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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當事人」之問題?
發表人 Jin  

發表日期

11/5/2008 9:33:2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及各位前輩:


甲男死亡,有未亡人乙女與未成年子女A子、B女,並懷孕七個月
甲男生前向己男建商買受公寓一戶,尚欠40萬之尾款未清償。

己男可否將乙女、A子、B女與胎兒一同列為共同被告,請求給付40萬?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
我的想法是:

乙女、A子、B女   -->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   -->無當事人能力

因當事人能力為訴訟要件之一,法院應依民訴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

----------------------------------------------------------------------
這樣的解題是否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08 11:46:19 P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Jin 在11/6/2008 10:25:01 AM的回覆:
那在論述這一題的時候,有必要

從「當事人查定」的部分開始論述嗎?

還是直接切入審酌「當事人能力」?

感謝老師的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08 4:48:27 PM的回覆:

直接切入審酌「當事人能力」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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