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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1171條第2項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11/13/2008 11:11:48 PM
發表內容 民法第1171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


請問~這條是什麼意思??

遺產分割要怎麼做??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08 11:53:11 PM的回覆:

民法第1171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


請問~這條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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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教材就知道了

沒有教材,就自己去查書

遺產分割要怎麼做??
---------------------------------------------------------------------------------
同上


回覆 嘻嘻 在11/14/2008 12:55:23 AM的回覆:
呵呵


有人知道嗎
回覆 *.* 在11/14/2008 9:13:58 AM的回覆:
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留下來的遺產即由繼承人取得,各繼承人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依據民法第一一六四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繼承人有訂有禁止分割遺產的契約外,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遺產的方法,係由全體繼承人自行協議訂之法律並無限制,但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定有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回覆 問問 在11/14/2008 9:40:06 AM的回覆:
依上規定,若某銀行行員怠忽職守,而有於遺產分割後之屆期債權逾五年未為追討之情形。這樣還有解套的方法嗎?
回覆 自由亂想 在11/14/2008 9:42:54 AM的回覆:
若是沒有留下財產
也可以寫遺產分割嗎

寫完要給哪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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