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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紀念襁褓「小寶貝」上網
發表人 惡法工具  

發表日期

11/20/2008 12:59:16 AM
發表內容 紀念襁褓「小寶貝」上網   警認猥褻送辦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1.19   02:53   am   
   
台北市呂姓男子在部落格張貼兒子襁褓時期的裸照留念,卻被警方認定是裸露性器官的猥褻照片,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送辦。士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警方「太扯了」,沒傳喚呂就處分不起訴。

台北市中正二分局警備隊上月才傳喚上網張貼表弟嬰兒裸照的謝姓女學生偵訊,她認為警方小題大作,便向媒體爆料;當時警方解釋,有些照片是私處局部特寫很「雄偉」,無法判斷是大人或嬰孩的。呂姓男子一案也是中正二分局警備隊同時期偵辦的類似案件之一。

上網張貼嬰兒裸照被送辦,網友曾在網站討論區罵翻天,認為警方根本是擾民、搶績效。嬰兒裸照到底該不該刪除?多位檢察官認為雖不觸法,還是建議刪除或加密上鎖,以免惹來麻煩。

卅三歲的呂姓男子為了留念,今年七月將三張兒子襁褓時期裸體照張貼在部落格上;警方認為他刊登猥褻照片供不特定人瀏覽,將他移送法辦。

檢方認為,嬰兒不可能刻意強調性交或猥褻行為,呂姓男子張貼兒子裸照,客觀上未達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使人感覺不堪或難以忍受程度,不構成犯罪。

警方解釋,因無法確定版主和被拍攝嬰兒間的關係,才傳喚釐清,這是出於善念;「萬一那是別人家的小孩怎麼辦?」且類似案件都請示檢察官後才函辦。

士林地檢署則表示,警方是電話詢問檢察官上網張貼「露點照」是否違法,檢方認為違法與否應由檢察官認定,因此指示函送。問題是,警方應該知道嬰兒裸照根本未達猥褻程度,連傳喚都不必傳喚。   

   
回覆 惡法工具 在11/20/2008 1:02:19 AM的回覆:
質疑:
1:何不直接退案?
2:退案有其要件(調查不完備),針對搶業績行為何不直接簽結?
回覆 新消費券 在11/20/2008 1:28:52 PM的回覆:
把警察的獎金發給全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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