擬直接引述法條之試題,試題將更加困難、複雜,而附發法條對作答也沒有幫助,考生將必須看清試題、查閱法條,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答題自無章法,鑑別度可能因此降低。

陳猷龍說,目前教育與考試雖注重條文,但不是要求學生硬背,只要熟稔法條,看到試題即可依題旨論述,如果考試附發法條,考生將不願意去研讀與背誦條文,日後可能連查閱條文都有問題,再加上命題委員可能命擬理論有爭議的問題,台灣的法學教育將與實務漸行漸遠,與附發法條的本意背道而馳。

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新平認為,律師、司法官考試附發條文,可減少考生花在記憶法律條文的時間,也可以藉此增進其邏輯思考及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只要試題靈活,即使附發條文,未學到精髓的考生還是無法下正確的決定;政大法律系教授董保城也說,法學教育為實務教育,附發法條符合現在法學教育與提升考試品質的趨勢。   

【2008/04/05   聯合報】

實務界叫好》給整本六法全書   也無妨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4.05   04:02   am   
   
      
今年司法官考試全科附法條供考生參考,對此變革,司法實務界人士很贊同。他們認為,法律重在理解運用而非背誦,考試看法條,不但可選出靈活適用法律的人才,促使出題者更用心,並可引導教學正常化。

「早該這麼做了」,司法官研習所所長黃文←十分支持此一做法。她表示,考試附法條,考題可以出得比較活;事實上,一個實例題可能涉及好幾個法條,甚至跨及不同法律,考題出得好,根本不怕考生有法條。

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的高院法官黃國忠也認為,司法院舉辦律師轉任法官的考試都附法條,法官辦案,本要靈活運用法條,只死背法條是無法勝任的,就算整本六法全書給考生參考,也沒有什麼不可以。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陳文琪也支持考試附法條的改革。陳文琪表示,國外很多考試甚至可以讓考生把題目帶回家寫,考試附法條又有什麼關係,反而可以測出考生綜合運用法條的能力,更可以引導學校的教學,使學生不再只是埋首記憶。

曾任法官,並在補習班授過課的律師葉建廷也認為,這項變革出發點是正確的,因為不管是法官、律師,都不是記憶法條的機器,不附法條的考試,常會考一些法條的要件,沒有太大的意義;且法官、律師辦案,也都常在查閱法條及相關判例,重要的是能解釋、運用。   

【2008/04/05   聯合報】
   

   

回覆 .......... 在4/5/2008 7:31:56 AM的回覆:
有利有弊
有利的是以後不用再花很多時間背法條了
尤其近年來法條年年都增修
對年紀大點的.例如...我.是件苦差事
有弊的是
為了能測出程度
一定會出
就算你知道法條也不一定會寫的題目.也不一定翻得到....
以前的法條送分題...不復見
大家都能翻法條的話
非常努力的苦讀型考生的優勢將會不見
出頭的是
只要靠一張嘴就能掰出一堆道理的頭腦型的考生
回覆 驚到 在4/5/2008 7:45:31 AM的回覆:
考題出得好,根本不怕考生有法條。
--------------

所以...今年...
會不會有很多老師以秀自己的拿手獨門題為樂?
會不會有很多老師以考倒學生來顯示自己的『不怕』?

回覆 .......... 在4/5/2008 7:53:57 AM的回覆:
因為....
不這樣的話
根本分不出考生的程度...
回覆 又期待又怕受傷害 在4/5/2008 9:10:58 AM的回覆:

這算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嗎?!
還是包裹著毒藥的糖果?!
回覆 . 在4/5/2008 9:21:03 AM的回覆:
考選部有意改革、改正司法考試(的錯誤與歪風),我覺得考生應予支持。

剩下的,大家就睜眼看看到底是哪一些出題教授還再以自己的獨門見解或自以為是的作法來破壞考試制度,大家拭目以待此些說一套做一套的教授們!


回覆 點點 在4/5/2008 10:17:08 AM的回覆:
8月起   司法官考試將是實務決議及個人見解的天下
回覆 點點 在4/5/2008 10:43:11 AM的回覆:
學長曾跟我說過
當初強執附法條第一年
大家都想說可以少讀點東西
沒想到就考公證法13條
雖說這本來也應該知道
但是那題要是沒背出公證法13條那幾項幾款
可是很難下筆呀
不知道行政法要附啥法條?
保險法會不會考到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
回覆 在4/5/2008 11:10:22 AM的回覆:
強制險在保險法中本來就考過了
消費者保護法也再民法中也有考過
所以這不是有無附法條的關係

回覆 .......... 在4/5/2008 11:59:03 AM的回覆:
也就是說
只要他們高興
可以在民法考個其他的法律條文
就算給你整本的大六法考試時間內
就算翻到爛的
也不知道這個不在民法條文內的
是哪個出題老師在哪個學校的哪堂課上講過
這條文跟民法的這問題有關

所以說
不考法條看起來很好
但是要如何提高考生的鑑別度
我想不只是民訴刑法等
以後各科都是百家爭鳴了

不過律師還是不附
所以還是得背
這樣的結果
反而還是得背
而且司法官的考試難度卻提高了
回覆 在4/5/2008 12:09:35 PM的回覆:
律師也會附吧
回覆 樓上的,你好像搞錯了 在4/5/2008 12:10:55 PM的回覆:
【聯合報╱記者林沿瑜╱台北報導】         2008.04.05         04:02         am         
         
將報考司法官、律師考試的考生注意了,今年八月的考試,所有應試的法律科目都將附法律相關條文,考試院會將法律條文以單科本方式印製,於考試時分發應考人使用,考試結束後由考生帶回。
回覆 我是指"."兄,不是 在4/5/2008 12:12:35 PM的回覆:
.
回覆 有一點可以確定 在4/5/2008 12:13:20 PM的回覆:
民刑法等不用擔心條號寫錯倒扣分了
回覆 過來人 在4/5/2008 12:16:58 PM的回覆:
條號本來就不是給分的考量。
有人說刑法要寫出條號,
問題是我律師考試都沒寫,怎麼還有61分?
ps      我是去年考上的,只是不知道刑法這樣的分數高不高了
回覆 也許...這樣才是公 在4/5/2008 12:40:54 PM的回覆:
以後各科都是百家爭鳴了

∼也許在百家爭鳴之後,大家都讀不完,只有回過頭來專注於法條之基本精神與基本概念的實際運用,才是最符合所有考生的權益,也才符合司法官與律師這兩個實務職位的角色。

其他的,就剩下考試規則與評分標準的取捨了,如:出題老師應打散到各個學校或實務界人士,不集中於某些學校;又如:評分之基準分在於該考生是否闡釋法條之基本概念與精神,而後向下扣分,或向上加分,或者是出題記錄不佳或改題恣意的老師應不再擔任典試委員等等.....
回覆 好壞未知 在4/5/2008 1:05:35 PM的回覆:
這個影響還不一定

好壞未知啊

會不會考題越出越刁鑽
回覆 媽的,那個糊塗立委搞 在4/5/2008 1:22:01 PM的回覆:
如果所有法律應試科目都附法條

各位想想

老師會怎麼出題?

還會再出法條題嗎?         應該不會了。

題目會轉成何種型態?

可能會變成      學說爭議      與   實務見解      的考題型態啊!!!!

這樣更難考!

因為學說爭議千萬千

而且文人相輕,學說各異

應付起來,更是不易

而且,評分標準易流於浮動         

因為學說給分全憑學者個人主觀立場

就拿民事訴訟法來說好了

你們會不會覺得      邱聯恭   的題目   虛無飄渺呢

莫名其妙的低分         莫名其妙的高分

根本沒有個標準

如果每一科      都附法條

我覺得      評分標準將不再具有公平性

-------------

法律法律,法條是最根本

如果連法條這種最基本的東西,都沒有要求

這才是本末倒置

天殺的豬頭立委,滾回你的美國去

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以下開個小玩笑

我強烈懷疑那個豬頭立委是美國與中國合聘的間諜,目的是要搞垮台灣的法律制度∼∼這一切攏是老美與老共ㄟ陰謀啦
回覆 小書 在4/5/2008 1:28:22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講義會更新嗎
回覆 Qoo 在4/5/2008 2:00:59 PM的回覆:
以後書本是不是要從買了
回覆 Now 在4/5/2008 2:04:55 PM的回覆:
回前面幾樓的...

刑法我還是覺得要寫法條條號比較好

畢竟實務上的判決,法官都會指出引用的法條

我去年刑法76分
回覆 考題絕對會越來越刁 在4/5/2008 2:31:51 PM的回覆:
這個影響還不一定

好壞未知啊

會不會考題越出越刁鑽

==================================


以個人看過及比較過民訴、刑訴、強執附不附法條和附法條後的司、律考古題的經驗來看,考題絕對是會越來越刁   鑽!!!!


回覆 點點 在4/5/2008 2:34:08 PM的回覆:
個人覺得附法條的最大好處只有確認功能
相信有考過的諸位
拿到又長又臭的題目時通常已經先傻了一半
等到大概知道爭點時已經過了好幾分鐘
若要是再翻法條抄錄
絕對是無法寫完
通常3行回答中需參雜4.5條條號或實務決議
再想盡辦法言簡意賅的一筆帶過
除非考到像清算程序,禁治產或是裁判費的金額等才有助益
不過我猜還是會有法條題啦(四題中最多一題)
回覆 實際去比較看看就知道 在4/5/2008 2:47:19 PM的回覆:
還在幻想考題會出得比較簡單的大大們,請去比較看看民訴、刑訴、強執附法條前和附法條之後的考題,我想你們的幻想就會馬上完全破滅了啦!!
回覆 now? 在4/5/2008 3:08:13 PM的回覆:
刑法76?
第一次聽說的
你是考四等ㄉ嗎
回覆 . 在4/5/2008 4:01:06 PM的回覆:
不是幻想考題會變得簡單,而是最好所有科目都像現行已附法條之民訴、刑訴一樣,偏向具體與實際的題型。

司法考試該考選有處理具體問題能力的人,而非考選侷限於固定、標準答案模式之人。

司法考試應該禁止死記死背之題型與藉機推銷獨門見解之題型。
這有賴於出題者之操守與品格,誰說只有年幼者、眾考生需要在品格、操守方面被要求,年長者、有識見者之諸位法學教授、實務人士,一樣要自我要求或被要求甚至被規範。
如此,方不失附法條考試此制度美意。






回覆 其實我完全同意樓上大 在4/5/2008 4:29:34 PM的回覆:
這有賴於出題者之操守與品格,誰說只有年幼者、眾考生需要在品格、操守方面被要求,年長者、有識見者之諸位法學教授、實務人士,一樣要自我要求或被要求甚至被規範。
如此,方不失附法條考試此制度美意。
====================================

其實我完全同意樓上大大的意見

但是,最讓人不放心的,正是您所說的「年長者、有識見者之諸位法學教授、實務人士,一樣要自我要求或被要求甚至被規範」這件事情

因為,民訴、刑訴附法條以後,出題目的那些年長的前輩們還是沒有做到您所提的自我要求

而且,我想最重要的原因是--------根本沒有辦法去「規範」他們,因為在法學界,有威格府出題的他們正就是老大!

回覆 更正 在4/5/2008 4:31:18 PM的回覆:
打太快打錯了,更正最後一句話:

根本沒有辦法去「規範」他們,因為在法學界,有資格去出題的他們正就是老大!
回覆 以後法律人的人生最怕 在4/5/2008 4:59:27 PM的回覆:
完全都不考法條型的有標準答案的題目,如果大部分的考題都沒有標準答案,那即使唸了很多書、熟讀各家學說的考生,還是免不了要「選邊站」

如果運氣不好「站錯邊」,那就明年再來吧

所以,即使是書唸得很多,熟讀各家學說的考生,運氣不好的話,恐怕也是要多考個幾年才會上

所以,大家以後要多拜拜了……

回覆 JOYGIRL 在4/5/2008 5:18:12 PM的回覆:
聽到這消息,還滿開心的~
回覆 胖胖 在4/5/2008 5:20:09 PM的回覆:
我看又是陷阱

就像考強執但卻要引民訴法條解題
回覆 爽身粉 在4/5/2008 5:38:21 PM的回覆:
考法條的分數不是很高就是很低,一番兩瞪眼
那對記性好的有力。
如果附法條而考一些獨門見解或實務,那大家都沒把握,
而我就是記性不好的,
所以我支持
回覆 還是要記、要背啊 在4/5/2008 5:44:11 PM的回覆:
考獨門見解或實務,除非是過目不忘的人,否則還是要記、要背啊

尤其是學者關於他的獨門見解、或是實務見解的「理由」,有時候一提就提個4、5個理由,農至是更多,看完及與理解後還是要記得熟考時才默寫得出來,所以除了過目不忘的人以外,那可有得記的呢!

回覆 還是要記、要背啊 在4/5/2008 5:49:58 PM的回覆:
舉個例子吧,像已經附法條的民訴的邱派老師的見解、或是刑訴的王兆鵬老師的見解,如果只是唸過而已並不熟的話,除非真的是過目不忘,考試時還是不可能寫得好

所以還不是要唸到熟、記得熟,考試時才能比較完整的默寫得出他們的見解

不管是有附法條還是沒附法條,還不是都是要記、要背,只不過在附法條以後,以後要記、要背的東西就比以前更多了…
回覆 爽身粉 在4/5/2008 5:55:26 PM的回覆:
樓上所說的
不附法條時也一樣吧
回覆 回樓上 在4/5/2008 6:01:16 PM的回覆:
對,你講的沒有錯,但是不附法條的時候會考一些法條題,而法條題是有標準答案及一定的範圍的,準備起來比較好準備

而相對來說,因為有考一些法條題的關係,相對的就減少了學說獨門見解和實務見解的出題的比例,所以相對的也減少了我們要去記沒有範圍的比較多的獨門見解和實務見解的比例

其實,差別就在於「比例」的問題,附法條之後,考學說及實務見解的題目的比例當然一定會比以前來得多,這個看附法條之後的民訴和刑訴的考古題就可以看得出來了

回覆 學說見解真的是「法海 在4/5/2008 6:06:49 PM的回覆:
所以,如果不附法條,有一部分的題目是考法條題,因為法條題畢竟有有一定的範圍,而且也標準答案,至少有一部分的題目準備起來比較好準備,而且投資報酬率也高,不會像全部都準備學說及實務見解那麼樣的吃力,畢竟學說及實務見解沒有一定的範圍,而且也沒有標準答案

以後要多拜拜.......
回覆 wiwi 在4/5/2008 6:39:28 PM的回覆:
我覺得............我們真可憐!!!!

各位~
化那種怒氣為力量吧.....
把你的憤怒.不滿...都宣洩在書本上..
今年..一定要考上!!!
這樣就再也不會被考試制度操弄了
回覆 雙手贊成 在4/5/2008 7:00:47 PM的回覆:
附法條是好事丫...

何來考試制度操弄呢?

回覆 不同意見 在4/5/2008 7:16:15 PM的回覆:
多記多背一些實務上不採、實務上用不到的學說見解是好事嗎

大家要多花許多時間去唸及記憶沒有範圍的學說見解,多花許多時間準備司律考試是好事嗎?我和幾個唸研究所的同學、及已經在司訓所受訓的同學都不這麼認為,畢竟,研究學術和實際上的實務操作的情形真的是不一樣的,實務上就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判決最重要。


回覆 Sweet Impa 在4/5/2008 11:20:07 PM的回覆:
單打獨鬥,而且沒用詳全教材的考生慘ㄌ
因為這種人總是一直背,用意志力在衝


組讀書會,並會大家分攤各家學說整理起來的
爽ㄌ,會看學說看的比較多

單打獨鬥學生的時間用來背法條
讀書會學生時間用來整理學說好交差

現在有組讀書會的可以不用背法條了
但是單打獨鬥的學生怎麼辦?   自己念各家學說嗎

像我在中南部
又離開學校幾年ㄌ
能找誰?      能組啥         讀書會....
不就要脫褲?

開始考慮訂宇法老師全科教材...
回覆 大話新聞:這一切攏是 在4/5/2008 11:35:34 PM的回覆:
大話新聞:這一切攏是啊共的陰謀啦。
回覆 不要以為就此不要背法 在4/5/2008 11:37:52 PM的回覆:
不要以為就此不要背法條

不背法條   照樣錯賽

爭點是附於法條之上的

回覆 附法條後,應以實務見 在4/5/2008 11:38:43 PM的回覆:
附法條後,應以實務見解為基準

如此,始足以彰顯出公平性
回覆 認為 在4/6/2008 12:12:31 AM的回覆:
個人有法條迷思
若沒看到法條
很難把牙膏擠出來

考試常常在想哪個條號
時間就浪費掉了

所以附法條應該算好事勒


回覆 題目會很刁鑽 在4/6/2008 12:23:52 AM的回覆:
我們適應新題型

可能需要一點時間
回覆 肉圓 在4/6/2008 5:01:28 PM的回覆:
其實沒差啦,只是調個方式篩選人,但事實上網子的縫的大小還是一樣
回覆 不同意見 在4/6/2008 6:29:05 PM的回覆:
其實沒差啦,只是調個方式篩選人,但事實上網子的縫的大小還是一樣

====================================

依個人唸研究所、以及之前考研究所的經驗,個人的看法不太一樣,因為學說爭議真的沒有標準答案,而國考又不像我們考法研所考試一樣,大致上還可以或多或少的猜得出是哪一個老師出題,所以未來考學說見解的題目比以前多以後以後,差別就是差別在,考試的不確定性會因而增高,用保險法上的術語,就是考試的「射倖性」增高了!!

回覆 不同意見 在4/6/2008 6:49:25 PM的回覆:
附法條後,應以實務見解為基準

如此,始足以彰顯出公平性

=====================================

我也是覺得考試應該要有一些基準,至少像以前至少會出一些法條相關的題目,會有一個基準,考試才能公平

我也贊同樓上大大的意見,可是,出題的那些學者們平日就都是以批判實務見解「為生」……甚至很多學者可以說就是以批判實務見解來「出名」的,要他們以實務見解為基準,那恐怕是不太可能的啦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