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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訂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
發表人 法律人  

發表日期

12/12/2008 3:03:21 PM
發表內容 司法院為合理有效運用司法事務官之人力資源,提升其辦理事務之品質及效率,於12月   2日發布「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以為各法院之運作準則。本要點之規範重點如下:
 (一)監督關係:
 為落實監督效能,提升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正確性,有關司法事務官之行政監督及職務監督應予一元化。本要點明定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院長指定之該管事務庭長、法官及主任司法事務官之監督;又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並應受該管法官之監督。院長、該管事務庭長、法官及主任司法事務官就司法事務官之差勤及業務狀況,應善盡督導之責。
 (二)業務規範:
 司法事務官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各款所定之獨立辦理事務,應依所辦理事務,分別遵守司法院及各法院所定之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而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2項所定事務時,由法官指定交辦事項,司法事務官應遵期辦理並製作報告書;每月並應彙整辦理事務之標目明細層送院長。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遵守相關辦案期限之規定,並妥速進行;研考科應就辦理事件之類別列印辦理事務停滯未進行之明細表,循行政層級送請審查,如有不當稽延,應報請院長處理,如認可歸責於司法事務官個人時,並應依考績法及平時考核等相關規定處理。
 另司法事務官如遇應行迴避事由,依其所辦理事務,分別準用民、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關於迴避之規定。
 (三)司法事務官之人力配置與運用: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由院長統籌調配,為使司法事務官人力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人力閒置,各法院應定期評估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工作量與執行成效,並為必要之處理。
 (四)上級機關之業務監督權: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對於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業務,有監督之權,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對於所屬轄區地方法院之司法事務官業務,有監督之權。
 (五)上級機關之人事調度權:
 本要點明定調辦事及機動支援辦案之制度,調辦事之人事遷調作業由司法院統一進行,支援辦案作業則授權由高等法院辦理。
 (六)法院之補充規定訂定權: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人力配置與運用,由各法院依其人力、業務需要調整,授權各法院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陳報司法院備查;各法院並得就未規定事項自行訂定補充規定。   
                   (以上司法院網站轉載)
回覆 考生 在12/12/2008 4:43:13 PM的回覆:
司事官明年會擴大招考嗎?
回覆 阿軒 在12/12/2008 5:30:00 PM的回覆:
要看有沒有預算囉~~
有錢才有人
回覆 司法官第一試上榜者 在12/12/2008 11:49:51 PM的回覆: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院長指定之該管事務庭長、法官及主任司法事務官之監督;又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並應受該管法官之監督。---------------------
司法事務官快跟檢查事務官的命運一樣了!還好,今年我考上司事官後,有聽教授的話,繼續準備司法官,我真是幸運!
回覆 migeka(ali 在12/13/2008 8:54:20 AM的回覆:
應該不會有人以司法事務官就滿足

更上一層樓應該是大家的心願

所以我跟樓上的網友一樣,在準備口試這段時間也一併準備司法官,今天是司法事務官口試倒數1天,98年司法官筆試倒數245天
預祝3期司法事務官大家金榜題名,也共勉繼續準備明年的司法官,小弟今年37歲都在努力,年輕如各位,希望不要原地踏步,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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