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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如何不被追繳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4/18/2008 12:39:39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好:
想請教老師一個行政法的問題:
甲申請老農津貼,於申請時曾切結「如資格不符,願繳還已領取之津貼」,甲並已領取該津貼3年。惟當初承辦人員因審查作業有疏失,未能及時發現甲不符申請資格,遲至3年後始以甲不符合申請資格為由向甲請求返還已領之津貼。
請問:甲可否以行政機關審核作業有疏失為由,拒絕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款項即溢領之津貼?其可主張之理由為何?

謝謝老師撥冗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4/18/2008 1:59:17 PM的回覆:

不該拿的,就還回去吧。

不要問我這種問題。
回覆 小M 在4/18/2008 2:23:02 PM的回覆:
如果這個社會的人
都能像老師說的這樣
問題就會少很多了
回覆 安安不漏型 在4/18/2008 3:18:09 PM的回覆:
貪款也是拿不該拿的   拿得很安心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18/2008 3:58:58 PM的回覆:
1.切結書的性質
2.不當得利要件
3.可否類推時效
4.審核疏失這種答辯不會贏

最後
我很傳統的人
所以我認為
人一生的財富都是天註定的
來的早來的晚怎麼來
天都在看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18/2008 4:09:20 PM的回覆:
3.可否類推時效......

忘了補下面一句
當本案經過5年時
......
可否類推95..17民庭
將本案解釋成民法第126條退職金概念
因為老農津貼很廣義的說
不也是老農夫的退休金嗎
.....
回覆 126加179 在4/18/2008 4:14:54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75年台上字第958號
案由摘要:   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7   卷   1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9   條      (   18.11.22   )
民法   第   126   條      (   71.01.04   )
民法   第   126、179   條      (   74.06.03   )
要旨:   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
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
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回覆 lily 在4/18/2008 5:57:03 PM的回覆:
不知開版前輩是實際上遇到該問題還是要討論行政法的相關問題,如果是後者,可以就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觀之,如果題目如你所述,或許可以先就切結書的性質下筆,提一下釋字423行政處分不具備一定形式及程序法第92條的構成要件,
接下來是申請老農津貼應屬授益處分,申請人申請時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信賴保護有一些大法官解釋可以帶〉比較有名應該是釋字525〈一年多沒讀行政法了,不知最近有無新的釋字〉,
最後一定要提到程序法127及不當得利,如果有時間最論述131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問題。
先就這樣囉!
回覆 學生 在4/18/2008 11:45:38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及各位先進的回應!

這筆錢在現在看來的確是不該拿的,可是在當初申請的時候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資格不符,因為形式上資格都符合,只是在事隔3年後行政機關才以一紙公函通知當事人申請資格不符,要求當事人將溢領款項歸還。
承辦公務員遲至核發津貼3年後才告知當事人資格不符,所以學生才想是否有什麼理由可以不被追繳,讓行政機關就其審核錯誤負點責任。不過經過討論,這筆錢似乎也沒有什麼法律上的理由可以不還,因為:
1.由於當事人沒有信賴表現,似乎不能主張信賴保護,行政機關自得撤銷原本核發津貼的行政處分,
2.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請求權時效並未消滅。

以上就問題思考的想法就教各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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