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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詐欺取財罪和詐欺得利罪之區別?
發表人 小戴  

發表日期

4/15/2008 5:04:10 PM
發表內容 請問版上的高手,詐欺取財罪和詐欺得利罪之區別何在?   如果只以法條觀之,差別只在"物"與"不法利益",但是實際在做考古題時候常常搞錯...不知道可以請各位解惑嗎?


以91年律師為例:
甲因經濟不景氣,公司裁員,致失業多時。某日,見鄰近公園有一神智失常男子A手指上帶有一枚鑽戒,遂花言巧語將其騙走;嗣至附近B餐館用餐,飽餐一頓後,藉口如廁,而逃之夭夭;未久,行至陋巷,見有一打扮入時婦女C獨自踽踽而行,乃趨前奪其頸上珍珠項鍊,得手後正擬逃逸,因C緊拉其衣服不放,甲遂將其推倒於地,致C手腳多處擦傷;甲急於逃逸,在路旁隨手攔下一部計程車,即搭車遠颺。惟行至某偏遠處,甲對司機D出言威脅,不但拒付車資,且喝令D將身上現金全部掏出,得款後揚長而去。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
 
依據顏聖刑法key題第172頁,於"B餐館未付款之事實",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只論詐欺取財罪。到底是為什麼呢???搞不懂阿搞不懂...


有高手可以幫我解惑嗎?

感恩。

回覆 .......... 在4/15/2008 7:45:09 PM的回覆:
詐欺取財罪因為他有得到物也就是食物
詐欺得利罪因為他吃了東西沒有給錢所以是得到不法利益

點餐在前逃走不給錢在後
以甘老師日系的罪數理論而言是以不罰的後行為處理因前後兩行為間有共通的保護法益存在

如果以德系林山田老師的見解
不罰的後行為是由於行為人於完成一犯罪後,位利用或確保此一前行為的不法利益,而在前行為之後,另為具有伴隨性的附隨行為,而準用補充關係吧

回覆 .......... 在4/15/2008 7:49:09 PM的回覆:
甘老師認為不罰的後行為是吸收關係



拙見
回覆 小戴 在4/15/2008 9:04:49 PM的回覆:
喔喔!   原來是這樣!   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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