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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是不是應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11/6/2008 11:03:55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以下事例,甲有無確認利益?

(學生認為不能通過確認利益的第三個要件)
.............................................................................................

丙將所有A地出賣予乙,為擔保產權移轉,丙同意就A地設定300萬元抵押權予乙,惟因丙遲不辦理過戶,乙乃訴請法院判命丙應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獲得勝訴確定在案

上開判決確定前,丙之普通債權人甲先持本票裁定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A地,並主張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300萬元債權不存在,而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就丙所有A地所設定之300萬元抵押權不存在
..............................................................
學生認為:

甲僅以乙為被告,法院縱令為甲聲明之判決,其判決之效力無從及於丙,則乙丙間就A地之300萬元抵押權是否存在乙事,仍非不得互為爭執,
則甲就「該A地抵押權之存否」在法律上不安之狀態,即非能以其逕對於乙之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與確認利益的第三要件不合,自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以上,請老師不吝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11/6/2008 4:46:02 PM的回覆:

這個部分確認之訴當事人適格就已經作了說明

順便看一下93台上1987號判決

回覆 pig4153 在11/6/2008 5:35:40 PM的回覆:
學生於提問前已經重新翻閱講義這部分的說明,也瀏覽了93台上1987號判決

講義上說明實務認為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應以該法律關係當事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但呂老師則持反對看法

93台上1987號判決,仍與實務一致,認該「抵押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對於上訴人及陳馬月心二人必須合一確定,應一同被訴及上訴
................................................................
學生是乙方訴代,收到甲的起訴書後,研究一翻,認為甲僅以乙為被告提起本訴應無確認利益,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

柰以甲的起訴書有某大律師為訴代,致學生稍有懷疑是否自己觀念錯誤,未敢率以答辯,因此開版提問,想向老師確認一下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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