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台北地方法院的庭長說明是有問題的
發表人 說得不清楚  

發表日期

11/12/2008 3:07:24 PM
發表內容 該庭長說根據相關物件證明:
1.犯嫌重大
2.重罪
3.有滅證與勾串之虞
所以收押
2.3.是羈押理由
沒有說何以有收押必要
如果必要性的檢驗如此簡陋(或者漠視),那麼就代表實務對於比例原則的操作是如何的粗糙。

就法論法。

庭長應該告訴我們:何以有收押的必要,何以不收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要公開心證。
回覆 不為何 在11/12/2008 4:46:12 PM的回覆:
1.犯嫌重大-----重大與輕微標準何在?
2.重罪----這款大家都說違憲
3.有滅證與勾串之虞------案子都爆發多久了...這款能用嗎?
所以收押
2.3.是羈押理由
沒有說何以有收押必要------這是說不出來的感覺

回覆 偵查不公開 在11/12/2008 4:51:41 PM的回覆:
還沒起訴,就是還在偵查當中,因為偵查不公開,很多案情是不能公開說明的吧??

回覆 厚此薄彼 在11/12/2008 4:57:40 PM的回覆:
這麼關心這件啊
那其他件怎麼不關心一下ㄋ
回覆 david 在11/12/2008 5:32:37 PM的回覆:
劉泰英   王令麟被收押時
開版的你在哪   你有說話嗎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5:53:35 PM的回覆:
這裡是法律討論區,我只就法論法。
回覆 就法論法的話 在11/12/2008 5:58:30 PM的回覆:
就法論法的話,因為還在偵查中而偵查不公開,案情是不能公開很清楚的對外加以說明的
回覆 大家來押人 在11/12/2008 6:00:21 PM的回覆:
當然說得不清楚...      說明只是概要...

要用寫的才清楚...

看裁定書
回覆 管見 在11/12/2008 6:05:40 PM的回覆:
如果在偵查中,法院的裁定都要對案情交待得很清楚的話,那「偵查不公開」恐怕就只是一句空話了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6:07:27 PM的回覆: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該裁定不合法,我是說:台北地方法院的庭長說明是有問題的。因為他只說犯罪嫌疑重大,重罪且有串共或變造證據之虞,<因此>裁定收押。
沒提到必要性問題。
不然你們去看新聞。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6:10:39 PM的回覆:
還有,雖然案件尚未起訴,但對於法院的羈押庭而言,是否為偵查?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是否屬於偵查不公開?我想就留給其他先進說吧!
就我個人認知而言,羈押庭絕對不是偵查庭,決定是否羈押法院下的裁定也絕對不是偵查結果,何來偵查不公開?況且法院如果有此原則適用,那麼該庭長之說明就是違反此原則。
回覆 疑問 在11/12/2008 6:17:03 PM的回覆:
要提到「案情」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的問題,以及法官決定「案情」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一定要由法官視「案情」而定,但是問題是,要求法院把「案情」說得太清楚的話,那不就違反了「偵查不公開」了??

而且,將「案情」說得太清楚,不是讓其他的可能的共犯(如阿珍或陳至中)知道要如何去串供了呢??

回覆 考場逃兵 在11/12/2008 6:18:34 PM的回覆:
因為~~還有共犯在外面遊盪啊~~所以不能說得太清楚
這次面對的是複雜的犯罪網絡~~要多用點心機才有可能成功
回覆 疑問 在11/12/2008 6:19:07 PM的回覆:
因為「必要性」和「案情」應該是密不可分的,後者是前者的「判斷基礎」

如果要把「必要性」說得很清楚,恐怕就要把「案情」說得很清楚,才能夠把「必要性」說得清楚

回覆 疑問 在11/12/2008 6:19:49 PM的回覆:
我也贊同考場逃兵大大的說法
回覆 本案還在偵查階段 在11/12/2008 6:21:46 PM的回覆:
雖然案件尚未起訴,但對於法院的羈押庭而言,是否為偵查?
=================

現在此案本來就是還在偵查階段

不然,難道會是起訴判、或是執行階段??

回覆 更正 在11/12/2008 6:22:35 PM的回覆:
不然,難道會是起訴、審判、或是執行階段??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6:23:18 PM的回覆:
我從頭到尾都沒質疑說何以犯罪嫌疑重大?何以有變造證據與勾串之虞?(至於重罪就不用說了)而要法院也必須說明。
我是說:.....因此裁定羈押,這個因此要下下去,前面怎麼說當然很重要,很顯然的,該庭長完全沒提到因為有顯難追訴,審判與執行之虞,也就是沒有提到必要性,那麼這個因此就下得很奇怪。
如果說既難裁定羈押,當然法官是認為有必要,所以根本不用說也知道,那麼我想連犯罪嫌疑重大也可以不用說,以後只要說實質要件中的羈押理由為何即可:是重罪,是有逃亡之虞,是有串供或滅證之虞。


回覆 疑問 在11/12/2008 6:27:59 PM的回覆:
「必要性」、和必要性判斷基礎的「案情」,如果都讓法官給公開了

那麼檢查官辛辛苦苦遵守「偵查不公開」,保守案情秘密的苦心,不就都被法官「破功   」了?!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6:28:04 PM的回覆:
其實我覺得重點就在法官何以認為有必要,他的心證應該受到檢驗。這跟偵查不公開無關。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6:30:53 PM的回覆:
要法官公開何以必要的心證有很難嗎?公開此心證也不必然妨害偵查阿,因為所謂必要是指法官認為被告如果不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如果照李老師的說法,法官如果說<因為被告不認錯>因此如果不羈押顯難追訴審判....這有違偵查不公開嗎?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6:39:29 PM的回覆:
我承認羈押庭開這麼久,法官認為必要就是在攏長的審理過程中獲得的心證,其認為不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的理由不是三言兩語可交代的。
回覆 疑問 在11/12/2008 6:40:07 PM的回覆:
這跟偵查不公開無關
===================

但是法官如果「有權」公開案情,「偵查不公開」的制度目的根本就完全無法達到啊?!

偵查不公開的意思是,在偵查階段所有偵查相關的案情都不應該公開,應該不限於檢查官有遵守不公開的義務,其他知道偵查秘密的公務員和個人,諸如書記官、法警、律師、警察、庭務員……全部的人都應該保守秘密

那為何單單只有法官可以例外,而可以對外「說清楚、講明白」??

如果可以公開,那乾脆連羈押庭也都公開,讓大家來審視法官羈押有沒有「必要性」,不是更好??



回覆 管見 在11/12/2008 6:44:49 P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條文中的「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即包括法官!
回覆 小明 在11/12/2008 6:47:41 PM的回覆:
???

羈押必要性是檢察官提出來

要去向法官爭取法官的認同的..



檢察官只要能夠說服法官

使法官產生「有」羈押的必要性之心證即可

而且這個心證度,不是確信心證或什麼蓋然心證,也不是什麼有罪的高度可能,反正就是那幾個合議庭法官,主觀上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性即可。

似乎不需要去對外充分解釋或說服所有的民眾...

不太懂為什麼台北地院還需要去向人民解釋或交代清楚。

你可以去質疑這樣的制度設計有沒有問題,但我覺得目前台北地院這樣的作法應該是OK的...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6:53:37 PM的回覆:
如果我是台北地院發言人,我<至少>會這麼說:
合議庭法官審理結果,就全案所提物件,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為重罪,且法官認為有羈押之必要,因此裁定收押。
回覆 猜猜看 在11/12/2008 6:54:45 PM的回覆:
其實,我覺得,無論庭長說什麼,最後還是應該要以「裁定書」內容為準

如果以逃亡之虞來論,陳前總統每天都有隨扈跟著,要想自己偷偷落跑應該很難,所以保全被告的必要性,應該不存在。

比較有可能的必要性理由應該是「串供、串證」

當然,很多人會質疑,有共犯的話,早就串完了,何必等現在才串

其實,我當時也是贊同這個說法,不過,等到聲押時,我自己再想想,「早就串完了」,這樣的論點,顯然是不符合「偵查實務的運作」

首先,由於偵查不公開,我們不知道,檢察官手裡握有多少證據、資訊。

其次,從犯罪的實行來看,無論多麼細心的犯罪手法,都不可能掩蓋一切的細節。

再者,只要共犯多,就容易有說法不一致的情況,說法如果可以一致,除了串得好,還須要把所有可能有矛盾有細節都講好到沒有漏才行。

當陳前總統昨日應訊時,檢察官通常的作法都是在問到有疑點時,先讓被告表示意見,等「確定」被告的意思時,再拿出「彈劾的資料」,質疑他,問他如何解釋,如果解釋的通,自然就沒問題,如果解釋的疑點重重,就……

總之,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猜測,阿扁被問了那麼久(據說是5個小時)
,他一定也知道了檢察官「目前查到了什麼」、「掌握了多少的情資」。

「如果我是檢察官」,我在羈押庭訊攻防時,只要強調:
1.共犯尚有陳致中、吳淑珍等
2.今天告訴陳前總統的偵查筆錄內容
3.再證明陳前總統所涉犯嫌重大
4.併予說明其與共犯之間的關連
5.帶出串證的可能性,例如不押的話,陳前總統回家後就可以告訴其他的共犯,目前檢察官手中掌握的進度如何、證據有那麼,大家可以講好要怎麼回答……

當然,以上是我猜測檢察官攻防的策略,所以就偵查的實務運作而言,我認為羈押還是有其必要性,因為串證的結果,在實務運作上往往就是看到那一、二個人當替死鬼而已,大家講好由誰來扛就好了。

附帶一提,雖然考上司法官的,大部份都會優先選法官,但我覺得,如果沒有好的偵查作為,再如何好的審判品質,都不可能彌補的,希望有志之士多投身偵查方面,檢察官只沒有法官獨立,但就刑事而言,其所能發揮的影響力其實要比法官大很多的。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6:56:36 PM的回覆:
不然我會這麼說:
被告涉犯重罪,因此裁定羈押。
回覆 小明 在11/12/2008 6:59:45 PM的回覆:
羈押必要性不是裁判

不需要附理由

更不需要去說服所有的人民甚至在野黨

就算他說得不清不楚

但我不認為這樣作會構成什麼法律上的瑕疵

頂多

也只不過是台北地方法院的對外公關功夫不及格,不會說些漂亮場面話而已...




另外,就算真的一字一句都按照開版仁兄的說法照稿唸,我也不覺得這樣的說明,便即可以合乎了你一開始在主題中的任何質疑...

何以非得按照你的說法才行?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7:01:12 PM的回覆:
所謂有必要羈押,是指如果不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而言,如果法官認為不羈押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那就是沒必要羈押。
但是如果說因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因此如果不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那麼這個必要性要件就等於是羈押理由中的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等於架空必要性要件,因此這樣的說法是錯的。(除非有逃亡之虞但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7:08:25 PM的回覆:
串供滅證的要件是羈押的理由之一,但是如果拿此理由又來當作是羈押的必要性,也等於是架空羈押必要性此一要件。

回覆 猜猜看 在11/12/2008 7:21:06 PM的回覆:
怎麼會無關

就算檢察官已經證明了有串證的可能,但如果法官就卷內的一切資料判斷,告訴檢察官說,縱使該名被告與其他在外的共犯串證,但你所調來的銀行明細、匯款單、簽名等,已足以證明有侵占的嫌疑,縱使被告與他人串證該筆錢的用途及目的,也無礙於匯款之事實,故沒有羈押的必要性。

所以有縱有串證,也不代表一定要羈押,但當串證的結果會使得追訴發生困難時,就產生了「必要性」。

94年度抗字第414號
               要            旨:   按羈押係拘禁被告於一定處所,乃刑事訴訟強制處分方式中,干預被告人
    身自由最為嚴厲者,其目的僅止於保全證據及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尚不
    得作為預防犯罪之手段,故法律設有一定之要件。在形式要件上,被告依
    法須先經法官訊問,並應使用押票;在實質要件上,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有法定羈押原因外,尚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亦即有羈押之必要性,法院始得為羈押之處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02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
    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
    換言之,被告縱屬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法定羈押原因,若依比例原則判
    斷並無羈押之必要者,自得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或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
    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同法第   101 條之   2 具保、責付,第   111 條第
    5   項限制住居等規定,亦即本此意旨而設。故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
    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
    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之經驗定則或
    論理法則,又於裁定書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
    指摘其為違法,據為提起抗告之合法理由。
回覆 在11/12/2008 7:23:42 PM的回覆:
開版所講的,跟林鈺雄老師書上寫的不一樣

開版的講法,不知道是出自哪一本書??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7:31:04 PM的回覆: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
有逃亡之虞,因此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有逃亡之虞,但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有串供滅證之虞,因此顯難難追訴審判執行
有串供之虞,但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也就是說:可以拿來當必要性要件,也可以拿來當不具必要性,說來說去,必要性此一要件還是等於被架空,隨法官玩?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7:34:57 PM的回覆:
就算檢察官已經證明了有串證的可能,但如果法官就卷內的一切資料判斷,告訴檢察官說,縱使該名被告與其他在外的共犯串證,但你所調來的銀行明細、匯款單、簽名等,已足以證明有侵占的嫌疑,縱使被告與他人串證該筆錢的用途及目的,也無礙於匯款之事實,故沒有羈押的必要性。

所以有縱有串證,也不代表一定要羈押,但當串證的結果會使得追訴發生困難時,就產生了「必要性」。

------------------
那就不要再牽拖串證跟必要性的關係,直接以<足以證明有侵占的嫌疑>認定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因此不具必要性即可。
但有疑者,所謂<足以證明有侵占的嫌疑>不就是犯罪嫌疑重大?那犯罪嫌疑重大等於是沒羈押必要性?
我想阿,還是要回歸何謂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回覆 在11/12/2008 7:39:28 PM的回覆:
開版的講的還是跟林鈺雄老師書上所寫的不一樣,那就跟我們說是哪一本書上面這樣寫的啊?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7:40:05 PM的回覆: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
有逃亡之虞,因此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有逃亡之虞,但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有串供滅證之虞,因此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有串供之虞,但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

也就是說:可以拿來當必要性要件,也可以拿來當不具必要性,說來說去,必要性此一要件還是等於被架空,隨法官玩?

但事實上,所謂有逃亡之虞,但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有串供之虞,但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其不會顯難追訴審判執行的理由根本跟前面得甚麼逃亡串供無關,而是另有原因。因此,其實是:有逃亡之虞,因此顯難追訴審判執行,有串供滅證之虞,因此顯難追訴審判執行....所以是:架空必要性要件。
回覆 在11/12/2008 7:40:54 PM的回覆:
我覺得林鈺雄老師書上寫的,也就是跟上面幾位大大所說得一樣,比較有道理
回覆 林鈺雄老師是這麼說的 在11/12/2008 7:42:33 PM的回覆:
必要性跟逃亡、串供、滅證…根本是不同的要件啊

需要把它們搞混嗎?
回覆 在11/12/2008 7:43:42 PM的回覆:
而且不但林鈺雄老師的教科書,我手上的另一本教科書、還有補習班的書,也都沒有說必要性要在裁定裡面交待啊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7:49:48 PM的回覆:
說來說去,我只是要說,其實羈押的實質要件,就以必要性最重要,因為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且是重罪,但如果認為不具羈押必要性,則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也就是說羈不羈押關鍵在有沒有必要。
而該庭長偏偏就沒把有必要說出口。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7:56:31 PM的回覆:
感謝所有回覆的朋友與先進。
回覆 說得不清楚 在11/12/2008 8:08:16 PM的回覆:
ps:我只看宇法老師的講義跟ppt。
回覆 在11/12/2008 8:17:41 PM的回覆:
宇法老師的講義跟ppt應該也不會說羈押的裁定要交待必要性吧??

其實如果法律和學說沒有規定或認為必須清楚的交待必要性,只是給法官他們去裁量有沒有必要性,那沒有交待應該也沒有違法才對
回覆 管見 在11/13/2008 8:13:51 AM的回覆:
猜猜看   在2008/11/12   下午   06:54:45的回覆:
其實,我覺得,無論庭長說什麼,最後還是應該要以「裁定書」內容為準
---------------------------------

我覺得就像猜猜看大大所說的,法官在裁定書還是會在裁定書交待必要性,但是可能也是稍微以及模糊的提及,不可能說得很清楚,要看得很清楚恐怕還要看開庭筆錄和檢查官提出的卷證

而如果當事人和他的律師不服的話,第一,他可以在開羈押庭時說出他的理由給法庭作參考,並質疑檢方的理由、跟檢方作辯論,以行使辯護權;第二,他是可以提出抗告的。
回覆 猜猜看 在11/13/2008 8:30:13 AM的回覆:
小明對小華說「我今天早上很危險」,小華問:「什麼危險」
小明說「有部大卡車差點就撞到我,很危險」
小華:「哦,原來如此」
-------------------------------------------------------------------------------------
開版者的回應,在說什麼,恕本人眼拙,難以理解。

但也謝謝開版者讓本人重溫了羈押章節。
回覆 學生就是學生 在11/13/2008 8:33:38 AM的回覆:
很多人只會在此侈言偵查不公開,
其實早就公開光了...

回覆 公開光了? 在11/13/2008 9:45:44 AM的回覆:
其實早就公開光了...
=============

那請問樓上,你既然說公開光了,那請問陳水扁海外的帳戶到底總共是有多少億??

回覆 *.* 在11/13/2008 9:59:42 AM的回覆:
根本避重就輕
沒有任何說明
只說司法迫害
公開的只有這
其他還是要查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