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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94年律師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12/6/2008 2:07:5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
民訴2009年版第119頁第七題94年律師第一小題中,
如採舊訴訟標的、二分肢說或是新實體法說,
票款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應構成二不同訴訟標的,
則甲為何不能為訴之選擇合併或是重疊合併?(新訴訟標的理論不承認有選擇或是重疊合併的前提不是為同一標的,即同一受領給付地位前提之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僅是不同攻防方法的提出,分別依其有無理由,而為任擇其一或是逐一審酌之勝敗認定,可是這裡似乎有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

且如在二訴訟標的前提之下,
甲對乙為相同之聲明請求乙給付八十萬元,
而主張借款及票據兩訴訟標的,
似乎也符合選擇合併及重疊合併的定義,
不知我以上的理解哪裡有誤?
誠摯地請教老師,
謝謝。

回覆 高雄書記工 在12/6/2008 6:13:09 PM的回覆:
依據我的理解是可以依重疊或者選擇合併之訴,但是駱老師根本不認為有這二種訴訟,他認為訴之客觀合併只有單純合併及預備合併,所以若要用訴之客觀合併,以駱師的見解當然是用單純合併即可(不知道對否,詳細還是請老師解說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08 6:19:47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主要是駱永家老師提出來的

而駱老師的看法不承認選擇合併或重疊合併

所以駱老師稱此是單純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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