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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假扣押問題
發表人 qq  

發表日期

12/15/2008 11:58:55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假扣押之原因要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問題是這種原因真的很難釋明,供擔保以代釋明在最近的法院好像行不通了,請問老師有什麼假扣押方法?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08 5:22:03 AM的回覆:

供擔保以代釋明在最近的法院好像行不通了
---------------------------------------------------------------------------------
??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行不通,是怎麼回事?

你把聲請狀及法院的裁定寫出來看一下吧

不然你這樣講,根本無法判斷。
回覆 qq 在12/16/2008 9:10:56 AM的回覆:
之前假扣押有過,不過對方抗告,最後裁定認為我們沒有提及時可供調查之證據,就被駁回..
也有人聲請狀只有寫頃聞債務人在隱匿財產,連假扣押裁定都沒下來...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08 3:39:25 PM的回覆:

那你抗告啊

解釋一下什麼叫供擔保可代釋明


回覆 qq 在12/16/2008 5:22:29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4   年   台抗   字第   665   號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為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尚且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遑論為准免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而除九二一地震,訂有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法院得為准免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外,其餘天災並無得為准免供擔保之假扣押之明文。

我覺得要提供什麼證據來釋明,真的有點困難,證據不易找...
   
回覆 如果連釋明都沒有如何 在12/17/2008 1:10:54 AM的回覆:
假扣押裁定只做形式審查,如果你連『形式』都不符合其實就不能准,你要釋明:據聞債務人現正脫產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狀紙上要提這點,看起來不重要,我以前當法助時也常疏忽直到有一天看到我们法官假裁竟被抗告廢棄...(不是我做的裁定喔)我才知道...XD
回覆 qq 在12/17/2008 1:17:34 AM的回覆:
我都有釋明
第一關都有過
不過對方抗告說我沒有提出證據
假扣押就被駁了
我去看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發現很多假扣押跟我一樣都被駁
要假扣押越來越難了!!!!
回覆 大大 在12/17/2008 10:25:51 AM的回覆:
大大的感受是沒錯的。
這是最近的趨勢。
有實際做保全程序的人比較曉得。
回覆 09 在12/17/2008 4:19:49 PM的回覆:
要具體一點,我覺得有時候善意的謊言是沒關係的...。
回覆 qq 在12/17/2008 5:27:27 PM的回覆:
可是善意謊言也需要有證據...
回覆 木村倒頭哉 在12/17/2008 10:15:37 PM的回覆:
同學,
供擔保,本來就是可以代釋明,
哪有說已經供擔保了,還要釋明這種事情,
枉法裁判誰敢作阿,可是重罪,
很奇怪ㄝ。
回覆 阿拉丁 在12/17/2008 11:23:23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
可能在實務界混的比較能體會

考試應該不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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