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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不准離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2/22/2008 8:39:24 PM
發表內容 國小同窗床上擁吻數秒   不算外遇   不准離婚
   更新日期:2008/12/20   04:34   廖素慧/嘉義報導   
張女與游男結婚十八年,丈夫炫耀與徐姓國小女同學親暱合照,傳簡訊稱老公、老婆,張女懷疑兩人關係曖昧,訴請離婚,游男也同意離婚,但法官認為兩人衣著整齊在床上擁吻僅數秒,不足證明有性關係,不准離婚。


張女指出,去年二月間發現丈夫與國小女同學徐女合意性交,丈夫承諾會分手,但今年五月間兩人開車在高速公路超速被照相,她才知道兩人藕斷絲連,丈夫還拿出光碟炫耀兩人在一起快樂的樣子,兩人傳手機簡訊,互稱老公、老婆,她鼓起勇氣,到老公開同學會的餐廳,當眾向徐女下跪,求她離開丈夫,卻被丈夫寫信恐嚇。


游男辯駁表示,徐女是同學,一直有連絡,但非婚外情,互相鼓勵時會開玩笑而有親密言語,今年七月在餐廳開同學會,妻子當眾胡鬧,還帶人要打他,氣憤之下,才寫信,他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妻子要求損害賠償。


法官審查,張女提出的光碟片中,游男與徐女衣著整齊,利用攝影機自動拍攝二人躺在床上擁抱、游男親吻徐女臉頰,僅數秒,簡訊是徐女以老公稱呼、自稱老婆,傳給游男,但未談及任何性事,以上均無法認定兩人有性行為。


法官認為,夫妻之一方有身體或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游、張夫妻難認定有不堪同居之情形,依法駁回離婚之訴。
回覆 在12/22/2008 10:52:57 PM的回覆:
有人能解釋這個判決的理由嗎?
另一半跟別人親吻似乎比十指緊扣還嚴重了。
這種精神外遇不算不堪同居虐待嗎?
回覆 1 在12/22/2008 11:52:54 PM的回覆:
法官唸書唸到哪邊去了?
真糟糕
回覆 似乎~ 在12/23/2008 1:08:32 AM的回覆:
法官認為,夫妻之一方有身體或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游、張夫妻難認定有不堪同居之情形,依法駁回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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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的法條用錯了吧
用1052第二項或許比較有機會
法官根本沒法依職權援用~~
所以法官的觀念應該是很清楚的
回覆 法官是對的 在12/23/2008 9:15:06 AM的回覆:
對!精神上被虐待得還不夠~所以當然不准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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