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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大法官受理聲請解釋憲法
發表人 癡呆  

發表日期

4/16/2008 8:03:3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請教您一個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設以人民不服最高行政法院對行政處分所為之判決為例,若該人民聲請釋憲,大法官亦受理聲請,則在大法官作出解釋之前,該行政處分是否應停止執行?依據為何?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08 8:12:09 PM的回覆:

該行政處分不會停止執行
回覆 痴呆 在4/16/2008 8:21:21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其依據為何?
我真的找不出來
抱歉麻煩您了
回覆 多拉A夢 在4/16/2008 11:18:45 PM的回覆:
請參閱釋字585號解釋:

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
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
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

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
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
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
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
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
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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