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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台灣法學雜誌第117期2008年12月1日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1/2008 11:18:05 AM
發表內容 台灣法學雜誌第117期

2008年12月1日


特別企畫:圍城(陳)事件省思、婚姻移民人權與照護(二)、性騷擾概念與責任釐清(二)

【本土論壇】

李建良         為「笨總統」上一堂憲法實例課

-1106圓山事件案-

黃榮堅         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

許澤天         羈押陳水扁

【法學論著】

蔡英欣         德國法上控制公司股東之保護

-兼評我國關係企業章之立法疏漏-

【專題講座】      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研究(十六)

沈冠伶         美國倍數賠償金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最高法院九七年台上字第八三五號判決評釋-

【專題研討】      圍城(陳)事件省思

蔡震榮         從江陳會論民主自由與法治的界限

周志宏等防制衝突或製造衝突?——集會遊行法立法與執行之檢討

【專題研討】      婚姻移民人權與照護(二)

李勝雨         婚姻移居女性的地位和法律問題

【專題研討】      性騷擾概念與責任釐清(二)

張升星         「強制猥褻罪」與「強制觸摸罪」的歷史辯證

【實例研習】

林誠二         論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之撤銷

廖大穎         公司設立與開業準備行為

李佳玟         在場人錄音之證據能力(中)

【實務見解】

李建良         公法類實務見解

陳忠五         民事類實務見解

林鈺雄         刑事類實務見解

黃程貫         勞動法實務見解

林佳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李建良         釋字651號

李建良         1328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第38案)

【裁判簡評】

黃程貫         勞資爭議之認定/最高法院97台上1880

劉士豪         懷孕歧視與慰撫金/士林地院96勞訴32

【實務簡評】

洪家殷         行政罰之授權、責任條件及平等原則之適用

-大法官釋字第六四八號解釋簡評-

劉昭辰         因不當強制執行所生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九七年台上字第一一一三號判決-

【法學英文】

林利芝         Morrison   v.   Olson(中)

-美國獨立檢察官制度重要裁判解析-

【文獻資訊】

【法學看板】




回覆 黃大師出手了 在12/1/2008 12:46:49 PM的回覆:
黃榮堅      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
-------------
看到馬英九在電視上說甚麼報備制是他的政見,但重點是不能暴力,要守法,卻不提當天警察闖進唱片行要求店家關掉音樂甚至拉鐵門之一事,連北投分局長李漢卿的態度也莫名的強硬,讓人不由得懷疑這是取得上層的同意甚至是要求。
ps:我還沒看黃師的文章。
回覆 做賊嘁抓賊 在12/1/2008 1:03:19 PM的回覆:
當天警察闖進唱片行要求店家關掉音樂甚至拉鐵門

---

唱片行人人都能進入,
為什麼警察一進入就變成"闖進"?

唱片行聲音太吵,
警察進去勸導為什麼就是"暴力"?

如果每家唱片行都能隨意對室外播放音樂,
其他人就活該須忍受噪音嗎?

回覆 在12/1/2008 1:10:35 PM的回覆:
唱片行人人都能進入,
為什麼警察一進入就變成"闖進"?
--------------
警察不是闖進,難道警察是去買唱片嗎?而且不是一個警察,是一大群警察,   爭執是不是闖進去沒有多大意義。

唱片行聲音太吵,
警察進去勸導為什麼就是"暴力"?
--------------
警察有權力要求唱片行關掉音樂嗎?

如果每家唱片行都能隨意對室外播放音樂,
其他人就活該須忍受噪音嗎?
-------------
拿噪音來當擋箭牌誰都看得出來,既然警方喜歡說是噪音,那請問:有測分貝嗎?幾分貝超過標準值?當天是幾分貝?再說,警方是管制噪音的主管機關嗎?大到需要拉鐵門?


回覆 在12/1/2008 1:13:16 PM的回覆:
從警方拿噪音當擋箭牌的所謂噪音說,來證明警方執法的正當性,我們就可以知道要跟這群擁有權力者對抗,是多麼辛苦的一件事。   一來不僅他們有權力,二來一但有爭議他們有好多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回覆 在12/1/2008 1:21:53 PM的回覆:
另外,從警方在陳雲林未來前執法的<強硬>,到陳來後執法的<軟弱>,要說是警方拿捏不當,我是不信的,我認為強硬是上層的授意,軟弱也是;也就是說不管是強是軟,都是故意的。
      
回覆 噪音就是噪音 在12/1/2008 1:28:51 PM的回覆:
警察當然進入是為制止噪音的,
所以當然不算闖入,爭執是否"闖入"當然沒有意義

為了強調自己抗爭的正當性,
完全不管噪音問題,更是爭眼說瞎話。

就好像有些暴民,明明是自己先去衝撞警察,
最後卻來嘁警察打人。

警察看到有人在街上裸奔,警察是精神科醫生嗎?
警察怎知道裸奔者有多瘋呢?
警察憑什麼把人帶回警察呢?
警察讓他穿條短褲,不是比強制帶回警局更合乎比例原則嗎?

警察眼見噪音音量不斷升高,
警察不去制止才是違法失職。

當初紅衫軍倒扁,綠軍綠媒不就在噪音上做過文章嗎?說會吵到台大,吵到北一女!
當初嫌紅衫軍太吵太鬧的綠營人士,怎麼這會就不覺唱片行算吵了呢?
回覆 在12/1/2008 1:42:47 PM的回覆:
噪音也不是你說了算!
所有音量的管制(就順著你的管制噪音的邏輯好了)都有其規範,不是你說噪音就噪音,你說關掉就關掉,就我所知,噪音的管制有其標準值,超過標準以上才必須管制,合乎標準值得當然是被容許的。
試問當天的音量是幾分貝?

如果連測都沒測就直接憑直覺說是噪音,那我看你比測量分貝機還神!

當然啦,我是不承認所謂當天是為了管制噪音這種說法的。
回覆 挺好笑的 在12/1/2008 1:49:29 PM的回覆:
對丫...

以後唱片行,都可以隨意向室外播唱片,

反正只要不超過標準就好了!
回覆 在12/1/2008 1:53:45 PM的回覆:
我建議拿噪音當擋箭牌的,可以拿違反著作權法之公開播映權來檔,不過這應該是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你非要取締噪音,那請照規矩,超過標準值才能取締,最重要的是要有測,如果連測都沒測就說是噪音,乾脆環保署請你當神好了~~
回覆 在12/1/2008 5:12:10 PM的回覆:
而且,我覺得馬英九將兩件事情混在一起講,是企圖混淆視聽。
暴力並不是陳雲林來之前即有的,當時民眾只是拿國旗等抗議,就被反應過度的警察制止,其制止行為超出比例原則(其實制止本身合不合法即有問題,而這會牽扯到即會遊行法的問題);陳來之後,抗議過大,民眾此時當然很不滿了,因為為何不能拿國旗抗議陳?連在馬路上在車前掛國旗都被警方以蠻橫的手段將機車拖去路旁,反正只要是挑釁抗議的,似乎都被警方視為恐怖分子。
後來的晶華酒店與隔天的抗議,有零星的暴力(?)員山汽油彈事件是整個暴力的最高點。

由此可見暴力與警方執法分明是兩回事,身為總統的馬英九竟然將兩件事混為一談,讓我覺得不可思議。
回覆 挺好笑的 在12/1/2008 6:07:42 PM的回覆:
真是挺好笑的...

一群從來不認同"青天白日旗"的人,
為了達成自己的政治鬥爭,
突然就又願意稱呼它為"國旗"了。

前一刻口口聲聲說它是國旗,
等鏡頭沒在拍,抗爭活動一結束,
所謂的國旗,不是丟進垃圾筒,就是丟在地上任人踩。
回覆 誰理你啊 在12/2/2008 11:38:00 AM的回覆:
已經離題囉……
回覆 昨天買不到 在12/2/2008 8:35:24 PM的回覆:
『笨總統』是那位ㄚ!真想買來好好珍藏...
回覆 為什麼警察不能管噪音 在12/2/2008 9:15:15 PM的回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依照上述法條的規定,警察不用測噪音是幾分貝,就可以管了啊!
回覆 為什麼警察不能管噪音 在12/2/2008 9:17:02 PM的回覆:
噪音管制法第         4         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回覆 為什麼警察不能管噪音 在12/2/2008 9:19:51 PM的回覆:
那些說什麼警察不能管噪音的人,連法條都不去查查看,就說什麼警察不能管噪音,唉

當然,那群爛草莓都是這樣

回覆 警察本來就是依法執法 在12/3/2008 1:32:05 PM的回覆:
綠營議員砲轟上揚事件 李漢卿:願斬雞頭發誓(2008/11/20   21:52)

綠批惡行「罄竹難書」,李漢卿強硬駁。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今天(20日)再度針對11月4日晚間的上揚唱片行事件,猛轟北投分局長李漢卿執法過當,李漢卿強硬反駁,甚至宣稱願意和上揚店家的工作人員,還有批評他的媒體名嘴一起到恩主公廟斬雞頭發誓,看是誰在說謊。   

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本月初來台,4日晚間接受晚宴款待離開國賓飯店時,場外抗議民眾卻是久久不肯散去,一家唱片行播放台灣之歌的歌曲引來警方關注,惹得民怨沸騰,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周柏雅、洪健益、王孝維、顏聖冠、李文英等人下午於台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時,在議場播放上揚唱片當時播放的「台灣之歌」,質疑陳雲林來台時,警方維安不當。   

議員洪健益指出,「李漢卿於西元2008年11月4日晚間,假台北市中山北路上揚唱片前捍衛共匪,欺壓台灣人民有功,其傑出表現罄竹難書,茲頒此狀以示鼓勵。」   

綠營市議員送上一頂「大帽子」,但北投分局長李漢卿還是維持一貫強悍作風。市議員顏聖冠指著他說「你現在噢!國際皆知」,李漢卿強調沒有推她(老闆娘),顏聖冠又說,「全世界對你的戰功有目共睹」,李漢卿則說,「妳可能不知道我武術的修為,一般人要是被我推啊!」顏聖冠回他一句,「我是不知道你武術的休養啦!」   

李漢卿又說,「我願意找店家工作人員跟那些媒體名嘴,我們來斬雞頭發誓,去恩主公廟……,(市議員周伯雅:斬雞頭發誓噢!)是。」   

雙方僵持不下,綠營市議員乾脆把台北市其他13位分局長與北投分局轄下9位派出所長全部叫來「陪罰站」,再一一上台要他們數落李漢卿的不是。   

中正一警分局長李金田表示,「去勸導商家把聲音關小點,這是非常適當的行為。」;中山警分局長謝文傑說,「依李分局長的講法跟作為,我不覺得他有錯的地方。」;文山二警分局長潘宏華也說,「但是如果我去處理啊!說不定我造成的後果,比李分局長更嚴重。」   

永明派出所所長則說,「報告議員,我們分局長有提到歡迎提告,但是各負法律責任,所以我支持我們分局長。」奇岩派出所所長也說,「報告議座,只要依法行事,我支持我們分局長。」大屯派出所所長表示,「報告議座,我永遠支持我們分局長,謝謝議座。(綠營議員:你們永遠支持你們偉大的李分局長是不是?)」   

要同僚批同僚、要下屬批長官,但綠營市議員顯然沒有得到想要的答案,台北市警局則強調已經主動將上揚唱片行案,送交北檢調查以昭公信。   

在11月4日國賓飯店附近發生的上揚唱片行事件,警政署長18日召開工作檢討會,署長王卓鈞表示,員警僅要求音量調低,唱片行鐵門也是業者自行拉下,員警處置過程應無不當,目前全案台北地檢署正調查中,北投分局長李漢卿事後相關不當發言,引起外界爭議,王卓鈞表示他已口頭嚴正糾正,李漢卿也接受糾正。(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朱凱翔、張俊忠)   
回覆 MOJ 在12/3/2008 1:51:42 PM的回覆:
當場沒人認為是噪音,也沒人檢舉,警察就能逕行認定是違法的噪音?
覺得吵當然可以請警察去處理一下。但是只有警察自己覺得吵,這樣會不會怪怪的?
而且處理噪音需要大批人馬?那是不是抗議人士的抗議言語都是噪音?店家播送音樂之音量真的過高,還是跟普通的唱片行差不多?

現在噪音與否也沒有辦法認定,只能警察說了算。只是警察大批人馬的叫店家放小聲一點,這目的到底是管制噪音還是抑制集會遊行?這個就請分局長自己帶隊斬雞頭發誓看看吧。


分局長說他有練過,被他推的話可能後果很嚴重。我覺得他很愛說笑,功夫真的那樣厲害,那就去格鬥比賽拿名次回來。
很多自認為練過的人很愛誇大自己很強...就像是youtube上面有數十年前的門派掌門人單挑的黑白影片,結果兩個掌門人的格鬥像小孩打架,絲毫沒有一推就非死即傷的破壞力...
回覆 法條都給你引出來了, 在12/3/2008 7:49:24 PM的回覆:
當場沒人認為是噪音,也沒人檢舉,警察就能逕行認定是違法的噪音?
=======================

笑死人了,法條有規定警察不能自行認定是噪音,一定要「有人檢舉」才能去執行法律規定的噪音?



而且處理噪音需要大批人馬?
===========================
那邊聚集的人那麼多,如果只是一、二個警察去的話,看後來一百多個警察被打到受傷、骨折、甚至要住院的例子,一定會被打得很慘的!!!

回覆 JOM 在12/3/2008 10:23:04 PM的回覆:
奇怪了,在這種情形裡面,警察是什麼?是執法人員,不是反應噪音的主體.現場的噪音源何其多,如果沒人覺得是噪音,而是現場集會情況所製造的正常音量呢?就像是在公園放音樂跳土風舞,附近鄰居都沒人去反應了,警察卻自以為是噪音的跑來,這是公正執法還是白目執法?適當性?必要性?或是比例性?


重點在警察的目的為何.如果是想抑制集會團體的"情緒"而大批人馬的進駐店家,那就要有gut的講出來,不要扯什麼噪音.   還叫別人去跟他斬雞頭...斬雞頭可以,但不要斬錯了頭.有種就斬雞頭說他根本沒有想抑制集會的目的,單純的只是取締噪音.(我想她應該不敢這樣斬雞頭,真的敢這樣斬的話,那才真是可怕!)


說什麼派一兩個警察去怕被打...在那種情形下,說店家才是唯一的噪音源,   我承認是有被圍起來的可能性.但這也反證出了警察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抑制噪音還是抑制集會?應該是抑制集會吧.
回覆 回樓上 在12/3/2008 10:54:35 PM的回覆:
噪音掰不下去了,就掰集會了?

你去看看前面你的有關噪音的發言,完全跟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同!!

跟自由、三粒、大話一樣,還真會亂掰

噪音亂掰不下去了,所以就開始掰集會了?問題是,不管是許可、或是報備,他們都沒有!連報備都沒有!那完全是違法的集會,那就算警察依法去針對違法的集會,有錯嗎?
回覆 這樣也可以怪警察 在12/3/2008 11:01:51 PM的回覆:
警察本來就是要「依法」執行他們的職務,不管是違法的噪音、還是違法的集會,他們本來就是有權去管制、去處理

如果覺得法律定得不好,那是立法不當的問題,不是警察的問題

而還只是在去年,民進黨的立委還反對國民黨所提的集會遊行改成報備制的版本,使得這個版本到今天國民黨才再重新提案呢!!

回覆 MOJ 在12/4/2008 12:04:05 AM的回覆:
真是的,依法論法,妳說我是掰?大家對噪音的認定有歧異,你覺得警察說了算、絕對沒錯,哪我也沒話說,這種事就是各說各話。


若只要堅持"取締噪音是執法"這點的話,那也好,一切的"違法"集會就這樣辦,警察就通通以現在的標準,將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是其他行政、違警罰法搬出來。講話太大聲的就算是喧嘩滋事、丟小紙屑的算亂丟垃圾、開車遊行的可能有喝酒,要設崗哨酒測....;反正都是立法不當的問題,不是警察"執法"的問題...


若是大家對所謂的"違法的"集會遊行都是採取現在警察這樣的態度、作法的話,那也OK,往後大家就照著辦,乾脆修法讓法院不用審理相關集會遊行所衍生的這類異議案件了,也就是"違法的"集會遊行不能有一切違法的事,像是產生噪音,因為警察就是可以針對你違法集會而"執法"。


很好笑的是,集會遊行的時候還會有警察取締噪音的,難道就因為是所謂的"違法的"集會遊行?那應該一貫性一點,連香腸攤也大批人馬的來執法開單取締吧。希望這不是因為警察是馬政府的,而抗議的人是親綠的關係。相較於扁政府,似乎沒有警察在"違法的"集會遊行時刻意主動的取締遊行人藉端滋擾店家做生意或是類似的案件。


不曉得集遊法的修法底定了沒?
回覆 還在掰,看看法律規定 在12/4/2008 1:47:10 AM的回覆:
警察本來就有權利認定是否是噪音,只是人民如果不服,法條有規定可以提出救濟的管道,麻煩你去看看社會秩序維護法跟相關法律好嗎?

回覆 還在掰,看看法律規定 在12/4/2008 1:53:00 AM的回覆:
如果警察沒有權限認定,那前面所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噪音到底是要由誰認定啊?總統嗎?民進黨嗎?有違規嫌疑的行為人嗎?

當然是由執法的警察認定啊,人民不服的話法律有明文規定有給人民救濟的管道(麻煩去翻翻法條的明文規定,不要只是在這邊亂掰)

這其實就如同人民在馬路上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一樣,警察沒權認定違規,難道是由有違規的行為人自己認定有沒有違規?這應該是常識吧

回覆 還在掰,看看法律規定 在12/4/2008 2:02:07 AM的回覆:
連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救濟......等等的概念都不懂,法律規定也不看,還真讓人懷疑是不是唸法律的
回覆 JOM 在12/4/2008 2:40:18 AM的回覆:
那些基本概念我真的不懂,太複雜深奧了,什麼警察命令、警察處分、警察證明、警察通知、警察罰、警察強制、實質形式要件,,,,,,考試考那個我一定掰不出來。
反正警察萬歲。警察執法就是要這樣。警察只要說"這是噪音"就是對的、就是執法。百姓認為不對的話,是百姓自己瞎掰,去異議救濟就好了。
考試的時候,警察搜索、盤查的問題就寫說"警察執法、不服異議"八個字的通關密碼就好了。

我懂了。原來法律要這樣學...
回覆 原來代表執行公權力的 在12/4/2008 2:44:38 AM的回覆:
哦,那你告訴我,噪音不是代表執行公權力的警察認定的,那是誰來認定?路人嗎?

到底是誰有權力認定是不是噪音?告訴我們嘛,不是警察,那是由誰認定?

總要有人認定吧!!



回覆 大家來說笑 在12/4/2008 2:48:09 AM的回覆:
既然代表執行公權力、執行行政罰的警察不能認定是否是噪音,我們以後就到廟裡面抽籤,請神來認定是否是噪音好了

不然辦「公投」也可以啦
回覆 在12/4/2008 8:56:48 AM的回覆:
想聽聽李老師關於系爭上揚唱片警察行為在行政法上的高見。
回覆 不看法律規定,只會學 在12/4/2008 12:05:08 PM的回覆:
警察搜索、盤查的問題就寫說"警察執法、不服異議"八個字的通關密碼就好了。
======================

警察搜索、盤查的問題會牽涉到刑訴,尤其是搜索;

但是處理噪音問題是社會秩維護法,是行政法的問題

叫你去看看相關法規的規定,尤其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法律,你到底看了沒??

回覆 不看法律,要瞎扯誰不 在12/4/2008 12:08:18 PM的回覆:
連行政法和刑訴的問題都沒辦法區分,只會瞎扯,真的可以去大話call   in,或是投稿自由,因為調調真的很像

回覆 MOJ 在12/4/2008 2:25:45 PM的回覆:
有你引法條,我還要看嗎?
有你教法律,我還能扯嗎?
我現在知道:
以後競選、演唱會那種大型集會的時候,警察可以"大批人馬的"勸阻或取締不能放鞭炮、不能吶喊、不能用宣傳車放音樂;因為這是執法。
對嗎?
回覆 觀眾的感想 在12/4/2008 4:07:45 PM的回覆:
MOJ別再掰
你已經輸了...
回覆 觀眾的感想 在12/4/2008 4:21:34 PM的回覆:
這一串討論使我想到上次跟別的單位打筆仗
我引用法律上理由
以採購法規定及工程會函釋簽明某件事該怎麼做
對方卻用情感上理由及想當然爾的邏輯來反擊
甚至連"函釋規定尚不及法律層次,而法律條文對此未有明訂"這種話也寫得出來
還好長官眼睛是雪亮的
...我贏了
回覆 在12/5/2008 9:45:06 AM的回覆:
我所景仰的黃榮堅大師的新文章: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
壹   執政者的居心是甚麼?
貳   問題在哪裡?
&#21442;   國家不敢面對的正義?
回覆 在12/5/2008 12:12:00 PM的回覆:
李建良,為笨總統上一堂憲法實例課--1106員山事件案--
在上述案例中,上揚消音案對於台灣能否稱得上是法治國具有指標意義。根據警方事後的說明,之所以要求關掉音樂,拉下鐵門,是因為違反噪音管制法。姑且不說警方根本沒有經過檢測確定上揚是否違反噪音管制標準(多少分貝?),必須提醒注意的是,噪音管制法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而不是警察機關。雖然同法第四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但是,一來上揚所製造的音樂歌曲並不是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二來,警察機關若真要處理,也要一有關法令,換句話說,警察機關必須另有法律依據,而不能直接援引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規定。在此警察機關或許會員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二條第二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不過,一首台語歌的播放如何會構成噪音,以致於妨害到公眾安寧,警察機關恐怕要先負舉證責任。更何況就算台語歌對於警察來說是一種噪音,也只能處6000元以下罰鍰,又如何可以逕行關機,甚至拉下鐵門?因此,警察機關以噪音為由對上揚唱片行所採取的措施,根本就是假管制噪音之名,行壓制藝術自由,言論自由之實。
回覆 在12/5/2008 12:15:12 PM的回覆:
從上揚唱片警方的事後說詞,更可見法律淪為工具的可怕。
回覆 在12/5/2008 12:30:46 PM的回覆:
黃榮堅,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
...............以機車插國旗,持國旗閃或戴國旗帽而被強制攔截,甚至被折斷旗桿,或者店家撥放台灣歌曲而被強制搜索宇關門的情形來看,要說是警察不知到上級命令違法,只有一種解釋,就是中華民國的警察果真普遍沒有基本人權的概念。.......
回覆 在12/5/2008 12:43:51 PM的回覆:
蔡震榮,從江陳會論民主自由與法治的界限:
有關上揚唱片行取締事件仍餘波盪漾,警察以強勢警力要求店家關掉音樂以及拉下鐵捲門,事後分局長態度更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吾人分析此案,若對公共安寧造成妨礙,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加以處理,是屬於職權可行使的範圍,可以進入唱片行,但接下來本案警察之強制作為,要求關掉音樂以及拉下鐵捲門,屬於強制執行之措施,採取此項措施,仍應注意比例原則,是否現場有無必要採取強勢警力,關掉音樂以及強制拉下鐵捲門,似乎無法合乎必要性原則,顯然上述作為違反比例原則,屬於違法之行為。
回覆 奇怪,學者在現場? 在12/5/2008 12:53:41 PM的回覆:
署長王卓鈞表示,員警僅要求音量調低,唱片行鐵門也是業者自行拉下,員警處置過程應無不當,目前全案台北地檢署正調查中
========================

奇怪,前面兩位學者是在現場嗎?不然他們怎麼那麼相信綠民代所說的:「警察強制關掉音樂、以及拉下鐵捲門」??

警方的說法是他們只是去勸導唱片行音量關小而已,在場那他多人,在場的人(包括唱片行)也沒有人出面說警方說謊啊!

回覆 奇怪,學者在現場? 在12/5/2008 12:59:45 PM的回覆:
雖然同法第四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但是,一來上揚所製造的音樂歌曲並不是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
=======================

更正些面那篇:在場那「麼」多人


另外,如果唱片行的音量大到外面路上的那麼多群眾都很清楚的聽得到播放什麼歌,那音量真的是太大了!!

尤其唱片行播的歌又是配合外面的群眾的違法集會的歌,而且又讓外面的群眾都聽得很清楚,顯然音量是太大了,警察都不能管?

何況,警察並沒有依法律的規定罰款,只是勸導唱片行聲音關小一點,這樣當然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回覆 奇怪,學者在現場? 在12/5/2008 1:03:35 PM的回覆:
李建良,為笨總統上一堂憲法實例課--1106員山事件案--
在上述案例中,上揚消音案對於台灣能否稱得上是法治國具有指標意義。根據警方事後的說明,之所以要求關掉音樂,拉下鐵門,是因為違反噪音管制法。
==============================

這一段更扯,學者的所說的警方他們的說詞,完全跟警方事後所說的說詞不符!!

警方並沒有說,他們以違反噪音管制法「要求拉下鐵門」啊???



也不知道學者是從自由、還是三粒、民視,報導警方有這麼說的

回覆 奇怪,學者在現場? 在12/5/2008 1:06:53 PM的回覆:
嗯,這些學者不愧是凱達格蘭魔法學校詛咒學榮譽教授----------李鴻禧國師教出來的!

回覆 即使關掉音樂是警方所 在12/5/2008 1:36:07 PM的回覆:
其實這件事情不只是牽扯到取締噪音的問題,上面有人說了,還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問題

我看電視台的現場實況錄影,唱片行不但大聲播放歌曲讓路上違法集會遊行的群眾都聽到,甚至還有好幾個群眾在路上隨大聲的遊行訴求音樂在那邊跳舞!

而眾所周知,集遊法因為去年民進黨的阻擋,還沒有從許可制改成報備制(直至昨天政院才又通過),所以對於唱片行放那麼大聲的「配合」違法集會遊行的群眾的訴求的音樂,其實也參與了違法的集會遊行

依據現行的集遊法,警方對於店家那麼明顯違反集遊法的行為,當然也可以去管制!

回覆 在12/5/2008 3:09:33 PM的回覆:
你不要急,我相信這次事件會有更多的學者跑出來批判的,你慢慢等。
回覆 在12/5/2008 3:11:49 PM的回覆:
還有,我想告訴你,天底下不是只有你知道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一法律,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關得妨礙安寧的規範也不是只有你知道而已。
回覆 研究生 在12/5/2008 3:17:38 PM的回覆:
對啊,大家都知道綠學者是不少的,尤其是公法領域

不過,如果警察連以現行有效的法律去執法都不行,那我們還算什麼「法治」國家?

我也承認現行的法律,有許多都有很多討論的空間,但是那是立法論的問題,不是解釋論的問題
回覆 在12/5/2008 3:20:49 PM的回覆:
專任副教授   李建良老師   Lee,   Chien-Liang   
學歷:   私立東吳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專任教授   黃榮堅老師   Jung-chien   Huang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士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蔡震榮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40期行政警察學系法學士
德國史拜爾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西北大學博士後研究

   
   
   

   
回覆 哈哈 在12/5/2008 3:22:55 PM的回覆:
那學歷能代表一切??

那馬英九說的都是對的囉?因為他可是美國最高學府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呢



回覆 在12/5/2008 3:23:04 PM的回覆:
用顏色看事非論法律,特別是爭議事件,那心中的鬼不知道是自己還是別人了。
回覆 在12/5/2008 3:25:52 PM的回覆:
奇怪,學者在現場?   在2008/12/5   下午   01:06:53的回覆:
嗯,這些學者不愧是凱達格蘭魔法學校詛咒學榮譽教授----------李鴻禧國師教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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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副教授         李建良老師         Lee,         Chien-Liang         
學歷:         私立東吳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專任教授         黃榮堅老師         Jung-chien         Huang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士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蔡震榮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40期行政警察學系法學士
德國史拜爾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西北大學博士後研究
回覆 我也希望大家回到法律 在12/5/2008 3:27:22 PM的回覆:
樓上說的對,像上面的      MOJ      真的是這樣,法條都不看就開始說誰合法誰違法了
回覆 我也希望大家回到法律 在12/5/2008 3:31:22 PM的回覆:
不然就只會搬出色彩本來就是綠的學者的言論,也不看看他們說的是對的還是錯的

像有學者說:「根據警方事後的說明,之所以要求關掉音樂,拉下鐵門,是因為違反噪音管制法。」--------這根本就是瞎掰

因為我看所有的報導,警方事後根本就沒有這樣說,而且說詞還完全跟學者說的相反

回覆 在12/5/2008 3:36:37 PM的回覆:
我會陸陸續續將學者的見解po出來,你也不必急著將這些學者戴上帽子,瞧!你急的......................
回覆 在12/5/2008 3:41:39 PM的回覆:
ps:就我所知,黃榮堅老師的專業在刑事法,我不知為何你要說他是綠的。

回覆 上班族 在12/5/2008 3:42:45 PM的回覆:
我只是急著想下班而已啦,上班有時候把事情做完了,空檔時間無聊,跟大家討論討論,不過要po學者的說法的,請po跟事實相符的,不要連跟事實根本完全不符的也在po!

警方事後的說明,根本沒有說他們有因為違反噪音管制法,「所以要求關掉音樂,拉下鐵門」。

我也不知道警方的說詞有沒有說謊,但是學者說警方事後有這樣說,明顯是跟警方事後的說詞不符的!

回覆 研究生 在12/5/2008 3:44:53 PM的回覆:
我一直在討論唱片行這一個事件,並沒有批評到黃榮堅老師,也沒有批評到黃榮堅老師的那一段,你有看到嗎?

我有上過黃老師的課,至於黃老師是不綠的,那也無關這個唱片行的主題
回覆 在12/5/2008 3:45:21 PM的回覆:
你在現場?
為什麼你不去質疑警方說謊?而去質疑學者不在現場呢?難道警察在現場所以警察不會說謊?
不過,這無庸爭論,不過你不應該因為學者跟你意見不同就說人家是綠的,這是最起碼應有的態度。
回覆 如事實未明,學者可以 在12/5/2008 3:48:27 PM的回覆:
我沒有在現場,不過因為那些綠民代們,根本就沒有提出警方說謊的證據,那我為什麼要相信他們?

你為什麼那麼相信那些綠民代、綠名嘴的沒有證據的說詞??

我也想反問啊,證據咧?
回覆 在12/5/2008 3:49:27 PM的回覆:
除了上揚唱片事件外,我還覺得有件事很扯,就是有一個機車騎士在前面斜板插了國旗,在中山北路還是哪騎車就被警察將機車拖到旁邊,真的是嚴重侵害人權。
回覆 如果中立的話 在12/5/2008 3:52:57 PM的回覆:
前面那兩位學者,在事實未明的情況下,且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警方一定有違法行為的話,如果要「討論」警方在某一情況下是否違法,應該要寫:「假設事實是如何如何,則警方違法」,這樣才是中立客觀

而不是「鐵口直斷」現場情形一定是這樣,或是瞎說警察有這樣「承認」,然後來說警察有違法,這樣怎麼會中立?



回覆 研究生 在12/5/2008 3:54:10 PM的回覆:
至於騎車插國旗那件事,如果事實情況真的是這樣,我也覺得警察有違法
回覆 在12/5/2008 3:54:46 PM的回覆:
上揚唱片事件是一開始撥放台灣之歌,門口還有一個老伯扭阿扭的,扭得很棒,還有一個女的拿旗;後來一堆警察就(闖)進去唱片行,鏡頭還有代到幾個警察關鐵捲門(李漢卿說是扶著而已沒有關)
至於有沒有要求店家關音樂,依據為何,是用噪音管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沒有適用餘地?執法有無合乎比例原則?

.......................
回覆 研究生 在12/5/2008 3:58:45 PM的回覆:
我看到的畫面是,好幾個在隨音樂跳舞吧,不是只有一個

而警方的說法是,警方要求店家把音量關小,結果外面的群眾要硬闖進來唱片行跟警察推擠抗議,結果警察就徵得店家的同意,跟店家一起把鐵門拉下,以免造成警察跟群眾的衝突擴大

當然,我也沒有在現場,我也不知道警察有沒有說謊

回覆 研究生 在12/5/2008 4:52:25 PM的回覆:
而關於關鐵門的這件事,我之所以比較相信警方的說詞,是因為在警方這樣說之後,事情過那麼久了,我還沒有看到唱片行方面有否認的報導,說警方這樣的說詞是在說謊,對這一點當事人雙方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看到有不同的爭論

回覆 MOJ 在12/5/2008 5:55:54 PM的回覆:
所以你們的結論就是:
在那種違法的集會情形,警察就是可以那樣子做,因為那完全是公正執法,沒有討論過當的餘地。

大家要那樣辦,我不反對。同樣的,以後大家就照這樣的執法方式來做。

只是,這種情形、這樣的標準、如此的處置方式,妳們覺得完全沒問題?不會怪怪的?妳們可以想想再回答。我還有一些想法可以跟你們討論
回覆 中立?? 在12/6/2008 3:55:11 PM的回覆:
在2008/12/5   下午   12:30:46的回覆:
黃榮堅,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
...............以機車插國旗,持國旗閃或戴國旗帽而被強制攔截,甚至被折斷旗桿,或者店家撥放台灣歌曲而被強制搜索與關門的情形來看

===========================

「店家被強制搜索與關門」?

警方事後的說法不是這樣啊,而且事後店家對警的說法也沒有否認過

黃教授跟另外兩位教授又不是事件的當事人,又沒有另外的證據,竟然講這種跟當事人的說詞不一樣的話,怎麼跟綠民代的說法一模一樣??

這樣叫中立的學者??

回覆 研究生 在12/6/2008 4:10:19 PM的回覆:
今天去書局看了這期的台灣法學雜誌,看完了真的覺得怎麼會有這樣子的學者,就算學者對於警方的說法質疑,覺得警方說的可能不是真話,但是既然學者又不在現場,而且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警方一定在說謊,怎麼可以就這樣子恣意的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蓋棺論定說警方一定違法?

學者這樣真的是很爛的示範,標準的「未審先判」!!

回覆 在12/6/2008 4:20:54 PM的回覆:
注意你的用詞,小心構成誹謗,雖然誹謗罪是告訴乃論。(而且用文字誹謗是加重誹謗)
回覆 在12/6/2008 4:26:31 PM的回覆:
還有我有一件事忘了提醒你:
即使是法官審理案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他們也沒有在場。你的不在場說實在很沒說服力。

我也懶得跟你爭!事實擺在眼前,有新聞鏡頭為憑,大家不是瞎子。

我再一次提醒你,小心你的用詞!
回覆 研究生 在12/6/2008 4:27:15 PM的回覆:
去翻翻刑法好嗎,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叫做誹謗?

你自己去看看這一期的本土法學,那三位教授用的用語可比我的用詞勁爆多了,還罵總統是笨總統呢,教授這樣罵都沒事,我這個小小研究生就會有事嗎?

回覆 研究生 在12/6/2008 4:30:04 PM的回覆:
學過法律的都知道,「認定事實」之後,才能夠「適用法律」

我就是批評學者不但都沒有證據去「認定事實」,而且當事人警方沒說過的話,還說當事人有這樣說過,這不是有夠扯嗎?

回覆 在12/6/2008 4:33:06 PM的回覆:
不是只有你研究生才會去翻!
可受公評?你的字眼充滿情緒性,甚麼恣意,爛,未審先判,你以為是在刑事審判嗎?
光憑一個爛字就可以叫你道歉!你生為一個研究生,竟然用如此情緒性的字眼,還說是可受公評之事,難道罵人也是可受公評?

回覆 在12/6/2008 4:35:17 PM的回覆:
你不用講這麼多,說別人是很<爛>的示範這就是你生為一個研究生所說的話,還說是可受公評,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你的示範很爛呢?
而且你不要去扯法律abc的事,認事用法這種abc大學法律系一年級都知道,不用你在此贅言。
回覆 研究生 在12/6/2008 4:35:48 PM的回覆:
我哪一句話在罵人?你才情緒性吧?!
回覆 黑的可以說成白的? 在12/6/2008 4:38:09 PM的回覆:
「未審先判」也還算了,人家警方明明不是這樣說,卻說警方有這樣說,這樣子黑的說成白的,是學者就可以做的嗎?
回覆 教授就可以把黑的說成 在12/6/2008 4:40:23 PM的回覆:
人家警方不是這樣說,卻說警方是這樣說,把黑的說成白的,本來就是很爛的示範!
回覆 在12/6/2008 4:40:55 PM的回覆:
說別人的示範<很爛>不是在罵人?

有本事你就提出關於本案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系爭法條如何認事用法,不要只會說甚麼學者的示範很爛,恣意,未審先判。

你是法律系的嗎?
回覆 在12/6/2008 4:44:42 PM的回覆:
李老師能否麻煩你封鎖本議題的討論?很抱歉!給您添麻煩了。
回覆 研究生 在12/6/2008 4:47:31 PM的回覆:
好,那我改變用詞,把黑的說成白的,人家沒有這樣說,卻說人家有這樣說,這樣恐怕是在「黑白講」

你覺得這樣有好一點嗎?

至於我個人的法律上的意見,前面已經說過了,這邊我只是在講法律人不應該沒有確切的證據就「未審先判」,特別是法律系的教授

當然,法律系教授也不是沒有更爛的示範啦,像那位李鴻禧教授罵司法官三代不得好死,那當然是更爛的示範
回覆 在12/6/2008 4:51:49 PM的回覆:
我不想跟你說了,既然你是個研究生,希望你不要亂講話,好自為之。
回覆 JOM 在12/7/2008 2:35:26 PM的回覆:
討論這個警察失當行為的問題,火氣不要大啦...。
我是覺得我說的很好。其他人的說法只是在繞圈子,對問題沒有幫助;當然,引法條能充實討論。
回覆 研究生 在12/7/2008 3:01:51 PM的回覆:
好吧,那我就再公開我的質疑好了

當時因為民進黨違法集會的群眾太多,所以各家媒體都在那邊,所以事件發生後各家媒體才會都拍到當場的影片,所以才有影片的報導


那麼我的第一個強烈的質疑是:請問大家:台灣解嚴那麼久以來,有哪一次警方在面對大批媒體在現場的時候,敢「公然做非常違法的事」??

第二個強烈的質疑是:警方哪一次在面對比他們人數多很多的民進黨群眾的時候,警方敢「公然做非常違法的事」??

從我有記憶以來,發生有上述兩種情況的時候,往往都是警方被人數多很多的民進黨群眾欺負的,從來沒有看到過警方在大批媒體在場的情況下,敢去欺負人數比警方多很多的民進黨群眾的!!

從我有記憶以來,這種情況反而都是警方被人數很多的民進黨群眾欺負,因為台灣的警察說實在的都是「欺善怕惡」,警察只會欺負弱勢的個別小老百姓,遇到人數多很多又很強勢的民進黨群眾,尤其還有大指媒體在場的時候,以往都是反而被欺負的,甚至被打得很慘!!

這是我這次會相信警方的說法,而不相信民進黨民代的說法的最主要的原因!

何況,當事人之一的店家也沒有出面反駁警方關於關鐵門的說法。
回覆 看完黃老師的文章後 在12/7/2008 6:10:15 PM的回覆:
黃老師是我蠻喜歡的老師,
上課很幽默,偶而還會耍耍冷,
但在看過他在台灣法學117期,
對圍城衝突事件的評論後,
個人倒是有些失望!

---

黃老師似乎認為個人的暴力雖不應該,
但國家的暴力更不可取。

黃老師似乎認為,
圍城當天上午馬英九突然宣佈把馬陳會改成中午,
是一種"挑釁"(原文用字)人民的行為。
國家既然挑釁人民在先,
就不該怪人民抓狂在後。

並且套用刑法通說有關"教唆防衛"看法,
認為國家是挑唆者,
人民使用暴力攻擊警察,
國家主當正當防衛,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

黃老師的刑法見解固然精妙,
但我們還是有二點不認同。

第一,就黃老師所謂的"挑唆防衛"而言:
我們實在看不出馬英九有那麼大的能耐(或奸巧),
可以早早預謀並預見警民衝突的發生。

第二,就黃老師所謂的"挑釁"而言:
在上位者就算不能化解人民不滿,
但至少不該擴大衝突。

即然明知當日下午四點,
台北賓館外有可能發生大規模衝突抗爭。
如果馬英九還傻傻"準時"舉辦馬陳會,
馬英九才是真正的大笨蛋。

馬英九將馬陳會提早舉行,並草草結束,
其實也算是很明智的做法。
回覆 黃老師原文摘錄 在12/7/2008 6:30:08 PM的回覆:
.........如果延長到事後的情勢發展,則特別是在執政者許可反對人士針對馬陳會時間點申請集會遊行後,突襲性的把馬陳會的時間提早到當日上午十一點,透過表面上的技術運作,實質上達到蒸發人民反對聲音的效果,也道道地地的否定人民對於國家基本政策的主權地位。從民主國家的標準來看,這是國家透過對於人民的愚弄來挑釁人民!挑釁人民然後鎮壓人民,無意重複執政者將近三十年前美麗島事件所使用的手法。...........
回覆 黃老師真是倒因為果 在12/7/2008 6:39:06 PM的回覆:
如果沒有前一晚綠暴民的大鬧、大包圍,之前馬也沒有表示過要改時間啊
回覆 MOJ 在12/7/2008 9:51:52 PM的回覆:
不是要談法律的嗎,怎兜到政治去了。政治應該在別篇談。
遠因、近因的因果是歷史學家的職務。
回覆 你才談政治吧 在12/8/2008 12:11:09 AM的回覆:
樓上的不懂法律不就要來鬧,法律不用談「因果關係」?

"教唆防衛"不用談因果?
回覆 更正 在12/8/2008 12:56:02 AM的回覆:
應該是"挑唆防衛",不過不論是"挑唆防衛"還是"教唆防衛",不看因果的話就都完全不能探討是否構成
回覆 在12/8/2008 9:11:05 PM的回覆:
2008/11/24   
致監察院
警政及國安單位於陳雲林來台期間之違法濫權行為
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
   
陳訴人:

1.學者教授團體共218人(詳如附件所載)

代表人:
    蘇俊雄   前司法院大法官、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張錦華   國立台灣大學新聞所教授
    陳東升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顏厥安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翁秀琪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葉啟政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系教授   
    陳惠馨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顏綠芬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音樂系暨音樂學研究所教授
    陳其南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所教授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所助研究員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2.   民間團體共25個(詳如附件所載)
代表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黃瑞明律師

被陳訴機關及代表人:

1.   國家安全會議與秘書長蘇起
2.   國家安全局與局長蔡朝明
3.   內政部警政署與署長王卓鈞
一、   檢舉暨陳情之對象與範圍

1.   監察院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不當措施以及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依憲法及監察法之規定,行使糾正、彈劾之權。陳訴人茲依監察法第四條及「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本檢舉暨陳情人民書狀。

2.   本陳訴案之對象,為國家安全會議(及秘書長)   、內政部警政署(及署長)   、與國家安全局(及局長)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峽兩岸交流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來台期間(今年11月3日~11月7日),就國家權力之違法行使與濫用,造成人民基本權利之嚴重侵害與民主法治水準之大幅倒退,建請      大院追究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與內政部警政署三個機關之責任,予以糾正,並就此三機關之首長蘇起、蔡朝明、與王卓鈞所涉及之行政與法律責任,進行追究調查,並予彈劾。

3.   本陳訴案係以上開三機關及其首長,於「陳雲林來台期間」所出現之「集團化國家濫權行為」之「相關決策與命令指揮」為範圍,而非以任何單一個案為對象。本陳訴案所列舉之相關個案,僅係以呈現、證明「集團化國家濫權行為」為目的,為免誤會,先予說明。因再值強調者係,本次維安工作之決策與命令系統以及決策與各層級命令內容,迄今仍處於高度不透明之狀態,為釐清事實及責任之真相,建請大院以此為核心進行深入調查,以利相關責任之追究。

二、相關事實經過及具體違法濫權事例

1.   為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率團來台進行第二次江陳會談,在總統馬英九先生之授意下,由國家安全會議協調、國家安全局及警政署共同合作,成立代號為「協和專案」之維安特勤任務。該專案於10月31日中午啟動,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人員進駐圓山飯店設立前進指揮所,迄陳雲林11月7日離開台灣始告結束。由於兩個單位均拒絕透露「協和專案」之具體內容以及詳細之專案特勤人員與警力配置,僅粗略地表示動員警力超過七千人次,以下所訴之內容,僅得以陳訴人等客觀觀察所得知之公知事實為據。

2.   在上開期間內所執行之「協和專案」,不僅出現國家以違反「比例原則」之規模,限制人民由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的濫權狀態,更容認(甚或授意)第一線執法人員以暴力侵犯人身自由之違法情事。此等濫權、違法情事規模之廣泛、情節之嚴重,已絕非「少數個案」,亦絕非由「個別、少數第一線維安人員之個人意思決定」所能形成,而係由「實際掌握決策權力者之有系統命令指揮」,始能造成如此大規模之集團性違法濫權行為。

3.   按人民之身體自由、行動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然而,國家安全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執行之「協和專案」,竟在無法律明文之授權下,依其首長大規模地浮濫限制人民自由權之行使,並在執行的過程中,集團性地違法侵害人民之身體權、健康權與財產權,此專案之決策形成與命令指揮,明顯構成濫用國家強制力之重大違法情事。具體而言:

(1)   浮濫封鎖公共空間、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在「協和專案」執行期間,以超越必要範圍之程度,封鎖包括機場、公用道路、人行道、飯店等公共空間,恣意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以及使用公共空間之權利。對於此等大規模之公共空間封鎖措施,被訴之三機關及其首長雖以「保護陳雲林之安全」為藉口,惟此等措施實已明顯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構成對人民行動自由的違法侵害。按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對於安全維護對象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所為之查驗、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勤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亦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勤目的之必要限度,且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在我國實行民主憲政的歷史中,政府從未為了以保護特定人之安全為理由,實施如此大規模之公共空間封鎖,造成人民行動自由如此嚴重之限制。本案所訴「協和專案」之決策與命令指揮,顯已違反上開法規之規定,構成赤裸裸的權力濫用。

(2)   粗暴濫用國家強制力、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為貫徹「協和專案」所決策之「維安尺度」,造成警察依被訴機關及其首長之命令指揮,集團性地粗暴濫用國家強制力。除了已揭露於大眾媒體之警察系統性地搶奪、沒入人民所攜帶國旗之違法行徑外,目前已提出控訴之部分具體實例尚包括:

A.   上揚唱片行事件:在11月4日傍晚,在無正當理由且未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之情形下,由台北市北投警察分局局長李漢卿,違法率領大批警察侵入中山北路與民生東路口上之「上揚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搜索該公司之播音設備,命令該公司停止音樂播放,甚至指揮警察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強行拉下該公司之鐵門,妨害該公司營業權利之行使,明顯觸犯刑法第三○七條之違法搜索罪與第三○四條之強制罪(證一)。

B.   陳育青事件:陳育青於11月4日上午,在與友人欲進入圓山大飯店訪友之際,依其身為紀錄片工作者之生活慣習,取出攝影機拍攝令人咋舌之浩大維安封鎖陣仗,竟遭不知名的警察七名(證二),將其團團包圍,阻止其繼續拍攝,並進而粗暴地將其架住推入警車,強制帶往圓山派出所限制其行動自由(證三)。在過程中,造成陳育青身體受有多處傷害(證四)。該等警察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二七七條之傷害罪、第三○二條之妨害自由罪以及第三○四條之強制罪。

C.   江一德事件:江一德於11月5日凌晨約一點左右,獨自步行至台北市晶華飯店附近時,在目擊警察推擠以盾牌推擠民眾之時,遭警察拖入警察盾牌陣仗之中,以棍棒毆擊後腦(證五),導致顱內出血以及兩個5~10公分的不規律傷口,經現場熱心民眾攙扶前往馬偕醫院就醫(證六)   。

D.   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事件: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在11月6日為準備期中考讀書較晚,欲赴士林夜市買宵夜吃,途經台北美術館,恰逢「圍陳」抗議集會,卻遭警方強行拉下帶至延壽街保安大隊偵訊,並警告請律師也沒用後,進行筆錄。豈知保警又將之送往「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拘留,並欲送往地檢署。李律師認為警方侵犯了「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財產權」,違反「刑事訴訟法」、浪費司法資源等濫權違法事項(證七)   。

(3)   類似上開警察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具體案件,為數眾多(例如:11月3日於我國桃園國際機場候機室,多名員警以強制手段拖離一名男子離開;11月3日於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一位女子除高喊「抗議中國」、「台灣主權獨立」及「我是驕傲台灣人」等語外,並無任何違法之行為,竟遭多名員警強制架離,並有一名黃衣男子未有任何違法行為即遭強制逮捕;11月3日,桃園航警局局長下令禁止非搭機旅客不得至桃園機場,同時設置層層路障,在無法源依據下,任意盤查民眾並禁止民眾自由至國家領土;11月3日於我國台北市中山北路台泥大樓前,禁止行經該路段之三名女子揮舞中華民國國旗及雪山獅子旗,並同時禁止該三名女子繼續通行,而以多名員警壓制該三名女子,強制逮捕三名女子,並在奪取女子手上旗幟時過度使用暴力,導致一名女子手指脫臼;新莊分局副局長薛德琳轄下員警公然毀損國旗;11月3日圓山飯店牌樓下,中山分局長謝文傑下令鎮暴警察強制驅離手無寸鐵之靜坐民眾;11月4日圓山飯店附近,一名機車騎士拿國旗,遭員警強制要求拿下國旗,男子不從,多名員警強制將該名男子自機車上拖行驅離至人行道;11月3日,數名西藏人士在禁制區外於私人車輛上持雪山獅子旗,遭員警強行搶奪;11月4日晶華酒店外,一名男子大喊「台灣國萬歲」,即遭多名員警強制驅離;11月5日晚間晶華酒店外,多位人士表演行動劇表達言論自由,即遭強勢員警暴力驅離;11月5日圓山飯店外,一名背登山包中年男子手拿國旗,口中高喊「中華民國萬歲」、「台灣人萬歲」等語,即遭員警以強勢警力圍堵,架離現場,逮捕進警車;以及警政署已公開道歉之民視記者蔡孟育遭警棍毆打事件等等),目前正不斷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所組成之律師團陸續受理之中。

4.   本案所訴之「協和專案」所涉及之公務員違法濫權行為,空間遍及不同地點,時間貫穿維安期間,態樣普遍呈現「為抑制人民的身體自由、行動自由與表意自由,不惜以粗暴武力侵犯人民基本權利」之共通特徵,此種集團性之違法濫權行徑,絕非少數警員個別的單一行為,而係源自於發令機關有系統的指揮與縱容。對於個別人民所受之傷害,固得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然而,對於政府機關及首長違法失職之決策與命令指揮,則非由      大院履行糾正、彈劾之憲法神聖任務,無從得以追究矯正。誠如我國刑法權威學者黃榮堅教授,在譴責本次「協和專案」所出現的國家暴力時所痛陳:「對於最應該負責任,也最可能構成犯罪的各層級執政者,卻沒有任何甚至只是偵察事實的動靜。當然我們也知道,違法的內政部長,違法的警政署長,違法的國安局長與違法的分局長不可能追究自己的責任,因為這就是人類歷史上國家非法暴力的事實特徵。」(證八)就此等已引發社會輿論強力譴責、激起人民普遍義憤的集團性違法濫權行為,若職司糾舉彈劾之責之      大院,竟亦選擇沈默不語,則我國憲政體制之權力相互「監督制衡」之機制,將徹底地全面癱瘓,我國歷盡千辛萬苦所逐漸累積之民主法治成果,亦將自此遭政府摧殘殆盡。

5.   無辜受害的人民,在手無任何調查權力之情形下,已努力地蒐集本次「協和專案」所涉及之違法濫權事證時,面對迄今仍不願向人民公開說明「協和專案」決策機制與命令指揮系統的行政機關,僅有請求      大院發動善用調查權力,對於本案進行深入調查,追究相關機關以及違法失職人員的行政與法律責任。在經調查之後,若發現另有更高層之決策人士必須負責,陳訴人亦衷心期盼      大院得以履行向人民所宣示之「不怕打老虎」的莊嚴承諾,併予追究其相關責任,施以嚴厲制裁。
姓名
   任職學校/系所
   
王子斌
   高雄醫學大學醫藥暨應用化學系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王明禮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
   
王思為
   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學系
   
王泰升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泰俐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
   
王國祥
   中興大學生物科技學研究所
   
王毓正
   成功大學法律系
   
王榮泰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王榮泰
   成大工程科學系
   
王維邦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王維恭
   臺大醫學院微生物研究所
   
安哲毅
   中州技術學院視訊傳播系
   
朱宇敏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何明字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余家利
   台大醫學院分子醫學研究所
   
吳介民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吳宗信
   國立交通大學機械系
   
吳宗信
   國立交通大學機械系
   
吳建台
   虎尾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
   
吳泉源
   清華大學社會所
   
吳嘉苓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系
   
吳齊殷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吳慶年
   成功大學物理系
   
吳叡人
   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
   
呂忠津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系
   
呂紹俊
   台大醫學院生化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
   
呂欽山
   成功大學
   
李丁讚
   清華大學社會所
   
李平篤
   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   
   
李立如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李酉潭
   政大國家發展研究所
   
李佳玟
   成功大學法律系
   
李承機
   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
   
李明璁
   台大社會系
   
李亮三
   中央大學化工與材料系
   
李俊福
   中央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李健鴻
   文化大學勞動系
   
李漢銘
   臺灣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   教授
   
李瑩英
   台灣大學數學系
   
杜文苓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沈尚德
   伊利諾州教育部
   
汪宏倫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阮俊人
   中興大學物理學系
   
卓春英
   長榮大學社工系
   
周以正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醫技系
   
周晉澄
   台灣大學/獸醫學系
   
周鉅原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周碧娥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所
   
林文印
   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林永崇
   華梵大學哲學系
   
林秀幸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林育誼
   中山醫學大學口腔生物暨材料科學研究所
   
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律系
   
林季平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林延輯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林明發
   成功大學物理系
   
林明璋
   國立交通大學應用化學系
   
林國明
   台大社會系
   
林敏聰
   台灣大學物理系
   
林淑芬
   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
   
林惠真
   東海大學生科系
   
林麗雲
   台大新聞所
   
林鐵雄
   義守大學土木系
   
林鶴玲
   台灣大學社會系
   
邱文聰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籌備處
   
邱垂亮
   澳洲昆士蘭大學
   
邱政動
   成功大學機械系
   
邱淑婉
   伊利諾州教育部
   
侯英泠
   成功大學法律系
   
柯乃熒
   成功大學護理系
   
柯朝欽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洪小文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
   
洪貞玲
   台大新聞所
   
洪麗完
   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
   
紀文鎮
   台灣師大數學系
   
胡素婉
   中山醫學大學口腔生物暨材料科學研究所
   
胡惠文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
   
范盛保
   崑山科技大學公關廣告系
   
范雲
   台大社會系
   
唐文慧
   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徐佐銘
   淡江大學通識中心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
   
翁佳音
   中研院台史所
   
翁裕峰
   成功大學
   
高文芳
   交大物理所
   
高英哲
   台大物理系
   
張文貞
   台大法律學院
   
張育銓
   台灣觀光學院休閒系
   
張谷銘
   中研院史語所
   
張恆豪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暨社會學研究所
   
張炳陽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語文與創作學系
   
張振鵬
   台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張啟仁
   長庚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
   
張智惠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系
   
符宏勇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莊萬壽
   長榮大學台灣所
   
許春鎮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許舜欽
   長榮大學   資訊管理系
   
許鈞南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許維德
   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族群與文化研究所
   
郭文般
   臺北大學社會系
   
郭金泉
   台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系
   
陳月妙
   中正大學外文系
   
陳永昌
   台大國際企業系所
   
陳妙芬
   台大法律學院
   
陳宏文
   中央研究院
   
陳志賢
   義守大學應用數學系
   
陳良築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學研究所
   
陳其誠
   台大數學系
   
陳忠五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陳東升
   台大社會系
   
陳宜倩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陳南光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陳政宏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陳昭如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陳柏中
   清大物理系
   
陳美華
   東海大學社會系
   
陳珮琳
   University   of   Virginia
   
陳培豐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陳淑恩
   屏東科技大學農企業管理系
   
陳進庭
   台大醫學院光電生物醫學研究中心
   
陳順孝
   輔大新聞傳播學系
   
陳瑤華
   東吳大學哲學系
   
陳慧蓉
   文化大學新聞系
   
陳顯禎
   成功大學工科系
   
彭渰雯
   世新大學行管系
   
曾少千
   中央大學藝術學研究所
   
曾顯雄
   台大植微系
   
游偉絢
   台大醫學院生化所
   
游惠瑜
   醒吾技術學院
   
湯志永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科
   
程華淮
   台灣海洋大學資工系
   
黃天祥
   台大醫學院醫學系
   
黃文吉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學系
   
黃文宏
   成功大學物理係
   
黃青真
   臺大生化科技學系
   
黃厚銘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黃英哲
   日本愛知大學現代中國學部
   
黃啟瑞
   中央研究院數學研究所
   
黃嵩立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楊允言
   大漢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
   
楊弘任
   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
   
楊玉君
   中正大學中文系
   
楊孟麗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楊恩誠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
   
楊偉勛
   臺大醫學院臨床所,醫學系
   
楊嘉鈴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楊肇基
   中山醫學大學牙醫系
   
葉明龍
   成功大學/醫工所
   
葉鎮宇
   中興大學化學系
   
董建宏
   中興大學農村規劃研究所
   
廖振富
   中興大學台文所
   
褚德三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物理系(退休教授)
   
劉亞蘭
   真理大學人文與資訊學系
   
劉昌德
   政大新聞系
   
劉亮雅
   台大外文系
   
劉俊秀
   交通大學土木系
   
劉紹華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劉華真
   台灣大學社會系
   
劉進枰
   弘光科技大學體育中心
   
劉慧雯
   世新大學新聞系
   
劉錦添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劉靜怡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
   
劉璧榛
   中研院民族所
   
潘戍衍
   清華大學數學系
   
潘美玲
   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蔡友月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蔡春進
   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蔡淩蕙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音樂學系
   
蔡聖偉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鄭雅文
   台大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鄭靜
   成功大學物理系
   
鄭瓊娟
   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解剖學及細胞生物學科
   
盧孳艷
   陽明大學臨床社區護理所
   
盧敬植
   政大財務管理系
   
蕭明文
   中山醫學大學應化系
   
賴文鳳
   台灣師大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戴顯權
   成功大學電機系
   
謝宏仁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
   
謝志誠
   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
   
謝叔蓉
   中研院統計所
   
謝明勳
   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謝南瑞
   台灣大學數學系教授
   
謝國雄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鍾飲文
   高雄醫學大學內科學
   
簡義明
   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
   
藍佩嘉
   台灣大學社會系
   
藍亭
   國立政治大學英國語文學系
   
羅慧雯
   世新大學傳播管理系
   
蘇明鴻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工管系
   
蘇雅惠
   國立中央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蘇慧敏
   台大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
   
蘇鴻麟
   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
   
龔維正
   華梵大學哲學系
   
Carl   Lee
   Central   Michigan   University
   
Franklin   M   Chen
   National   Chung-Hsing   University
   
Hsin-Huang   M.Hsiao
   Academia   Sinica/National   Taiwan   Univ.
   
Margaret   Kim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Stan   Lin
   Norweg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un-Hou   Lee   (李敦厚)
   Harvard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陳訴人民間團體共25個

代表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陳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勞工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外省台灣人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綠黨、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鄭南榕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同志伴侶協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亞洲民主台灣青年團、社團法人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台灣圖博之友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自由緬甸網絡。

回覆 JOM 在12/8/2008 9:30:25 PM的回覆:
妳明明談政治的因果,怎麼又會是法律的因果?
前一晚發生的事情有接續到當天嗎?馬政府提前時間的行為算是法律還是政治?麻煩您用法律分析。
回覆 以前支持阿扁選總統的 在12/8/2008 9:55:18 PM的回覆:
法律的因果,前面已經有大大分析過了,那位大大並不是我

另外,很多當時在學校支持阿扁選總統的教授,這次又出來了呢,不過當時那些教授也是登報說阿扁非常好呢

-----------------------------------------
上揚唱片行事件:在11月4日傍晚,在無正當理由且未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之情形下,由台北市北投警察分局局長李漢卿,違法率領大批警察侵入中山北路與民生東路口上之「上揚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搜索該公司之播音設備,命令該公司停止音樂播放,甚至指揮警察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強行拉下該公司之鐵門,妨害該公司營業權利之行使,明顯觸犯刑法第三○七條之違法搜索罪與第三○四條之強制罪
-----------------------------------------

還有像上面這個事件,沒有經過司法機關的調查真象為何,這些教授所列的「事實」怎麼又是跟綠民代說的一模一樣?綠民代所說的一定就是事實?那些教授又在「未審先判」了!

當然,其它事件也是一樣
回覆 在12/8/2008 10:07:58 PM的回覆:
我想,這是我們這一代人的悲哀。
也難怪這麼多人討厭厭惡政治議題,因為它確實抹煞了討論公共事務的空間。最重要的,它讓人的腦袋變成是空的了。




   
回覆 在12/8/2008 10:13:46 PM的回覆:
感到欣慰的,是原來不是所有人都是沉默的;原先以為的警察執法不是過當而是違法,這樣的想法也獲得了呼應與支持。

在民主化後,台灣在陳雲林來台期間發生了警察違法濫權的情事,對新政府來說不會感到羞恥嗎?

希望監察院拿出勇氣,調查出真相,還給所有當時持國旗抗議而被警察違法對待的民眾一個公道。
回覆 在12/8/2008 10:18:18 PM的回覆:
但是,我們是不是對監察院有著超乎想像的期待呢?
監察院,這樣的一個機關,能夠真的發揮當初設立它的夢想嗎?一個機關,把它設成<院級>,不代表它就能夠對抗制衡傳統的行政權,畢竟,是人在運作機關,而扯到人,就有很多不確定性了。

我看連孫中山都要不禁懷疑起來了!
回覆 在12/8/2008 10:19:47 PM的回覆:
但是,如果沒有人(行政權)為此次事件負責,那麼該被彈劾的,應該就是監察委員自己吧!
回覆 樓上高興就好 在12/8/2008 10:22:31 PM的回覆:
嗯,當年支持阿扁選總統的那群教授們,這次又出來了

只不過人數好像少了很多

其他的教授呢?加油啊,一起出來簽嘛,不要跟野草莓一樣因為不獲社會大多數人的支持,人數越來越少,最後只好收攤了

回覆 在12/8/2008 10:26:10 PM的回覆:
最後,彈劾總統的權力一般認為是給了立法院,這種割裂彈劾權的行使方式不知道是否為世界獨一無二的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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