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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一個實例問題
發表人 尚未解脫的考生  

發表日期

4/8/2008 1:39:43 PM
發表內容 甲出售A屋給乙,約定價金500萬元。乙於契約書公證後,
交付250萬給甲,甲同時交付A屋給乙。未及辦妥所有權
移轉登記時,A屋竟為雷擊而燒毀。問:

壹、乙請求甲返還已付之250萬的價金與利息,有無理由?
  乙是否仍繼續給付剩下的250萬?

貳、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的效力,有無變化?

叁、若A屋乃因甲的鄰人丙失火延及而燒毀(甲無任何過失)
  其法律關係有無不同?


學生擬答如下:

壹、乙之請求為無理由,且乙需為給付剩下的250萬價金
  一、甲乙就A屋與價金500萬相互表示意思一致,依民法
 (以下同本法)第153條與第345條,成立A屋買賣契約
  二、A屋於契約成立後,因雷擊而燒毀,係為不可歸責甲
 乙之伺候客觀給付不能。
  三、法律效果:甲免給付義務,而乙負價金危險

       (一)給付標的物之滅失係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者,甲依第
 225條第1項可免對乙之給付義務。而乙是否仍為對待
    給付,始稱危險負擔。立法上,原則依第266條由債      
    務人負價金危險;而於標的物已交付時,採債權人負 價金危險。本法於第373條定有明文。
                  (二)就第373條所稱之交付,實務與學說雖有不同看法,
 然於本題中,甲已交付A屋但尚未移轉登記給乙,故
 依管領說而言,乙對A屋以現實取得管領力;或依損 益同歸說,乙占有A屋享有此標的物之使用收益權利
 ,均肯認甲已為交付。
       (三)依第373條規定,於A屋交付於乙時,危險負擔轉由
 乙負擔,乙負價金危險。故乙對甲仍負第367條給付
 剩餘價金250萬的義務。

貳、甲乙間的契約仍為有效
  一、依上述,甲乙間成立A屋的買賣契約。
  二、通說實務認為,於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時
 ,若此時仍讓契約繼續有效成立並無實益,故應認為
 此契約無效。
  三、然上述論點之前提,乃於債務人未為交付前。
 而題示乃為,債務人甲已為交付。故此契約仍有效存 在

OS:之所以會這麼寫,是因為邱老師的債各下p601-603,   
              對於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應將契約歸於無
              效。
而其論述,均係以第266條為出發點。
可是老師課中提到,266與373兩個是王不見王。
              不知道如此寫法是否正確??
           
参(略)

OS:就邱師的書本觀之,第參題應該是考選擇之債相關問題
若我上述之第貳題的契約有效,是正確的話。
那麼第參題考的,應該是"是否為同一法律關係",
而不是在考選擇之債。

以上 大膽勞煩老師您指點一二


 





回覆 尚未解脫的考生 在4/8/2008 1:43:16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在打字的時候   都有注意排版

可是出現的效果卻................

可能我按enter的時機不對


下次我會注意的

真真抱歉   不好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4/8/2008 1:48:30 P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尚未解脫的考生 在4/8/2008 8:45:33 P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08/4/8   下午   01:48:30的回覆:

沒錯
-------------------------

學生愚鈍

老師您簡單所回覆的   沒錯

是指學生擬答論證   均無錯誤

且OS之顧慮也正確嗎??   

(嚴重驚嚇---ing)   (有點中樂透的感覺....)




回覆 李俊德 在4/8/2008 9:11:57 PM的回覆:

標題所示的答案,沒錯。

理由的第二點,論述有些問題。
回覆 尚未解脫的考生 在4/9/2008 2:11:29 P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08/4/8   下午   09:11:57的回覆:

標題所示的答案,沒錯。

理由的第二點,論述有些問題。
-------------------------------------------------------------------


老師十分抱歉,學生太過愚鈍。

實不知您所指的『理由的第二點』係指何處?

還盼老師您撥冗再次指點迷津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9/2008 5:27:38 PM的回覆:

債之關係消滅

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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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同的概念


男女朋友分手

沒有成為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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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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