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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訴之變更追加
發表人 差很多分落榜  

發表日期

11/14/2008 2:42:11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有一民訴問題想要請教:

一、
依民訴法257條規定: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即通說認,新訴與原有之訴須以得行同種程序者為限始得為變更追加。

二、
復依255條1項3款規定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得為變更追加

學說認可分為:
量之擴張減縮
質之擴張減縮

則以下為拙生問題:
量之擴張減縮 是否單純指訴之變更?

若肯定
則若此時,訴之聲明由50萬擴張為200萬
即非同種訴訟程序 是否依257不許為訴之變更

又楊建華師認257之限制,不適用於訴之變更
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撤回而無庸辯論裁判

故依楊師見解         
原告訴之聲明可變為200萬,由審判長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拙生此見解是否正確?

又在題答上應該如何寫作較有層次感

法1
先單純列出255條1項3款
後列257條,討論甲乙二說後   擇一為管見
再就事實為涵攝      

法2
列出255條1項3款            馬上涵攝      認可提變更追加
再列257條知甲乙兩說後      擇通說               改認不可提變更追加

法3
先列257
再列255

答題層次應以何為先?
宇法老師可否以此題為範例
教導我們答題層次

因小弟今年又落榜
聽說考上者答題皆非常有層次   可能是上榜落榜原因之一
故要請教老師
希望老師撥空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1/14/2008 2:05:55 PM的回覆:

故依楊師見解     
原告訴之聲明可變為200萬,由審判長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拙生此見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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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本來就直接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50萬元以下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49萬元擴張至200萬元:看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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