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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現在媒體都在討論特偵組是求刑30年,無期徒刑,可是我卻覺得應該求處死刑
發表人 唯一死刑  

發表日期

12/9/2008 11:17:10 PM
發表內容 我印象中韓國貪污的總統是被判死刑的(但被赦免),我覺得總統貪污應該是唯一死刑,而且應該立法規定不得特赦,現在媒體都在討論特偵組的起訴書該怎麼寫,甚麼求刑30年甚至是無期徒刑,我卻覺得應該求處死刑,因為玷汙了總統的官箴。
回覆 小叮噹 在12/9/2008 11:17:54 PM的回覆:
是唷
回覆 在12/9/2008 11:19:25 PM的回覆:
當然啦,現行法關於貪污行為好像沒有死刑的刑度。
回覆 小叮噹 在12/9/2008 11:20:51 PM的回覆:
嗯嗯
回覆 在12/9/2008 11:21:36 PM的回覆:
如果是在新加坡,應該是死刑(最好是執行死刑前先執行鞭刑),如果是中國,好像貪污判死刑的也很多,我不知道為何屬於特別刑法的貪污治罪條例怎麼沒有唯一死刑的規定。
回覆 在12/9/2008 11:23:18 PM的回覆:
講到特別刑法,被<偷偷>廢除的懲治盜匪條例我印象中有唯一死刑,總統貪污猶如盜匪阿!
回覆 小叮噹 在12/9/2008 11:23:25 PM的回覆:
我要先去洗澡囉~
回覆 在12/9/2008 11:25:40 PM的回覆:
媒體多以<勒索>來形容貪污,這種勒索行為其實跟盜匪沒兩樣,應該可以稱為<柔性盜匪>。
回覆 好事 在12/10/2008 12:20:02 AM的回覆:
總統貪污被抓到就已經是一種處罰了。
取消一切禮遇並科懲罰金應足矣。
回覆 真狠 在12/10/2008 1:05:49 AM的回覆:
樓上有個提議很好笑----〈鞭完再處死刑〉........建議可以死了之後再鞭屍
這樣死狀可能比三國的董卓還慘.......
回覆 情緒性的發洩,沒有正 在12/10/2008 7:35:04 AM的回覆:
『取消卸任後的禮遇』
『追繳不當部分的資金...』

我覺得這樣的處罰程度,就夠了。

對於陳水扁,我覺得依法處理就好。

真的沒有必要再對他作任何法定處罰以外的處置,否則,只會招來更多力挺他到死的深綠反彈,到時候,社會對立衝突將更為嚴重,非我社稷之福。

麻煩大家有空聽聽「地下電台」罷...

你就會知道有多少深綠民眾在忿忿不平、在蠢蠢欲動、在等待時機。當然更可惡的,應該是那些放任民眾情緒發洩的主持人與電台。

聽了不同的聲音以後,聽了多元的聲音以後,再作決定。

做事,宜後果考量。
回覆 台毒聖父 在12/10/2008 8:05:07 AM的回覆:
把阿扁處死,他就真的變成很多深綠心中的聖人了
回覆 ^^ 在12/10/2008 8:48:44 AM的回覆:
怎麼有的沒有名字啊
回覆 在12/10/2008 8:57:06 AM的回覆:
鞭行完再執行死刑跟執行實行後再鞭屍效果不同:鞭死人不會痛,但鞭活人的屁股可痛的咧
回覆 嚅嚅 在12/10/2008 8:58:58 AM的回覆:
在現今台灣的政壇
很抱歉的是
我無法想像有可以不貪汙受賄的情況
可能從小官開始就被迫成為共犯
才有往上爬的機會(不拿的話      就不給昇了)
差別可能只在於
你拿的是不是"行情"
還是"太超過"
前者的話   給跟拿的都開心
後者的話   拿的開心   給的則不甘願
所以爆發的風險大增

因此貪汙判死刑的話      
有期待可能性嗎

回覆 在12/10/2008 9:04:27 AM的回覆:
如果沒有期待可能性,就等於是沒罪責,那等於宣告貪污無罪,貪污應該除罪化。
你的邏輯顯然有問題。
依我國貪污治罪條例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我看不出來可以判無期徒刑為什麼不能有死刑。
回覆 小明 在12/10/2008 10:01:38 AM的回覆:
開版者已經預設立場了
再怎樣討論也沒用吧
是吧

不如開個記者會好了
回覆 DDT 在12/10/2008 10:22:17 AM的回覆:
一個是犯罪論的期待可能性
一個是刑罰論的期待可能性
兩者有討論上區別的實益
不能混同
回覆 在12/10/2008 10:40:57 AM的回覆:
也有學說主張,期待可能性雖屬於刑法上的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但卻不能成為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其只具有作為與刑之量定相關的統一的規準的機能      。   
&#23545;于量刑事由&#35828;,川端博教授指出,由于期待可能性是能&#22815;包含“程度”的概念,即便是作&#20026;量刑事由起作用也是能&#22815;被&#35748;可的。對於量刑事由說,川端博教授指出,由於期待可能性是能夠包含“程度”的概念,即便是作為量刑事由起作用也是能夠被認可的。   但是,就其极限&#26469;&#35828;(期待不可能的事&#24577;),由于已&#32463;不能追究&#36131;任,也就已&#32463;超出了&#21333;&#32431;的量刑的范&#22260;。但是,就其極限來說(期待不可能的事態),由於已經不能追究責任,也就已經超出了單純的量刑的範圍。   &#36825;与&#36131;任能力的存否是不同的&#38382;&#39064;,&#24212;&#35813;直截了&#24403;地被作&#20026;&#36131;任阻&#21364;事由。這與責任能力的存否是不同的問題,應該直截了當地被作為責任阻卻事由。   就忽&#35270;了&#36825;一&#28857;&#26469;&#35828;,量刑事由&#35828;大概是不妥&#24403;的。就忽視了這一點來說,量刑事由說大概是不妥當的。
-------------
參閱:期待可能性的體系地位      付立慶   
回覆 在12/10/2008 10:44:57 AM的回覆:
也有學說主張,期待可能性雖屬於刑法上的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但卻不能成為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其只具有作為與刑之量定相關的統一的規準的機能      。   
對於量刑事由說,川端博教授指出,由於期待可能性是能夠包含程度的概念,即便是作為量刑事由起作用也是能夠被認可的。   但是,就其極限來說(期待不可能的事態),由於已經不能追究責任,也就已經超出了單純的量刑的範圍。   這與責任能力的存否是不同的問題,應該直截了當地被作為責任阻卻事由。就忽視了這一點來說,量刑事由說大概是不妥當的。

參閱:期待可能性的體系地位                  付立慶
回覆 在12/10/2008 10:54:19 AM的回覆:
在我國刑法理論現有的“刑事責任”的範疇之中討論期待可能性。如有論者認為,考慮到我國刑法總論“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體系,應該把期待可能性作為刑事責任的要素來處理。   但是,<期待可能性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就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可以對行為者進行責任非難的問題,其雖然也涉及到已經構成犯罪之行為具體非難可能性的大小即刑事責任的大小問題(期待可能性的程度問題),但主要還是確定一種危害行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犯罪的問題(期待可能性的有無問題)>。而在確定了一種行為已經符合犯罪構成、構成犯罪之後,再來判斷有無期待可能性從而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這不但會衝擊犯罪構成作為犯罪成立的終局(唯一)標準的觀念,也與我們所理解的“有犯罪必有刑事責任”、“刑罰是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等信條水火不容。

參考資料同上
回覆 誠心請教 在12/10/2008 11:03:43 AM的回覆:
一個是犯罪論的期待可能性
一個是刑罰論的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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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其中
哪一個是犯罪三階層檢驗的第三階?
然後可否再請問你,另一個是什麼?

我刑法是沒多行
但真的沒學過期待可能性在刑法有這樣的區分的...

回覆 路過 在12/10/2008 11:15:13 AM的回覆:
不得特赦就違憲了,有沒有看過憲法阿!
回覆 在12/10/2008 11:25:55 AM的回覆:
有沒有期待可能性?
有期待其不貪污的可能性
沒有期待其不貪污的可能性
-----------------
在現今台灣的政壇
很抱歉的是
我無法想像有可以不貪汙受賄的情況
可能從小官開始就被迫成為共犯
才有往上爬的機會(不拿的話                  就不給昇了)
差別可能只在於
你拿的是不是"行情"
還是"太超過"
前者的話         給跟拿的都開心
後者的話         拿的開心         給的則不甘願
所以爆發的風險大增
-------------------
所以是無期待可能性?那就是沒有罪責。
有可能是:在犯罪論是有期待可能性,而於刑罰論就期待可能性的程度決定量刑標準,也就是說先判斷有無,如果有,才有判斷程度高低的問題,就此而言,川端博教授所謂的:對於量刑事由說,由於期待可能性是能夠包含<程度>的概念,即便是作為量刑事由起作用也是能夠被認可的;   但是,就其極限來說(期待不可能的事態),由於已經不能追究責任,也就已經超出了單純的量刑的範圍。   這與責任能力的存否是不同的問題,應該直截了當地被作為責任阻卻事由。就忽視了這一點來說,量刑事由說大概是不妥當的。
這樣的說法似乎有問題。
回覆 在12/10/2008 11:31:46 AM的回覆:
對於量刑事由說,川端博教授指出,由於期待可能性是能夠包含程度的概念,即便是作為量刑事由起作用也是能夠被認可的。         但是,就其極限來說(期待不可能的事態),由於已經不能追究責任,也就已經超出了單純的量刑的範圍。         這與責任能力的存否是不同的問題,應該直截了當地被作為責任阻卻事由。就忽視了這一點來說,量刑事由說大概是不妥當的。
-------------
應該沒有問題,也就是說板友嚅嚅的說法即犯了上述謬誤。
回覆 在12/10/2008 11:51:57 AM的回覆:
不管是犯罪論的期待可能性或刑罰論的期待可能性,所謂的期待可能性應該是統一的概念,將其分成在犯罪論的與在刑罰論的,好像是兩種不一樣的概念,這是錯誤的,因此這種分法顯不可採。即使期待可能性可運用在量刑上,也是始於犯罪論的延續。
回覆 在12/10/2008 11:53:27 AM的回覆:
ps: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http://www.criminallaw.com.cn/
回覆 嚅嚅 在12/10/2008 12:21:55 PM的回覆:
其實我當時講的也不是什麼法律用語
只是很口語化的用這個詞
我們當然可以說刑罰上是應該處罰的
不過我想指出來的一點是
有些情況如果我們以第三人的角度來評論
我們都可以像聖人一樣
說不幹就不幹
可是一旦自己身處其中
是否就會反應的那麼好
這是有待檢驗的
或許我們並不貪財
但總會有一些情況是我們不得不拿的(被威脅之類)

我這樣的說法連我自己也覺得很不像法律人
但我認為這是一種現實
不過      這只是我對於社會的一種看法
可以不必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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