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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禁止背書轉讓
發表人 拖拖  

發表日期

12/19/2008 10:52:18 PM
發表內容 我想請問老師或版上前輩,以下理解是否正確?

關於禁止背書轉讓:

如果是發票人記載:通常要在票據正面,如果是在背面記載,那發票人就必須簽名!
  那效果是30Ⅱ,該票據就喪失流通性,票據權利就不會 移轉了!第三人也不會有善意受讓的可 能(因為係非依票據法上之轉讓方法而 取得票據)
 那如果還是背書轉讓了,而受讓人並不 會取得票據上權利,而僅會生民法上通 常債權讓與的效力!

如果是背書人記載:通常是在票據背面,而且記載的背書人要簽名才會發生效力!而如果背書人是在正面記載(且沒簽名),那依77年23th決議,也會發生效力!(因為依社會觀念足認係由發票人所記載!)
  那效力是依30Ⅲ,該票據還是可以依背書轉讓,只不過  該記載的背書人僅須對直接後手負責,對直接後手以外的後手無須負責!


如果以上理解無誤 

那我的問題是
如果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
是由背書人所記載在正面的
那效力依77年第23次決議,
是「亦發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那他所謂的禁止背書轉讓的效力,
究竟是指30條第二項→不生票據轉讓之效力!
還是30條第三項的→仍得背書轉讓!

是哪一個呢?
先感謝老師或版上前輩的回答<(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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