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無因管理的問題
發表人 欣欣向榮  

發表日期

11/23/2008 12:21:03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民法四等文字廣義第111頁,寫到管理行為屬於混合之事實行為,可以請問為什麼會加上“混合”兩個字嗎?
前面債之概念有講到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但是沒有提到混合之事實行為,所以請問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08 11:01:34 PM的回覆:

老師,請問民法四等文字廣義第111頁,寫到管理行為屬於混合之事實行為,可以請問為什麼會加上“混合”兩個字嗎?
---------------------------------------------------------------------------------
1.其實,事實行為本身就有行為意思。

2.但是,許多學者為了加強無因管理中「管理意思」這個要件,以便與「誤信管理」「不法管理」(欠缺管理意思)作區分,特別強調“混合”的事實行為。

回覆 欣欣向榮 在11/25/2008 10:53:2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解答。
另外,學生尚有一疑惑再請教老師:
就是管理人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時,雖然違背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意思,仍屬於適法的無因管理,那這時候還要再討論是否有利於本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25/2008 11:11:23 PM的回覆:

就是管理人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時,雖然違背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意思,仍屬於適法的無因管理,那這時候還要再討論是否有利於本人嗎?
----------------------------------------------------------------------------------
不需要再討論是否有利於本人

法律已認定此狀況利於本人
回覆 欣欣向榮 在11/26/2008 10:28:00 PM的回覆:
老師,我懂了。謝謝^^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