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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民訴P161
發表人 從新出發  

發表日期

12/12/2008 3:44:30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老師在講解民訴第一冊第161頁74年律師考題時提到
養子丙以養父甲對之有虐待情事,以甲為反訴被告,亦訴請判決終止收養關係。
老師書中答案是『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方適格』
老師說是依民訴588準用569I
學生有一個想法想請教老師!!
一、從民法夫妻收養子女,學說(林秀雄師)認為是兩個收養契約,若從這個見解出發,套用上述問題,養子僅以養父甲為反訴被告訴請終止收養關係,有何不可??學生看法是否有錯?請老師指教!!
二、若認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為單一收養契約,從民訴259條被告得以原告及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則當原訴為養父母甲乙兩人共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時,當養子丙欲提反訴時,是否也必須以原訴之原告數人為反訴共同被告,始滿足當事人適格??
懇請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08 5:11:27 PM的回覆:

一、從民法夫妻收養子女,學說(林秀雄師)認為是兩個收養契約,若從這個見解出發,套用上述問題,養子僅以養父甲為反訴被告訴請終止收養關係,有何不可??學生看法是否有錯?請老師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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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考民訴,又不是在考民法。

民法很多老師的看法跟民訴運作又不一樣

相同的,許多民訴老師解釋的民法也很奇怪。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08 5:12:58 PM的回覆:

二、若認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為單一收養契約,從民訴259條被告得以原告及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則當原訴為養父母甲乙兩人共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時,當養子丙欲提反訴時,是否也必須以原訴之原告數人為反訴共同被告,始滿足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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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什麼樣的反訴?
回覆 從新出發 在12/12/2008 8:35:5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意見,
學生所寫第二小題仍以養子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為例
請老師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2008 10:41:52 PM的回覆:

當然應該以養父母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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