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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設立中公司的問題
發表人 ra  

發表日期

4/9/2008 10:15:58 PM
發表內容 對公司法設立中公司部分有一點問題想請問老師:
有關開業準備行為的效力,
講義中開業準備行為分為(1)(2)(3)三種,
老師說開業準備行為的效力宜採類推無權代理說的意思到底是下面哪種呢:
1.   (1)(2)(3)三種行為皆須設立後由公司追認,始歸屬於公司。
2.   僅(3)開始營業的準備行為須公司追認後始歸屬於公司,(1)(2)兩種行為因屬發起人權限直接歸屬於公司。
3.   (3)開始營業的準備行為直接踢除,由發起人負責,僅(1)(2)兩種行為須由公司追認後始歸屬於公司。

這部份聽不太懂,麻煩老師解答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9/2008 10:41:27 PM的回覆:

什麼情況才會發生問題?先想一下
回覆 ra 在4/9/2008 11:54:20 PM的回覆:
學生的理解是:
(1)(2)屬發起人的權限,依同一體說直接歸屬於公司,
(3)是否屬發起人權限則有肯否二說爭議,
如採肯定即依同一體說歸屬於公司;
如採否定則有無效說、無權代理說、類推無權代理說。
回覆
李俊德 在4/10/2008 6:33:05 PM的回覆:

發生爭執!

請2個員工作籌備就好,請了200個員工,你是股東,不會有意見嗎?
回覆 ra 在4/12/2008 9:18:51 AM的回覆:
所以說只有第(3)種行為會發生爭執,應由公司追認後才歸屬於公司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12/2008 5:44:46 PM的回覆:

你要這樣理解,也未嘗不可。答案應該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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