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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刑訴下冊第44、45頁共同被告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4/7/2008 2:11:24 PM
發表內容 請問刑訴下冊第44、45頁共同被告
〈2〉被告權利因合併審判而受影響
圈圈2   王兆鵬
A.
A之內容略以:「同ㄧ訴訟程序之共同被告,若合併審判則甲乙二人於審判中之地位皆為被告,故甲欲聲請乙以證人身分出庭詰問而不可得,反之乙亦同。故須分離審判」
如果以上認知無誤,則有2個問題:
Q1
同一訴訟程序之之共同被告,縱使合併審判,仍屬數案件,數訴,僅係因訴訟經濟等因素,而合併於同ㄧ訴訟程序,故對於甲為被告之案件,乙之身分為證人,甲本可聲請法院傳喚乙以證人身分出庭詰問,此亦為釋字582之意旨,為何王兆鵬老師卻以為ㄧ旦甲乙於同一審判程序列為共同被告,及不可在甲為被告之案件以證人出庭詰問?
Q2
況且,依釋字582意旨及刑訴第287-1、287-2之法條文義,共同被告於同ㄧ訴訟程序「合併審判」,是允許的,只是在「合併辯論」、「合併調查程序」可能會影響他共同被告之權利,所以須「分離辯論」、「分離調查程序」,從來也沒有說要「因『合併審判』而影響共同被告彼此權利」,王兆鵬老師的書我沒有看過,但是如果講義所節錄是出自該書原文,那王兆鵬老師本段論述是否混淆了「合併辯論」、「合併調查程序」與「合併審判」之意義?
回覆
李俊德 在4/7/2008 3:35:40 PM的回覆:
Q1
同一訴訟程序之之共同被告,縱使合併審判,仍屬數案件,數訴,僅係因訴訟經濟等因素,而合併於同ㄧ訴訟程序,故對於甲為被告之案件,乙之身分為證人,甲本可聲請法院傳喚乙以證人身分出庭詰問,此亦為釋字582之意旨,為何王兆鵬老師卻以為ㄧ旦甲乙於同一審判程序列為共同被告,及不可在甲為被告之案件以證人出庭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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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明文化要分離審判
回覆
李俊德 在4/7/2008 3:39:29 PM的回覆:
Q2
況且,依釋字582意旨及刑訴第287-1、287-2之法條文義,共同被告於同ㄧ訴訟程序「合併審判」,是允許的,只是在「合併辯論」、「合併調查程序」可能會影響他共同被告之權利,所以須「分離辯論」、「分離調查程序」,從來也沒有說要「因『合併審判』而影響共同被告彼此權利」,王兆鵬老師的書我沒有看過,但是如果講義所節錄是出自該書原文,那王兆鵬老師本段論述是否混淆了「合併辯論」、「合併調查程序」與「合併審判」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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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核心,不就是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認定有罪或無罪的心證,寫在同一份判決書或二份判決書,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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