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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公司法27條
發表人 函授學生  

發表日期

12/18/2008 9:27:57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得分別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
之情形,是否僅針對公司法第27條第二項?

因本條第一項,係由政府或法人以股東身分參選董事或
監察人,並由該法人本身任董監。
又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所以若依
公司法第27條第一項,法人股東僅得在董事或監察人間
擇一擔任。

法人股東若欲同時掌控董監職位,則須依公司法第二項
,指派二以上代表人分別參選。

請問老師以上理解是否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8 2:06:06 PM的回覆:

目前實務上是依第二項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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