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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所以殺人後要姦屍?
發表人  

發表日期

4/17/2008 9:57:07 AM
發表內容 2度姦屍還烹屍   有愛意?逃一死
   更新日期:2008/04/16   07:10   記者黃瑞典新竹市報導   
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任姓女子後,兩度姦屍還燙屍、煮屍意圖分屍,被求處死刑;法院審理時他翻供,辯稱愛慕任女潛入偷窺被發現才行凶,法官認為他兩度姦屍,確對任女有愛慕之意,非為劫財,改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法官並認為,雖然任女的女兒哭訴「母親慘死後生活全走樣,至今無法獨自入睡,內心恐懼無法平復」,楊忠平罪大惡極,理應處以極刑;但他當庭向任的女兒鞠躬致歉,並願坦承一切,已見悔意。


任姓女子去年八月廿二日被發現遭人勒死後姦屍,凶手為毀屍滅跡,姦屍後曾意圖用刀及煮燙方式分屍。警方事後逮捕與任女住同棟公寓的楊忠平(廿九歲),他坦承潛入行竊被任女發現,由偷轉強盜殺害對方後,姦屍、燙屍、煮屍。


檢方將楊忠平依強盜殺人等罪求處死刑,但楊在審理時,改口稱是為偷窺才潛入任女房間,被任女發現後,因任女一再呼救,情急下將任女勒死。後因見任女屍體僅著上衣、短褲,色心大起,清洗屍體後兩度姦屍,為毀屍滅跡,再用刀切割任女手肘、手腕、手掌不成,才把任女的手放入鍋內燒煮,並取走任女皮包、鑰匙等物故佈疑陣。


合議庭判決指出,楊與任女住同棟公寓,如為劫財大可選她不在時;調閱楊的通聯紀錄,楊確實常打電話給任女,且楊在殺害任女後,仍起慾念對她姦屍,足證他對任女存有愛慕之意,楊在檢警調查時的自白,是為掩飾偷窺誤導偵辦方向,應可認定。


合議庭根據楊犯後態度斟酌再三,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因此殺人部分處無期徒刑,汙辱、損壞屍體等,分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回覆 國務費案》限制扁嫂出 在4/17/2008 10:22:54 AM的回覆:
國務費案》限制扁嫂出境?   合議庭:依法處理
   更新日期:2008/04/17   07:20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因陳水扁總統聲請返還扣押證物,台北地方法院被迫暫停審理;據了解,檢察官建議限制吳淑珍等被告出境,但高層有異見。台北地院合議庭則表示,將依法律規定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羈押規定及「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重罪且犯嫌重大的被告可羈押,檢察官認為被告有逃匿事證,也應報告檢察長適時限制出境或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界人士指出,貪瀆案屬重罪,司法實務上對貪瀆案被告如未羈押,大都會限制出境;吳淑珍在國務機要費案中被依貪瀆罪起訴,但基於尊重第一夫人,檢方和法院都未對吳淑珍限制出境。


合議庭昨低調表示,法院一直注意吳淑珍身體狀況是否能出庭,也在思考是否對吳淑珍限制出境,但尚未作決定,「一切依法處理」。


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一年多,吳淑珍只有在前年12月15日首度開庭時出庭,但庭訊中途休息時,即身體不支送醫;之後法院每次開庭,吳淑珍都請假,事由都是以患有突發性低血壓,至今共請假十六次。


合議庭為了解吳淑珍是否真的無法出庭,曾傳喚台大醫院醫師翁昭旼,翁昭旼證稱如果勉強吳淑珍出庭會有「不可逆的變化」,甚至猝死。不過,吳淑珍在總統大選投票當天卻能去投票,且氣色不錯;法界人士因此質疑吳淑珍能投票,為什麼不能出庭?


322大選揭曉後,外傳陳水扁總統可能在520之後帶夫人「逃亡」,陳總統雖已駁斥否認,但檢方認為一般重大刑案都會對被告限制出境,否則被告一旦逃亡,將難以查明全案真相。


消息來源透露,檢方曾考慮向法院建議對國務費案的被告吳淑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限制出境;不過檢方高層認為,國務費案正由法院審理,應該由合議庭依職權處理。


合議庭指出,目前正在等最高法院對陳水扁聲請返還扣押證物的裁定結果,才能決定下一步如何審理。
回覆 acala 在4/18/2008 4:46:33 AM的回覆:
偷窺->見色起意->不從->強暴脅迫殺害->姦屍兩次
嗯,原來,這也叫做愛..
這是什麼法理??連倫理都談不上了..
法曹可以因被告確有悔意而減輕量刑,
但這理由實在是..
真可列為民國十大奇判之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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