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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我能報考司法特考或律師嗎?
發表人 後悔莫及  

發表日期

12/3/2008 2:21:02 AM
發表內容 我是法律系畢業的
年輕不懂事時曾因案入獄服刑二年
請問可以報考律師和司法特考嗎?
回覆 在12/3/2008 8:24:30 AM的回覆:
同學      可以翻翻考試規則嗎??
回覆 gigi 在12/4/2008 3:16:22 AM的回覆:
既然你自己都提出這問題,還用問嗎?年少可以輕狂,但是有些事是無法彌補的,你的刑事記錄會跟你一輩子,就像強姦犯要唸社工系,沒人能接受,道理一樣,考過筆試要口試前就會作身家調查,身為法界人士是不能有刑罰紀錄
回覆 0.0 在12/4/2008 7:57:53 AM的回覆:

司法特考口試前沒身家調查這回事..別亂講..
回覆 小明 在12/4/2008 8:28:17 AM的回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
            滿三年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施用煙毒尚未戒絕者。
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二、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
            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者。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
            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
            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者
            。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有前項第一、二款情事,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情事,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
至於司法官方面

還有口試

理論上如果應考資格放你進來,口試就不該以有前科為由刷掉

但是呢,實際面我就不知道了

可能要煩請有經驗的大大回答

   




回覆 0.0 在12/4/2008 9:04:55 AM的回覆:

國家考試的筆試和口試是由考選部辦理
公務員任用問題是由銓敘部負責..
而目前公務員裡設有身家調查
且依法有據的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6和第10條
但警察身家調查並非考選部辦理
而是警察考上後..警政署在人員受訓前..實施身家調查..
所以國家考試口試並沒身家調查問題...
再來不論是高普考地方特考或司法特考..是沒身家調查問題..
最多是在你單位報到時..人事單位會有一個普通查核..
會叫你簽一張切結書..
上面就是你有沒有違反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一~~第七項..
叫你簽名切結...
如果之後你擔任公務員..如真有被查到
有違反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一~~第七項..
就會徹銷你的公務員任用罷了...


回覆 ...... 在12/4/2008 9:05:43 AM的回覆:
就算沒被發現而當成律師跟司法官.那一天被爆料.應該就會被革職吧...不如轉戰商場.賺得更多.現在商人也是很有地位的.連娶個老婆也可以當新聞炒很久...
回覆 0.0 在12/4/2008 10:37:23 AM的回覆:

徹銷公務員任用...也要依法有據..
目前那條法律或公務員任用法有規定
曾有(前科)不用擔任司法人員...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又那一條有規定
曾有前科不能擔任公務員...
除非你的前科是內亂..外患或曾服公務員有貪污外..
不然就算你有其他前科也是可以擔任公務員..

就拿警察特考來說好了...
也不是只要有前科就不能擔任警察...
除非你的前科是以下規定的..
不然就算你有前科也是可以當警察..

身家調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1、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性侵害、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2、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3、經列入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
四、曾犯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267條、第350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第267條(常業賭博罪)、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第350條(常業贓物罪)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回覆 MonsterMan 在12/4/2008 10:49:34 AM的回覆:
首先沒人知道妳所犯何罪?   
有沒人知道妳現在是服刑完畢或是假釋當中
這都會影響到評估
如果你想知道妳可否報考律師司法官
不該來這邊   
這邊版友絕對沒法給妳肯定的答案
不如去詢問考試院   
答案絕對正確且具權威性!
回覆 小雨 在12/4/2008 12:53:35 PM的回覆:
基本上

禁止有前科的人擔任公務員的規定就是有問題

撇開事實上的感覺

如此不是否定自已國內監獄教化的功能嗎?

自打嘴巴

科科
回覆 小雨 在12/4/2008 12:58:33 PM的回覆:
不如去詢問考試院         
答案絕對正確且具權威性!
------------------------------------------------------------------
剛稍微查了一下
考試院的回答還真有權威性=   =

司法特考報考的報名表格中,有一欄是有無前科紀錄,如何證明?如十年前曾犯賭博罪,去外事科申請警察紀錄證明記載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報名表之有無前科紀錄一欄,該填有還是無呢?
【2005/2/20】

經查司法特考報名表格並無該項紀錄之勾選。惟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http://english.moex.gov.tw/ct.asp?xItem=5781&ctNode=1423
回覆 0.0 在12/4/2008 1:54:09 PM的回覆:

考試院底下有2大部..
一個考選部
一個銓敘部
和一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各自職權不同...

考選部只是負責考試事宜
至於人員是否能任用..那就不關他們的事了..
由銓敘部和用人機關負責審核....

所以就算要身家調查...
啟動時機也是在考試及格後...
所以並不可能在口試前就身家調查..
再來考試口試規則...有那一條提到要身家調查...
再來講白的一句..司法特考並沒身家調查...
除非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一樣有修法..
需身家調查...
不然依法無據....
身家調查最大的用意是要調查
錄取人員是否有公務員任用法28條
無法任用公務員的消極資格罷了...
但一般目前只有警察人員有身家調查..
和擔任國家重大利益職務的公務員特別查核..
其餘不可能身家調查...
只有在單位報到時..人事人員對你的一般查核罷了..
再來就算身家調查...查到你有前科那有怎樣...
只要你沒有公務員任用法28條所規定事項..
你一樣可以當公務員...





回覆 聽聞 在12/4/2008 5:17:09 PM的回覆:
我在政大時聽段重民老師上課講過
他去當司法官口試委員時
有一次遇到一位他師大附中的學弟考上
但他曾經有過傷害前科
於是口試委員就問他說生平有沒有做過什麼後悔的事
他說沒有
口試委員要他再想想看
他還是說沒有
最後口試委員就跟他說他有前科的事
這位考生就說:很久的事情了他早就忘了
口試委員覺得他沒有悔意
就打不及格了
回覆 0.0 在12/4/2008 5:51:28 PM的回覆:

附表二   集體口試評分表
考試名稱:   應考人編號:
等別類科(組):   考試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
配分
評分
儀態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0分
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20分
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30分
反應能力
(包括理解、應變能力)
30分
合計
100分
評語:
備註: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成績。
口試委員   簽章
~~~~~~~~~~~~~~~~~~~~~~~~~~~~~~~~~~~~~~~~~
以上是集體口試口試委員的評分表...
口試的定義...就是依考生當時口試時的表現來評分..
最後再依筆試的加總..看是否錄取...
如果考選部交考生身家調查的資料給口試委員..
因此來影響口試委員對考生的評分...
那麼口試還有何公正性可言...
口試不就只是一個形式的假象罷了...
口試評分表裡的評分標準不就設假的...

再來口試時口試委員桌上只有評分表
和考生所繳交的基本資料表...
不可能還會多張刑案記錄資料表
樓上那位仁兄..你聽聞的事在早期司法官考試可能會發生..
但在現今考試制度裡..這種事是不可能會發生的事...
考選部也沒權責對一個要參加口試的考生進行身家調查...
現在公務員任用都是事後審查制...
在你尚未考試及格前..
是不可能會有相關身家調查和審查情形發生....



回覆 MIMO 在12/5/2008 1:43:42 AM的回覆:
年青人犯罪刑罰一般都會減輕,你還到2年,可見是不太好的罪名,報名表有要自填有無犯罪紀錄,就要心理有底,畢竟考上要從事法官,檢察官,紙遮不住火
回覆 migeka(ali 在12/5/2008 5:41:35 AM的回覆:
如果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是可以塗銷的,請參考!


參考條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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