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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本案例不能主張"公法上無因管理"嗎
發表人 frank  

發表日期

11/24/2008 10:09:45 AM
發表內容 《   營建   》   婦人擅自拆除違章建築   遭法院判刑   2   個月   
法源編輯室   /   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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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某曾姓婦人三年前標得一處法拍屋後,因屋後有加蓋違建小木屋而報請拆除,排定拆除當天,她涉嫌僱工人助拆,拆除大隊則因議員關切撤隊,但工人已拆掉門戶等物品,小木屋屋主提告,法官昨將曾姓婦人依毀壞他人建築物未遂罪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五萬四千元。
曾婦表示,以一千六百萬元委託仲介標下某透天洋房,並辦好產權過戶,但在裝潢時卻發現緊鄰屋後的小木屋長滿白蟻,她又申請地籍謄本,確認該小木屋有五分之四的部分蓋在她的土地上,才由仲介檢舉此為違章建築,縣政府也核定該屋確為違建,並排定十一月五日拆除。曾婦指出,仲介為負責將屋子處理到好交給買家,因此主動詢問拆除大隊是否需要協助之後,當天也僱請幾名工人,幫忙清理拆除以後的廢棄物。但拆除大隊受到議員關切而撤隊。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拆除大隊的內部規定,只有違建物所有人才有權自行拆除,但曾婦僱工並且開門讓其進屋拆除,並唯恐該違建因為議員關切無法執行拆除工程,於是冒稱自己為小木屋的所有權人,讓拆除大隊同意其自行拆除掉小木屋。另外,法官認為受僱的工人也已經拆掉門及部分天花板,確實有毀損他人住宅的犯意,最後判決曾婦有罪。

按照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所謂越界建築,參照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例意旨,指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而言。至於因越界而占用的土地,究為鄰地的一部或全部,在所不問。

另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民法第796條所規範的時點,應在房屋興建之初迄完成時,其目的則在課以鄰地所有人即時異議的對己義務,以免建築完成後另行要求拆除損失過鉅,至建築完成後鄰地所有人始知悉越界的事實者,既已無從阻止建物之繼續興建,自不應再課以鄰地所有人即時異議的義務,並於其違反時限制其所有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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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不能主張"公法上無因管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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