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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強執第四條執行名義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4/18/2008 4:49:03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我們一般民間為何......出租房屋......要去公證???

主要之目的是為了取得......執行名義....嗎???


(抱歉....問題有點蠢....但我就是不太懂....)

感謝李老師

老師您辛苦了

回覆 學生 在4/18/2008 4:55:49 PM的回覆:
抱歉....補充一下

承上問題

那假如因此而取得執行名義

那就是對房東可以據此聲請執行吧

我的另一個問題是

房客可以據此對房東聲請執行嗎(假如租約未到期...房東就把房客趕走....那房客可據此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執行....請房東返還已繳租金嗎???)

以上2個問題

再次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18/2008 11:37:17 PM的回覆:

先看一下:

公證法13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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