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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扯掉"假髮"可以告啥呢?
發表人 Z•Z•  

發表日期

12/15/2008 1:32:25 PM
發表內容 請問一下,扯掉"假髮"可以告啥呢?
公然侮辱?傷害?毀損?

〈純粹法律問題探討,請勿政治化,謝謝〉
回覆 刑訴 在12/15/2008 2:01:32 PM的回覆:
      告   什麼??
   http://blog.udn.com/kf0630/2474485
回覆 暴力黨又來了 在12/15/2008 2:34:31 PM的回覆:
當然可以告公然侮辱

就類似有當眾扯你的衣服、或是女生的魔術胸罩、或隨身攜帶的物品,而故意要你當眾難堪一樣,當然可以告公然侮辱

回覆 小明 在12/15/2008 2:50:57 PM的回覆:
刑法304強制罪
回覆 小胖 在12/15/2008 3:08:51 PM的回覆:
應該是民法的18、184損害賠償
刑法又沒規定
回覆 暴力黨又來了 在12/15/2008 3:20:09 PM的回覆:
刑法又沒規定
====================

嗯,暴力黨對刑法的規定,果然都是「視而不見」的!

回覆 那法官也來告一下好了 在12/15/2008 3:58:25 PM的回覆:
針對周占春讓陳水扁「無保釋放」,邱毅日前批評:「周占春你憑什麼認定卸任總統無逃亡之虞?你是用什麼的理由來認定的?你乾脆承認嘛,你就是陳水扁埋伏在司法界的暗嘛?!」


邱毅大委員今天上午除再次指周占春是陳前總統的暗樁、樁腳,無視陳前總統逃亡能力勝於常人的事實,還讓陳前總統無保釋放,有「放水、瀆職」之嫌,邱毅還決定前往監察院,對周占春提出舉發。

好恐怖喔,做出違背3/4意思的裁定就等著被舉發Q_Q
回覆 Z•Z• 在12/15/2008 4:13:09 PM的回覆:
可否追問:
               如果假設是公然污辱罪,在未提起告訴前,請問警察機關可否逕行逮捕?

            〈再次強調,純粹法律問題探討,請勿政治化,謝謝〉
回覆 又不只犯暴力公然侮辱 在12/15/2008 4:40:53 PM的回覆:
他還有犯304條的強制罪啊,304條的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回覆 見怪不怪 在12/15/2008 4:42:02 PM的回覆:
樓上的還沒有進入實務界,司法官被舉發是常常發生的事情
回覆 學員丙 在12/15/2008 5:37:27 PM的回覆:
用社維法處理就可以了吧!!
回覆 刑法要優先適用 在12/15/2008 5:40:55 PM的回覆:
刑法跟社維法競合的話,要適用刑法
回覆 最後手段... 在12/15/2008 6:08:20 PM的回覆:
這種事情真的有必要讓刑法出面嗎??

如果只是純粹就法學上的討論就算了
可是實際上...
不管是公然侮辱還是強制罪
檢座真的有空對這種事起訴嗎??
就算起訴了   
法官真的會決定讓這個人留下前科嗎??

還是把問題停留在民法18第二項跟195第一項就好了吧
然後看看算不算是「情節重大」
回覆 那綠委趕快修法吧 在12/15/2008 6:19:13 PM的回覆:
問題是,第304條的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完全都該當啊

回覆 在12/15/2008 6:20:32 PM的回覆:
暴力黨的人還真煩,常常在使用暴力觸法律,還要麻煩你們這些人幫他們想解套的方法.......


回覆 愛呆丸 在12/15/2008 6:33:38 PM的回覆:
依照樓上的說法,以後只要是深綠的支持者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都要再加上一個「情節重大」的要件。才能夠成立,這樣才是愛呆丸啦!
回覆 這也要扯到政治 在12/15/2008 7:10:00 PM的回覆:
好好討論不行嗎@@?
回覆 妨害自由罪? 在12/15/2008 7:10:45 PM的回覆:
扯邱毅假髮   男子獲北檢1.5萬交保
   更新日期:2008/12/15   18:22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5日電)涉嫌扯掉國民黨立法委員邱毅假髮的黃姓男子,下午被警方依妨害自由罪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檢察官訊後諭令黃姓男子以新台幣1萬5000元交保。


  邱毅今天上午到監察院舉發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涉瀆職後,挺扁的黃姓男子在邱毅步出監察院之際,趁機扯落邱毅頭上假髮,遭現場員警制服帶回警局。971215
回覆 大家來加要件,一起來 在12/15/2008 7:13:49 PM的回覆:
刑法的規定還可以自己再加要件的話,要這樣子討論,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08 8:59:57 PM的回覆:

可否追問:
 如果假設是公然污辱罪,在未提起告訴前,請問警察機關可否逕行逮捕?

              〈再次強調,純粹法律問題探討,請勿政治化,謝謝〉
----------------------------------------------------------------------------------
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都可以依現行犯逮捕。

例如,有人高喊「偷拍」,見義勇為的人都可以依現行犯逮捕「偷拍之狼」,毋庸論及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
回覆 美樂蒂 在12/16/2008 12:10:54 AM的回覆:
我覺得犯什麼罪,倒是其次!
等自訴或公訴時,就知道有什麼法律責任了。

我比較關心,一個人能否敢做敢當!

有些人,在衝突發生當時義正辭嚴,認為自己所作所為沒錯;

等回到了自己人場子,更是成為自家人的英雄;

但日後到了法庭,卻又改口說當天是意外,是推擠,是誤會,整個格調就   Low   了   !
回覆 禿頭不是侮辱 在12/16/2008 8:09:48 AM的回覆:
禿頭是自然現象不是侮辱,
拿掉假髮不會是侮辱,

那街上禿頭的人不就是自我侮辱,

想想別條吧
回覆 國王新髮 在12/16/2008 8:50:09 AM的回覆:
禿頭有沒有戴假髮以及原本眾人是否知其禿頭都有必要再多思考
回覆 莫名其妙勒 在12/16/2008 9:35:36 AM的回覆:
禿頭是自然現象不是侮辱,
拿掉假髮不會是侮辱,

那街上禿頭的人不就是自我侮辱,

想想別條吧


----
你的推論...很怪...
什麼叫作禿頭本身不是侮辱
拿掉假髮就不會是侮辱
然後什麼街上禿頭的不就是自我侮辱??








「禿頭」的本身,當然不會是侮辱。
但「拿掉假髮」是不是公然侮辱??

這有得討論。

至少絕對不是你這樣的推論方式所能下結論的。

像「人身上私密處」本身的存在,也是自然現象,不會是侮辱。但被人家掀開裙子或被人偷拍自己不願曝光的部分,這算不算犯罪?好像就算了吧...





回覆 在想一想 在12/16/2008 9:51:12 AM的回覆:
但被人家掀開裙子或被人偷拍自己不願曝光的部分,這算不算犯罪?好像就算了吧...
-----------------------------------------------------
您的舉例
也不是侮辱啊

再想一想吧
"禿頭"跟"被人家掀開裙子或被人偷拍自己不願曝光的部分"
是不一樣的類比...
回覆 我沒有說錯 在12/16/2008 9:57:01 AM的回覆:
我沒說偷拍是「侮辱」

我說是「犯罪」

亦即可能是妨害秘密罪。



我的意思是

人的自然外表本身,與人是否願意讓自己的部位公開,這確實是兩回事。

但有人把他牽扯在一起談。

我否定的事他的論說方式。
回覆 同上 在12/16/2008 9:57:53 AM的回覆:
如果你是那位「禿頭不是侮辱」的網友

我否定的就是你的論述。
回覆 我沒有想錯,不需要再 在12/16/2008 10:01:18 AM的回覆:
"禿頭"本身當然不會是侮辱。

這是廢話。

但要不要讓禿頭給公眾週知,這是個人的自由權利,並牽扯到個人的隱私權、人格權保護。

如果擅自以物理力把別人不願意公開的私密處予以在新聞媒體前公開,這可不可能算是犯罪呢???

我質疑的就是這一點囉。


回覆 阿∼∼∼ 在12/16/2008 10:10:20 AM的回覆:
抱歉抱歉...

我真的需要再想一想...><

我被某些話誤導了,容我更正一下...



我重說:

「禿頭」本身不會是侮辱

但「讓人被迫公開禿頭」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

已有主觀上公然侮辱的故意

其行為客觀上也造成了法益受侵害的結果

則我認為還是可能該當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另外可能涉及妨害秘密,那是另一回事。我不應該一起討論的,抱歉。

我還是一樣反對之前那個說禿頭不是侮辱,因此拿掉人家假髮也就便不是侮辱的說法。
回覆 涵攝要環環相扣,否則 在12/16/2008 10:27:56 AM的回覆:
「禿頭」本身不會是侮辱-------可以被接受在街上行走,不會是公然侮辱

但「讓人被迫公開禿頭」的行為----應該是強制罪,但可以考慮實質違法性

如果行為人

已有主觀上公然侮辱的故意---實務上難認定

其行為客觀上也造成了法益受侵害的結果---什法益?人格權嗎?

則我認為還是可能該當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
您認為禿頭不具侮辱性,
僅再加上強制行為,
怎麼會推導出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呢??


回覆 在12/16/2008 10:31:07 AM的回覆:
「禿頭」本身不具侮辱性

但「讓人禿頭公開」是否也便"不具侮辱性"

您說呢?




另外...

這跟124、125沒關吧...

我可不是司法人員。我只是無名小卒。
回覆 一塵 在12/16/2008 11:41:43 AM的回覆:
1強制罪有點牽強 
2公侮罪最貼切 因對方有侮辱之意
3暫時竊盜就告不成了
 拙拙見!
回覆 456 在12/16/2008 11:45:20 AM的回覆:
2公侮罪最貼切 因對方有侮辱之意
-----------------------------------------------------------
這是採主觀說,
也很難證明,
恐怕也不具實質違法性

實務上採主觀說嗎?
回覆 78910 在12/16/2008 12:00:39 PM的回覆:
主觀存在人之內心
本來就很難舉證
但可以由客觀外在情事與行為以及場合綜合判斷。

你覺得不具實質違法性
但我覺得具備囉。
回覆 migeka(ali 在12/16/2008 4:06:42 PM的回覆:
拙拙見如下:

題揭情形似與下例類同~
「泳裝是可以在泳池旁被椄受的,穿泳裝的人也可以接受公開亮相,但假如她已經在泳裝外加上長裙了,您可不可以把她的長裙掀起來露出泳裝呢?」

請問她有無義務接受被掀裙?有無可能構成強制罪呢?請卓參!
回覆 .... 在12/17/2008 9:26:51 AM的回覆:
知道隔壁老奶奶有裹腳布.趁其不注意的時候.將裹腳布全部硬扯下來.而露出其數十年均不曾給人看過的雙腳.請問構成什麼罪??

其實我覺得強制罪刑度比當眾侮辱罪還重.
用強制罪也不錯
不過邱委員說要用強盜罪
看得出來邱委員真的很抓狂

而該扯掉假髮的男子的老婆被問擔不擔心丈夫因為挺扁,人身安全有危險,她說夫妻倆為了台灣,一切早就看開。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1217/1193793.html
回覆 在12/17/2008 9:44:57 AM的回覆:
我覺得值得思考的是系爭行為是否該當強暴,一般說法似乎認為不該當,我個人以為對於強暴一詞有重新思考的必要。
回覆 泳裝的比喻 在12/17/2008 9:48:53 AM的回覆:
「泳裝是可以在泳池旁被椄受的,穿泳裝的人也可以接受公開亮相,但假如她已經在泳裝外加上長裙了,您可不可以把她的長裙掀起來露出泳裝呢?」
----------------------------------------
這是完全不當誤導的類比,
妳可以在街上看到許多禿頭的人,
但是看不到穿泳裝逛街的人,

在台北街頭站三十分鐘,
可以看到許多禿頭的人,
但看不到穿泳衣的人,

亂類比一通就跟原來的討論案完全不相當了,,..
回覆 關鍵不在於路上有多少 在12/17/2008 9:59:56 AM的回覆:
你錯了。

人家的類比是正確的。

關鍵在於你想不想讓別人知道你的秘密

關鍵在於被迫公開的是不是你在意的隱私



至於路上有「很多」禿頭

跟這件討論案,才是根本無關的事情。



如果我不想讓我的禿頭被公開

我就有權利不讓我的禿頭被公開

這跟路上有多少個禿頭,根本沒關係。





回覆 migeka(ali 在12/17/2008 10:21:52 AM的回覆:
抱歉!
泳裝比喻的前提環境是在泳池畔,
著泳裝之人在泳池畔者比比皆是
但如有有女士在泳裝外再加長裙了,她就是不打算秀泳裝了
您可以逕將其長裙掀起嗎?

重點不在是否大街上有人著泳裝,而是我有不被掀長裙的權利
~此係討論304條時之點
而大街上滿是&#31171;頭,並不可恥
~則係討論309條時之點

請卓參思考,本人並無答案,僅提供比喻而已
回覆 可議 在12/17/2008 10:35:20 AM的回覆:
這也有傷害"未遂"的問題。
1.不確定真假,但信其為假,基於求證(羞辱),進而扯髮,真的是假髮!
2.不確定真假,但信其很可能為真,基於傷害,進而扯髮,沒想到是假髮!
3.管他真假,就是要扯,扯了再說。(這跟泳裙的例子比較等同)
回覆 小熊 在12/17/2008 10:24:24 PM的回覆:
"傷害"並沒有未遂...
"重傷害"才有未遂規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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