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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我們繼承法符合正義嗎
發表人 引文  

發表日期

12/5/2008 2:44:59 PM
發表內容 民法繼承大漏洞   政府及民意代表能為我們做什麼   (系列文章二十三)
玫瑰瑰麗人生   |   18   元月,   2008   14:170

   政治是治理眾人之事,政府的官員是人民的公僕,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公民教育。在認清繼承篇是野蠻法律的同時,請思考政府能為我們做什麼?法務部在民法修法之前,曾請學術界法律相關單位研究此法律的修法方向,但三讀修法完成,仍舊是不能圓滿解決問題的修法:僅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排除在野蠻法律之外,一般成年人仍受其桎梏。在修法前相關受害人風聞修法不能終結問題,紛紛尋找有力人士希望能有所轉圜,但接連受挫後,退而求其次成立繼承債務全國自救會,企望能團結一致獲得奧援。但是政府既然是人民的公僕,管理眾人之事的機關,一個大有為的政府應可以思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有下面幾點應該是可以著手作為的。

首先是去瞭解這個問題究竟有多大,例如要求各金融機關列出有相關債務的資料,例如有多少筆繼承債務問題、債務人繼承的是哪一類關係人的債務、債務發生時點、繼承時金額、利息(債務成長率)、繼承時的年紀、債權銀行、轉債權單位等。將蒐集自各金融機關之各種情形做成統計圖表,譬如(1)繼承關係中各種直系、旁系親屬之關係比例圖(2)債務發生時點分佈圖,(3)繼承人當時年紀分佈圖,(4)債權銀行分佈圖,(5)轉債權單位分佈圖等,做通盤瞭解,以決定對策。

第二是思考為何人民會反彈?如何由法理來檢討法律的問題(1)父債子還觀念不合時宜,更不用說繼承失聯或婚變疏聯親戚的債務,(2)銀行未盡徵信之責,放任弱勢族群當人頭後,後代承接之債務,(3)保證人死後,後代亦需承接所保證之債務,(4)債務人與債權人申請時效之不平等(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申請,在法律規定為三個月為之,但債權機關通知繼承人償付債務,卻在十五年內都是有效)(5)債權機關/單位穩賺不賠,當事人生前未償付債務,死後仍可由公權力向其法定繼承人強制執行等。就此點曾於96年10月就立委李復甸96年8月召開記者會等相關資料,予以分析整理,請參考「弱勢繼承人案例蒐集」及「繼承法修法相關立論爭點」。

第三是思考債權機關/單位為何會對修法有顧忌?(1)成年人如果故意隱匿在國內查不到的國外財產,往生後如果未成年人在現有修法架構下,負「限定責任」,既使被查到有隱匿財產之事實,不受民法第一一六三條,要被撤銷的拘束,被抓到就交出來清償債務而已,完全沒有損失,使得當事人沒有顧忌,失去法律的公平性(本段感   謝曾   先生之見解);(2)長久以來,既得利益之取得,已習慣由公權力介入解決民事問題。

第四是思考為何法官不能就個案情形,給予受害者一個公平的判決?如果法官一切依據法律條文,不能依據個案情況,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決,則法官的功能在哪裡?例如(1)對人頭戶的處理,債權銀行授信單位失職未善盡把關之責,貸款到人頭戶,致使強制執行時,無辜後代生活失據,造成社會不安。債權銀行應有重大的責任。(2)繼承人無法知悉債務人的情況者。。。

民法繼承篇修法,政府及民意代表還有很多功課要作,具體立即可行的是懇請新任之立法委員能立於保護弱勢人民之地位,於會期開議後立即提出可行之具體之法律草案,給予繼承人再行補辦拋棄/限定繼承程序之權益,因為我國對於犯過罪刑之人,均抱持使其能重新適應社會之「更生」機會,即協助犯罪之人於服刑期滿後具有重返社會能力之輔導措施,為何非為原債務人之無辜繼承人,因不懂拋棄/限定繼承而身陷繼承債務之苦,永遠要背債不能有翻身補辦法律程序的機會?(本段感   謝曾   先生之見解,為此野蠻法律之不義,提出建議。)

日前部落格「轉刊民法繼承篇惡法受害人自救會公開信」收到一回應,雖已知野蠻法律之不合理,但再次看到網友Y傑的控訴與辛酸,仍久久不能平復,來文除如前之超連結,煩請參考外,亦附貼在本文之後,呼籲扁政府應一本負責任的態度,查清楚為何會造成這家族的痛楚,是法律制訂不周?司法人員不力?訓練不足?制度欠佳?當執政黨台面上有不少律師出身的政治人物,直覺的期望能就法律相關問題解決百姓痛苦,才能不負眾望!1月12日選情之夜,聽到一片檢討聲,希望政府能腳踏實地的將各項擾亂民生的問題一一條列,責成各行政機關,好好落實管理之責,還我百姓安居樂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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