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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認領及婚生否認之訴
發表人 拖拖  

發表日期

11/5/2008 11:42:59 PM
發表內容 如果甲夫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乙跟丙生了丁子,丙對丁一直有支出扶養費用(有撫育之事實),而甲知情後怒而對乙丁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於是丁即於判決確定後為非婚生子了,而丙知悉乙提婚生否認之訴後便拒絕繼續支出丁的扶養費用,而某日甲丙二人狹路相逢打了一架雙雙斃命,問:
丁可否繼承丙之遺產?

其實我想問的很簡單,就是丙之前撫育的事實發生在丁子受婚生推定的期間中,是否將完全受到否定呢?
如果丁成為非婚生子後,丙並未繼續撫育,也未認領,那丁可否以其為甲之婚生子期間,曾受丙之撫育為由,而主張丙當時之撫育,在丁成為非婚生子後發生認領之效力呢?

我想,乙丁有沒有對丙之繼承人提起死後認領應該不是重點,因為縱使勝訴,也不能影響丙之其他繼承人所取得的權利,故不能對其他繼承人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了...

講了這麼多 希望老師及版上前輩聽得懂我在問什麼@@"
(老是覺得自己的表達能力不號,法律文字也用得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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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08 11:50:21 PM的回覆:

從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觀點去思索一下
回覆 拖拖 在11/5/2008 11:55:43 PM的回覆:
所以......丁在婚生否認之訴確定之後,直接就是丙的婚生子女囉?(我是認為這樣較能保護丁這個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回覆 拖拖 在11/6/2008 12:04:31 AM的回覆:
還是其實......丙之前的支出,其實就應解釋為「撫育費用之預付」而肯定之?因為撫育應從寬作認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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