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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修刑事訴訟法 記者可以拒絕作證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4/16/2008 3:26:26 PM
發表內容 修刑事訴訟法   記者可以拒絕作證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8.04.16   03:08   pm   
   
      
軍方為了調查鐽震案洩密,由國防部軍事法院高等檢察署傳喚三位平民身分的媒體記者作證,遭到立委與輿論質疑,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與多位國民黨立委連署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182條,增訂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的規定,以免因為作證洩漏消息來源,動搖媒體事業的公信基礎。

軍高檢署今天以證人身分,約談聯合、聯晚、中時三家平面媒體三位記者,三位記者基於保護新聞來源的工作要求,沒有出庭。

提案修法的吳志揚說,新聞從業人員因採訪新聞,受法院傳喚作證引發極大爭議,記者受媒體保護消息來源的職業倫理規範,依法卻沒有拒絕證言權,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要求記者具結證言,說明消息來源,無疑是嚴重破壞新聞媒體公信基礎,撼動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所賦予的新聞自由。

吳志揚的提案雖然是要修改刑事訴訟法182條,允許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的規定,吳志揚解釋說,這是針對新聞從業人員與直接採訪對象間,才有拒絕證言的權利,但對於新聞從業人員的採訪內容仍需具結證言。


刑訴法182條
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之事項受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2008/04/16   聯合晚報】
   
回覆 反對意見 在4/16/2008 9:58:24 PM的回覆:
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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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好歹是專技人員,要考上有一定難度,
要其在法庭上透露客戶相關資料,本來就難以期待。

但是擔任記者的門檻不一,
(甚至曾有人開玩笑說,只要會寫作文即可擔任)
記者對於很多領域的事情都有可能爆料,
況且記者本身已享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保障,
實在不宜修法,讓記者可以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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