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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援」形畢露 法律準碩士舌戰員警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5/25/2008 6:37:07 AM
發表內容 「援」形畢露   法律準碩士舌戰員警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北市何姓法律研一生上網找援交,被警方約出來碰面逮捕,何某運用充足的法律知識舌戰員警,堅認自己沒犯法,還一度拒絕交出手機SIM卡做為呈堂證供,警訊後仍將其隨案移送偵辦。

警方調查,何某現為北市某私立大學法律研究所一年級學生,高中曾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地理科奧林匹亞競賽,讀書一把罩。

萬華分局桂林路派出所員警,日前在某聊天室執行網路巡邏時,收到何某化名為「尋找有緣人」搭訕,詢問警方「有沒有緣?2-3000OK?」,並留下電話號碼,雙方約在桂林路某量販店門口見面,警方到場電話聯絡確認身分,將他逮捕。

在警局,何某堅信自己未觸法,「我沒犯法,如果有,我就不做了」,他認為是以密語交談,第三者無法共見共聞,且從沒有提到「援交、性交易」相關詞,警方不能以「緣」字入人於罪。

警方則主張何某並不知密語交談對象是否已成年,卻漫無目的發送暗示性交易言語,認為確有「對未成年者散布性交易訊息」之嫌,才予以法辦。

警方偵訊時依慣例要查扣何姓碩士生的手機SIM卡,何卻認為SIM卡只是聯絡工具,不是犯罪工具,並要求警方找出查扣的法律依據,警方稱不查扣也行,只要在筆錄中確認使用人即可交還他,但司法訴訟期間,何某就要負責保管,不能弄丟,何某考量之後,最後還是把SIM卡交給警方。
回覆 ttme 在5/25/2008 3:36:27 PM的回覆:
警方則主張何某並不知密語交談對象是否已成年,卻漫無目的發送暗示性交易言語,認為確有「對未成年者散布性交易訊息」之嫌,才予以法辦。
................................................................
................................................................
這就是我國警方的辦案水準嗎?
唉。。。。。。。。。
學者寫再多文章都起不了作用
這種釣魚式的辦案方法
被罵了多久了
現在還是層出不窮,接下來應該就是移送檢察官
做成緩起訴處分吧,然後賺辦案績效囉.......
真希望這位碩士生不要妥協,不接受緩起訴
或者是承辦檢座能怒斥駁回警方送案
慢慢改善這股惡劣的風氣

回覆 喵~ 在5/25/2008 5:19:34 PM的回覆:
很難~
檢察官跟警察是一夥的~~

很難很難~~

釋字623號也是一號沒用的解釋,我懷疑即使加上限於18歲以上字樣警察會照抓,因為你沒辦法保證兒少不會看到該訊息。更何況,有誰願意犯法?其實大部分的人,甚至99.99999都是要跟成年人性交易的,因此,除了被告的散佈訊息警察應該積極證明被告有與未成年性交易的意圖外,或許每個行為人都應該加上拒絕未成年人的字樣,這樣或許可直接證明沒有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的意圖,但不保證警察部會找你麻煩甚至被移送,也不保證檢察官不會起訴。

很可悲啦,法律的尊嚴就是這樣被玩弄的。
回覆 喵~ 在5/25/2008 5:26:09 PM的回覆:
也因此,我認為憲法訴訟法草案應該加入憲法訴願,無奈此制度似乎不為包括李念祖在內的憲法學者所看中(李還說難道普通法院的法官沒有能力解釋憲法嗎?)
他們以憲法學者自居,對於主張憲法訴願的人似乎都在竊笑:你沒有我懂啦,這套制度在德國也碰到很大的難題啦,甚麼第四審,甚麼案件量激增,好像這些問題只有他們憲法學者才懂,別人是高不可攀~~
回覆 喵~ 在5/25/2008 11:01:43 PM的回覆:
印象中,大法官釋字第617號有用到意圖兩字,即意圖不採取適當之隔絕措施而為傳布,姑且不論這樣的不作為意圖如何證明,至少他限縮了刑法235條的適用範圍,並且,舉證責任應該在檢方。
同樣的,兒少性交易條例第29條的可罰性範圍,應該限縮在意圖傳遞性交易訊息給兒少以及意圖與兒少性交,否則就不在處罰範圍(成年人的性交易關你警察屁事?),可惜的是,不知是多數意見的大法官不知道刑法上的意圖犯的功能問題,還是根本不想如此限縮,並沒有採這樣的解釋方式,而是現今的一個無用的釋字623。
回覆 悲唉. 在5/26/2008 1:05:15 AM的回覆:
如題
回覆 知法犯法 在5/26/2008 8:25:16 AM的回覆:
Hi   有誰被抓了嗎?
回覆 Joseph 在5/27/2008 11:09:50 AM的回覆:
放心啦,現在地院對種"準文字獄"的援交釣魚,8~9成都是無罪.
回覆 KK 在5/27/2008 4:45:09 PM的回覆:
檢方如果緩起訴
根本不會到地院
還是會留下緩起訴的紀錄
回覆 我覺得 在5/27/2008 10:44:07 PM的回覆:
這條法律該廢掉,但為何沒人抗議?
回覆 Joseph 在5/28/2008 9:03:56 AM的回覆:
偉大的大法官有講了啦.
就合憲性限縮解釋.
從此多數法官的確是從嚴認定了.
回覆 硬ㄠ 在5/28/2008 10:27:31 AM的回覆:
這些人自己知道自己在幹嘛
回覆 惡法就是惡法 在5/28/2008 10:46:35 AM的回覆:
惡法就是惡法,再怎麼限縮,也還是惡法,脫離不了其違憲本質。
警察為了自己的業績,動輒引用本條來移送,<受害人>不僅要面對警察,還有檢察官,到了法院還要面對一審法官,說不訂還有二審,三審等,這些本來都可以避免的。
有何言論自由可言?想一想,如果要發表性交易的訊息,還要小心翼翼擔心這個擔心那個,擔心也沒用,還是會被移送,雖然不無被判無罪的,甚至很多被判無罪的,哪來性言論自由?
回覆 COPY 在5/28/2008 11:03:01 AM的回覆:
知法犯法   在2008/5/26   上午   08:25:16的回覆:
Hi         有誰被抓了嗎?
回覆 可能是林子儀吧~~ 在5/28/2008 11:32:29 AM的回覆:
可能是林子儀~~
回覆 可能是林子儀吧~~ 在5/28/2008 11:36:47 AM的回覆: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林子儀
            緣聲請人蕭○煒、高○洋、姜○○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王○傑為妨害風化案件,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分別先後向本院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另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為審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亦認其所應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相同牴觸憲法之疑義,乃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本院大法官茲就上開聲請案件併案審查系爭規定有無違反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而作成本號解釋。
            多數意見以目的限縮解釋之方法,將系爭規定適用之範圍予以限縮,而認系爭規定尚無與憲法牴觸。然本席認為系爭規定即使採取目的限縮之解釋方法限縮該條適用之範圍,系爭規定仍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而屬違憲之規定。爰提不同意見書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目的與實際執行產生落差現象之檢討
二、多數意見雖以目的限縮解釋之方法,將系爭規定適用之範圍予以限縮,系爭規定仍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所牴觸
(一)多數意見雖採目的限縮之解釋方法,限縮系爭規定之適用範圍,惟其解釋並未減少對言論自由之限制
(二)系爭規定雖經多數意見採目的限縮之解釋方法,限縮其適用範圍,仍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系爭規定雖經多數意見以目的限縮之解釋方法,限縮其適用範圍,於法律規範之體系正義,仍有未符
(四)在目前可行的資訊科技下,為阻斷兒童及少年接收以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不分傳布媒介之特性或類型,一律以刑罰處罰及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內容之訊息,並非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侵害較少之必要手段
回覆 可能是林子儀吧~~ 在5/28/2008 12:05:36 PM的回覆:
另,月旦法學教室,許育典,當網路言論自由遇到青少年保護,結論:這樣的色情管制將失去憲法上的正當性。
回覆 高手 在7/30/2008 11:47:36 AM的回覆:
被誣援交?   「3K是唱3小時歌」
   更新日期:2008/07/30   07:30   記者游振昇/豐原報導   
一名男子在台中縣政府網站留言版陳情,自稱被豐原警方上網釣魚,誣陷是援交,他在網路上寫「3K」,不是談交易價3000元,而是一起唱歌3小時,提到的「汽旅」不是到汽車旅館,而是開汽車旅行。


豐原警分局表示,這名男子在網路聊天室提到的內容,警方懷疑有性暗示,因此打電話聯絡,希望他到警局說明,目前他未到案,警方將正式發通知書請他到案說明;警方強調依程序通知、調查,並無不妥。


這名男子在縣府網站留言版署名「申訴無門,無政府狀態」,他說本月22日晚上,他在網路UT北部人聊天室,與一名女子一對一密語聊天時,他問對方年齡、身高、體重時,開始掉入警方陷阱。


他說,雙方最後談到「去汽旅」,他的意思是去汽車旅遊,並非汽車旅館,他問對方怎麼算,他的意思是怎樣算可以約出,對方回「3K」,他以為對方也同意,一起唱歌3小時,才要求留電話聊天。


投訴男子說,他認為3K是一起唱歌3小時,警方卻誤認性交易價3000元,他說,如果自己在網路提到「開砲」,警方可能會認為他要「放炸彈」,投訴男子自認為是被誤解成為援交的無奈人。
回覆 flydragon 在7/30/2008 1:02:07 PM的回覆:
打電話聯絡,希望他到警局說明,目前他未到案
.................................
不用鳥他

警方將正式發通知書請他到案說明
...................................
不去也不會怎樣

警方強調依程序通知、調查,並無不妥。
..............................
只是為了績效,很不入流手法罷了

回覆 性自主 在7/30/2008 10:01:28 PM的回覆:
援交為何犯法,性自主是什麼?x
回覆 111 在7/31/2008 12:48:47 AM的回覆:
如果以密語
一個一個問

妳滿18歲了嗎,我只想找18歲以上的女孩

女孩回答:

1未滿 ==> 立即停止聊後續

2我滿18了ㄝ
 這樣再談援交 就不犯罪了吧

3我滿18了ㄝ
 結果見了面打扮超成熟 卻未滿18
 這又怎麼論
 構成要件錯誤喔?

警察一定也是移送。。。

最近我們這邊來兩個年輕女警
好正 XD
回覆 昨天唸到∼∼ 在7/31/2008 7:25:28 AM的回覆:
可不可以用以下這個抗辯哩:

如果就像上面大大講的,一個一個問是否已滿18,若未滿則say掰掰。則行為人似已經善盡『區隔』未成年與成年對象之義務。

(這樣合不合釋字617和623所謂的:『採取適當隔絕措施』?)

則既然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並不違法,且未必能證明有金錢交易,故==>「欠缺實害的認知」,因此欠缺本罪的「故意」,因此本罪不成立??



刑法這個說法可用嗎?
回覆 同樓上 在7/31/2008 8:18:08 AM的回覆:
則既然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並不違法,且未必能證明有金錢交易,故==>「欠缺實害的認知」,因此欠缺本罪的「故意」,因此本罪不成立?

----------
好像怪怪的,抱歉喔。我改一下......=   ="



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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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既然與成年然發生性關係並不侵害所保護的法益(援交涉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是吧?),則行為人「欠缺其行為會發生實害的認知」,欠缺主觀要件的「故意」。

那麼,應該不會成立本罪吧?

實務上通常給判無罪的理由,是什麼呢?有知道的大大可以說一下嗎?
回覆 80歲也不行 在7/31/2008 8:33:52 AM的回覆:
援交都不行~哪有年齡之分
回覆 有病 在12/17/2011 11:52:08 AM的回覆:
真是莫名其妙的回覆,隨意發送性交訊息原本就是不適當的行為
就算是被警方用釣魚手法移送,也是因為他先作了這樣的事情
一直幫當事者說話的人有沒有考慮到那些被騙出來強暴或是殺害的女生們,一直執著在法律的正確與否,卻忽略了法律是基於社會生活的合理性而存在的東西,不要在玩文字遊戲了,基本的公義道德感都不顧

備註一下:當然,J我個人認為不管是發送媛交訊息還是因為錢而答應媛交的人都存在有相對性的行為責任,沒有誰對誰錯
但警察的行為只是基於防止犯罪的前提,我認為沒有錯...

回覆 樓上的別難過 在12/17/2011 6:18:16 PM的回覆:
大部分的法律人就是這付嘴臉
回覆 真相是 在12/17/2011 7:30:20 PM的回覆:
沒錢的人員交或豆干厝   被抓活該
有錢的人找高檔傳播或女明星
所以要怪就怪自己沒錢
回覆 ...... 在12/17/2011 7:45:34 PM的回覆:
從「私立法研所」、「萬華分局」、「桂林路」」「量飯店」等字,那位研究生該不會是東〤的吧????
回覆 阿東 在12/19/2011 8:31:27 AM的回覆:
不是警方素質不好,

適任何人坐這個位子,擔任偵查角色,就會有同樣問題,

法官在當檢察官時,是不是也如此呢?

檢察官在當警察時,是不是也如此呢?

重點在偵查的角色,尤其是第一線偵查,

任何人來做,即使是法律教授,一樣會遊走法律邊緣,

不然,他會沒有績效,他會做不下去。
回覆 績效 在12/19/2011 12:40:50 PM的回覆:
我相信為了績效
還是會被判有罪或緩起訴或緩刑
絕對不可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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