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關於"男蟲黑名單"之行為
發表人 正義  

發表日期

1/24/2005 9:08:36 PM
發表內容 新聞報導一個公布網路騙財騙色的男蟲面目之網頁.
不知這樣一個應該是基於善意,而很難說是惡意的公布行為,會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騙者與被騙者在這樣的公布行為上,各有何法律上之權利可主張?
我是認為騙的很難構成刑法之詐欺,但可主張民事上的假處分,及侵權行為.
被騙的,則很難在刑法及民法上有什麼權利可主張,因為證據就是只有她們"說"的而已...
可憐的被騙者...被騙財還騙色,真是可惡至極!!!
回覆 %% 在1/25/2005 11:31:58 PM的回覆:
我想,這就是刑罰的極限吧!?
回覆 中正小笨猴 在4/1/2006 2:39:58 AM的回覆:
我在三人合著親屬上看到的,是說「以結婚為餌誘之同居」屬於侵害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黃茂榮著「以婚姻為餌誘使同居之損害賠償責任」)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