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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心情抒發一下,都唸不完
發表人 520  

發表日期

4/12/2008 4:20:49 AM
發表內容 支票背面記明「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字樣並簽名,生何效果?
 實務:
         少數說:不負票據法上背書責任,應視情形令其負民法上保
             證責任50台上1372例 
                     ヾ因已表明連帶保證字樣 
          ゝ支票不準用匯票有關保證之規定,故依12此屬票據法
           所未規定之事項,而非不生其他法律之效力 
 多數說:只負票據法背書人責任 
                63-6   th決議 53台上1930例    
  ヾ當事人既在支票背面簽章,即為票據法上背書
  ゝ書有保證字樣內心有保證意思,但因144支票不準用
              匯票之規定,而票據為要式證券,故此時依12,不生
              票據法上之效力,故僅生背書效力
         
               學說:
  通說:認生背書人責任及民法上保證責任
  李:背書人責任或民法上保證責任 
  ヾ背書與票據保證之法效意思不同時存在(移轉票據權力
              vs保證票據債務)
  ゝ支票不準用匯票保證之規定,故依12不生票據法上效
              力,自不生票據保證之效力。 此時所成立者為民法上
              保證
             ゞ故若採實質認定則為背書責任;採形式認定則為民法保
              證責任

  光這樣整理票據法中的一個爭點就弄這麼久
  要唸到什麼時候哩?
  雖然我鐵齒說付法條如何單獨考生會很痛苦啥的
  但我還是要念啊

  誰知道老師要出哪題.......
  真懷疑那些商法考7x分的,他們怎麼念的

  繼續...空白授權票據....
回覆 小戴 在4/12/2008 10:51:44 AM的回覆:
加油!   

我也唸憲法念的快抓狂,覺得大法官都是外星人,用我看不懂得中文在說話。

距離考試,還有1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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