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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支票提示期間與時效期間之始日
發表人 痞子豪  

發表日期

4/15/2008 12:27:02 AM
發表內容 支票提示期間與時效期間之始日-梁宇賢      月旦教室第56期   P.22-23
設籍台北縣之甲於95.2.10簽發於台北市彰銀松山分行為付款人,面額20萬元,發票日為95.4.20之支票一張,未載發票地,向乙購貨。乙將該支票空白背書給丙,丙持票於95.5.5向彰銀松山分行提示請求付款被拒,並做成拒絕證書。
此時,甲已逃逸無蹤,丙乃於95.6.5向乙追索請其清償,惟乙置之不理。丙於95.9.11向乙提起訴訟,乙以丙未遵期提示及時效消滅為由為抗辯。
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
                    
爭點:支票之提示期間及其始日是否算入、消滅時效及其始日是否算入,與時效中斷等三者,致影響到付款請求權及追索權。
                    
   1.丙於作成拒絕證書後,95.6.5向背書人乙行使追索權遭拒,係於時效內(95.9.4止),惟丙於95.9.11始對乙起訴,乙得否對丙拒絕給付票款,此涉及請求權時效中斷之計算,就此票據法未設規定,故原則上應依民法判斷之,而民法第130條所謂之6個月期間較支票追訴權時效4個月為長,對此學者通說及實務(65年民8議)認為,因票據法注重權利之迅速實現,故應以4個
   月計算為妥。
   2.支票退票做成拒絕證書日為95.5.5係時效之始日,而丙之起         訴日為95.9.11,此時已逾4個月期間,故丙對乙之追索權已罹時效,故乙得主張時效消滅對丙抗辯。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關於票據時效中斷的時點,究竟是從請求日起算4個月,還是像梁老師文章所稱的從拒絕證書做成之日起算4個月呢?
         差異點如下:
         從請求日起算4個月:95.6.5   -->95.10.4,就此丙之起訴仍在   
             時效內
         從拒絕證書做成日起算4個月:95.5.5      -->95.9.4,就此丙之   
                 起訴已超過時效
                    
         麻煩各位高手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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