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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異議之訴的問題
發表人 惡斷之劍  

發表日期

11/15/2008 12:31:56 AM
發表內容 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100萬元,於97年3月甲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於是乙於97年4月自動將價金給付給甲。爾後甲又於97年6月拿該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乙於執行程序進行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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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解答是以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性質是形成之訴的前提下為思考

1.如債務人異議之訴乙獲得勝訴判決,由於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判決並不會對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發生既判力,因此甲並不能在另行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100萬元,因為甲受作為執行名義的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所拘束

2.如債務人異議之訴甲獲得勝訴判決,由於乙給付價金給甲的事實是在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100萬元訴訟的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所以應該不會被作為執行名義的確定判決既判力所遮斷,因此乙對甲仍可另行提起確認100萬元買賣價金不存在之訴或是不當得利及合法程序行為危險責任的損害賠償之訴

3.如債務人異議之訴進行中,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則如前所述由於乙給付價金之事實並不會被執行名義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所遮斷,因此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把訴訟標的從異議權變更為不當得利及合法程序行為危險責任的損害賠償

以上想法不知道正不正確,煩請李老師或是各位先進幫小弟釐清一下觀念,謝謝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15/2008 9:39:12 AM的回覆:
沈下去了,推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11/15/2008 9:48:05 PM的回覆:

很正確

概念很清晰了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15/2008 11:11:44 PM的回覆:
再請問老師,在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異議之訴判決前,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能否將訴訟標的由異議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變更為甲對乙的100萬買賣價金請求權,而將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更為確認甲對乙的100萬元買賣價金不存在之訴呢?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15/2008 11:55:16 PM的回覆:
補充上篇所述的,如果撇開提起確認之訴須有確認利益存在的前提,是不是可以說乙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可以把尚在進行中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更為確認甲對乙100萬元買賣價金不存在之訴

而如果考慮到提起確認之訴必須有確認利益,則由於乙將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更為確認甲對乙100萬元買賣價金不存在之訴後,因為確認之訴不會變更實體法的權義關係,亦不會使當事人負有義務,因此即使乙勝訴,乙日後仍必須再提起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之訴,所以如果將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更為確認甲對乙100萬元買賣價金不存在之訴,則該訴訟就會欠缺確認利益,因此乙僅能將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更為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之訴

而如乙債務人異議之訴敗訴後,另行提起確認甲對乙100萬元不存在之訴,亦會發生欠缺確認利益的情形,所以乙並不能提起確認甲對乙100萬元買賣價金不存在之訴

不知道我這樣的想法有無錯誤,再麻煩李老師及各位先進幫小弟解惑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8 4:32:53 PM的回覆:

再請問老師,在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異議之訴判決前,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能否將訴訟標的由異議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變更為甲對乙的100萬買賣價金請求權,而將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更為確認甲對乙的100萬元買賣價金不存在之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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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可能」可以透過下面兩款加以變更(成功機率還蠻低)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16/2008 7:53:50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您之所以認為乙對甲依民訴第255條所列事由將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更為確認甲對乙100萬元買賣價金不存在之訴的成功機率蠻低的,是否是因為欠缺確認利益的關係,還是根本和為確認利益沒有關係?

因為我一直認為不論是訴之變更或是另行起訴,只要是和確認之訴有關係就要考慮到有無確認利益的問題,所以不知道這種觀念正不正確,因此又要麻煩老師幫學生解惑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8 9:30:35 PM的回覆:

1.凡是提起確認之訴一定要有確認利益

2.訴之變更的可否與確認利益之有無無關

3.訴之變更的可否繫於訴之變更之要件

4.變更後如果是確認之訴,當然要具備確認利益,如果不具備確認利益,即便訴之變更合法,亦會欠缺確認利益而遭訴訟判決駁回。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16/2008 10:19:37 PM的回覆:
這樣我瞭解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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