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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事實行為」之解釋
發表人 函授學生  

發表日期

12/4/2008 4:32:47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關於民法上之事實行為,學生有兩疑問,想請教:

一、
民法上之事實行為,依老師講義及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一書
之體系編排,係適法行為之下位概念,是否代表「事實行為
無違法行為之適用」,縱為不適法無因管理亦然?
      

二、
事實行為之意義,指行為人不以表示一定意識之內容為必要
,無論其有如何之意識均得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但學生不解該如何用以解釋「清償」。

例如甲乙友人熟識多年,因生意往來,甲對人乙負有一百萬
元債務,若今天甲將一百萬元交到乙手上,但非基於清償債
務之意思,好比說甲為阻止其妻終日恣意揮霍,乃將帳戶內
所有餘額(剛好一百萬元)領出,借放乙處。
那乙可否以受償為由,將該一百萬元收下?
(事實行為無論行為人有如何之意識,均得發生一定法律
效果之行為)

但我以為,甲乙間應有消費寄託關係,甲基於消費寄託關
係交付給乙的一百萬元,跟甲欠乙的債務一百萬元間,兩
者係屬二事,似不可混為一談。
那請問該如何解釋「無論行為人有如何之意識,均得發生
一定法律效果」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5:50:04 PM的回覆:

一、
民法上之事實行為,依老師講義及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一書
之體系編排,係適法行為之下位概念,是否代表「事實行為
無違法行為之適用」,縱為不適法無因管理亦然?
-------------------------------------------------------------------------------
王老師的概念就是「事實行為非違法行為」

當然無因管理有一些特殊看法,可以說是特殊型態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5:54:39 PM的回覆:

二、
事實行為之意義,指行為人不以表示一定意識之內容為必要
,無論其有如何之意識均得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但學生不解該如何用以解釋「清償」。

例如甲乙友人熟識多年,因生意往來,甲對人乙負有一百萬
元債務,若今天甲將一百萬元交到乙手上,但非基於清償債
務之意思,好比說甲為阻止其妻終日恣意揮霍,乃將帳戶內
所有餘額(剛好一百萬元)領出,借放乙處。
那乙可否以受償為由,將該一百萬元收下?
(事實行為無論行為人有如何之意識,均得發生一定法律
效果之行為)

但我以為,甲乙間應有消費寄託關係,甲基於消費寄託關
係交付給乙的一百萬元,跟甲欠乙的債務一百萬元間,兩
者係屬二事,似不可混為一談。
那請問該如何解釋「無論行為人有如何之意識,均得發生
一定法律效果」呢?
-----------------------------------------------------------------------------
你想想無行為能力人能不能享有玩具的所有權人呢?



回覆 函授學生 在12/4/2008 7:09:42 PM的回覆:
你想想無行為能力人能不能享有玩具的所有權人呢?
--------------------------------------------------------------------
可,無行為能力人亦可享所有權。
區分表示行為與事實行為之標準以行為之作成是否須
具完全行為能力。


即,乙可就該一百萬元受償,與甲乙間之消費寄託債
務抵銷(均屆清償期之前提)。

請問老師是這樣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8 11:58:59 PM的回覆:

民總我們有談過這二個概念是不一樣的概念

清償

因清償而為之給付
===========================

例如甲乙友人熟識多年,因生意往來,甲對人乙負有一百萬
元債務,若今天甲將一百萬元交到乙手上,但非基於清償債
務之意思,好比說甲為阻止其妻終日恣意揮霍,乃將帳戶內
所有餘額(剛好一百萬元)領出,借放乙處。
那乙可否以受償為由,將該一百萬元收下?
==============================================
寄託是契約,成立寄託自然須甲乙合意。

乙既然同意寄託,又何來受償為由,將該一百萬元收下?

你的結論是正確:可以抵銷,但是理由不正確。

你借錢怎麼還錢?想一次就好了。

不要簡單問題複雜化

把錢拿給債權人,要不要講「還錢」都可以

小朋友手中拿著玩具,要不要講「這是我的玩具」都可以










回覆 函授學生 在12/5/2008 1:02:35 AM的回覆:
知道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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