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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與第119條之異同? 急~急~
發表人 sky  

發表日期

12/9/2008 3:16:29 AM
發表內容 大部份的書都有論及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與第12條的不同,前著為實體爭議事項;後著為程序爭議事項。但百思不解困擾著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與第15同為第三人對實體上爭議事項,雖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係爭對扣押命令所作之規定,但兩者間又有何異同?又如何適用?   謝謝~
回覆 大馬俠 在12/9/2008 5:52:30 PM的回覆:
§15條規定在總則,是針對執行標的物非屬債務人所有時,可提起異議之訴。
至於§119條規定在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乃是第三人對執行命令之異議。一旦異議,則債權人就沒辦法收取。至於若不異議,則之後還可以提起異之訴。
也就是說第15條是屬於總則性的規定,第§119條是特別針對其他財產權的執行。
回覆 sky 在12/10/2008 7:26:17 PM的回覆:
§15條規定在總則,是針對執行標的物非屬債務人所有時,可提起異議之訴。
(恩~對阿!第三人基於其所有權、擔保物權、使用物權等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至於§119條規定在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乃是第三人對執行命令之異議。一旦異議,則債權人就沒辦法收取。至於若不異議,則之後還可以提起異之訴。
(所以第三人有選擇是否先聲明§119條的異議,若不---可直接提起§15條的三人異議之訴囉~)
也就是說第15條是屬於總則性的規定,第§119條是特別針對其他財產權
(是沒錯,都是第三人的財產權)   
   ^^   謝謝您啦~   因為第§12   §14   §15又有§119,然免到後來會一坨分不清楚,難免自己也狐疑起來了~   也因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與第119條很少一起討論論述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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