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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強制執行法第33條問題
發表人 小執  

發表日期

7/15/2008 12:37:31 PM
發表內容 有關強執第33條   
老師曾說過   
修法後改為「....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
不同於修法前係「.....溯及查封時.....」

學生想到一種情形

甲的債權人乙先聲請對甲的房屋查封
嗣甲將該屋出租於他人
甲的另一債權人丙亦再聲請對該屋強制執行
後乙撤回對甲的強制執行

該屋進行至拍賣程序時

若依舊法
則依強執99條第一項,該屋可點交

若依修法後
因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
故出租行為係查封(丙聲請時)之前,故不可點交
承租人仍可繼續使用該屋

請問老師
學生的想法對嗎??

謝謝老師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7/15/2008 1:12:33 PM的回覆:




而且你的例子有非常多的疏漏,根本無法檢驗且與修法內容沒有關聯。
回覆 小執 在7/15/2008 2:45:23 PM的回覆:
老師   

我補充一下我的想法

如果甲的債權人乙   丙   
都是以金錢債權的請求權聲請執行

如乙拿消費借貸確定勝訴判決
如丙拿確定的本票裁定

這樣還是不可能發生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15/2008 5:54:28 PM的回覆:

甲的債權人乙先聲請對甲的房屋查封
---------------------------------------------------------------------------------
題目不可能這樣設計

1.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2.法院執行查封的時間?

這都是非常重要的資訊


所以你的案例根本無法檢驗
回覆 小執 在7/15/2008 6:49:55 PM的回覆:
看了老師的反問
學生想了想

忽然有一個想法
是不是學生一直以來誤解了強執第33條所謂的「..於為聲請時」的意思??

學生把該條理解成「...於第二債權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即丙聲請的時點)

但其實應該是「..於第一債權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
(即甲聲請的時點起就及於丙了)


如果正確的理解是後者,那學生的疑惑就解開了
麻煩老師再回答一下      謝謝!!

回覆 小方 在7/6/2010 8:19:54 PM的回覆:
hi小執您好:
我想找拍賣共同共有權利之實務案例,不知能否提供相關案例或案號?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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