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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治喪委員會」是否可為被告?
發表人 Jin  

發表日期

11/5/2008 9:49:5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和各位前輩:


甲男死亡,甲之好友們數人為甲男之喪葬事宜組成治喪委員會,由官銜最高的丙男擔任主任委員,而丁男(原任甲男秘書)以治喪委員會名義打理各大小事。丁男因訂塔位、準備各種禮俗儀式等,對戊葬儀社負債60萬元,於喪事完畢後,未予清償。

戊葬儀社負責人戊男列「甲男治喪委員會,主委丙男」為被告,請求給付60萬元,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
依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觀之,治喪委員會似不符其成立要件   ,

丁男所為之交易行為,可以治喪委員會之名義為之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08 11:48:36 PM的回覆:

不行

應以全體治喪委員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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