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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證債務限責 擴及成年繼承人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4/12/2008 7:33:26 AM
發表內容 保證債務限責   擴及成年繼承人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8.04.12   03:1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擴大追溯所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須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昨天會議主席吳清池裁示,本案不須經朝野協商,直接提報院會處理。若無意外,本會期即可望完成三讀程序。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在本屆立院重提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擴大追溯在今年一月四日新法施行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也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年一月才修正公布,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但有關繼承保證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部分,並未溯及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被視為「未竟之憾」。

徐中雄表示,法律雖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若過去法律並非正義,修法時就應該溯及適用,才符合社會正義。

很多成年繼承人發現繼承保證債務時,往往已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加上被繼承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時,都放棄先訴抗辯權,繼承人幾無救濟管道,因此有必要修正「不義之法」,讓民法繼承編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的機會。

不過,對這項修法,司法院及行政院金管會代表都有不同意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簡色嬌主張,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不宜剝奪債權人財產權,建議再斟酌是否修法;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也擔心,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授信更審慎,不利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

委員會討論後,仍決定修法,條文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修正施行前已清償的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2008/04/12   聯合報】
   
回覆 P 在4/12/2008 7:39:53 AM的回覆:
限定繼承全面溯往   立院初審通過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之二條草案,將成年人之保證債務納入全面回溯範圍,採限定繼承,該法若完成三讀,保證債務之債權人權益可能受到衝擊。

立院去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並於今年1月4日施行,明訂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所繼承之債務,採強制限定繼承,所繼承之保證債務,也採限定繼承並全面回溯,被認為是解除背債兒條款。

徐中雄等人主張,成年之繼承人若背負保證債務,無法在新法實施後受到保障,導致許多成年弱勢者背負龐大債務,毫無救濟管道。

經過討論,審查會通過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二條草案,凡於2008年1月4日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的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審查會也決議,此案不須交付朝野協商,提交院會處理。

審查過程中,法務部次長郭林勇認為,為考量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權益,建議草案內容應再調整;司法院廳長簡色嬌認為,考量法律安定性,且債權人之財產權保障,應再斟酌是否修法;金管會銀行局官員也認為,憂心修法後導致銀行貸款授信更為謹慎。

不過,徐中雄批評金管會只顧及銀行利益,罔顧一般民眾生計,所謂金融恐慌只是恫嚇之辭。該黨團表示全力支持此案,絕對多數可以多做好事,相信此案不會出現變數,一個月內可完成三讀。國民黨團不會提出復議或交付協商,全力支持弱勢,也不會允許銀行公會有任何著墨空間。
   

   
回覆 P 在4/12/2008 8:16:10 AM的回覆:
中國時報   2008.04.12    
繼承保證債務   將回溯限定繼承
姚盈如、羅暐智/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左)在立法院委員會中,就債務清理條例相關問題與法務部政務次長郭林勇(右)溝通討論。(王遠茂攝)   

             民眾因繼承保證債務而受害的情況有解了!年初民法修正,規定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者,只負「限定繼承」責任,但修法前已繼承的人不能適用;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認為不公平,提案修法讓之前所有繼承保證債務的民眾,都能就尚未償還的部分主張「限定繼承」,此案昨在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   

             「限定繼承」責任,指的是繼承人只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負擔繼承債務。例如父親留給兒子五十萬財產,債務卻達百萬元,身為繼承人的兒子若主張限定繼承,就只需要清償五十萬元後,其餘免責。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在年初修正公布,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對未成年人採取「當然、全面限定繼承」,同時規定可無限期溯及,不管修法前、修法後的「背債兒」都能得到保護,重新展開人生。但對於成年人,新法僅就繼承「保證債務」部分,允許其限定繼承,卻沒有設回溯規定,使得許多因不知情而繼承父母、親戚保證債務的成年人,也莫名其妙背債、甚至面臨財產被查封拍賣的命運。   

             立委徐中雄、謝國樑等人提案,讓未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也可溯及適用新法。舉例來說,若父親生前幫人做保一百萬,財產留下五十萬,後來兒子繼承父親財產及保證債務,新法通過後,若兒子還沒還錢,現在可以只還五十萬就好。   

             但要注意的是,已清償之債務不能請求返還,也就是說,在上面的例子中,若兒子在修法前已經先還了八十萬,這些錢不能夠再要回來。而成年人回溯適用「限定繼承」的債務,也只有保證債務,並不包括其他債務。因此若父親是自己欠錢倒會而非幫人作保,還是得「父債子還」。立委翁金珠、吳清池和江義雄都贊成修法,只有費鴻泰反對,認為這樣的修法將嚴重衝擊金融市場,不宜貿然通過。   

             司法院與法務部則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債權人的信賴保護原則反對修法。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表示,該草案剝奪債權人權益,對於信賴法律而已還錢的繼承人也不公平。年初例外讓未成年繼承人得以回溯,是考量未成年人處於弱勢,但若成年人的保證債務也比照辦理,很可能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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