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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父親性侵女兒 沒關係?
發表人 不受理  

發表日期

12/24/2008 8:50:08 AM
發表內容 女兒控告父親性侵   逾告訴期不受理      
更新日期:2008/12/24   05:22   
   
      
台中市一名開設神壇的男子,涉嫌從八十五年起,以調配專為女性設計的中藥為由,多次要求十歲女兒脫掉褲子讓他觀看下體,並藉口「練功」對她性侵害。女兒隱忍多年,直到去年帶男友回家過夜,被吃醋的父親趕出家門,才憤而報案揭發父親獸行。
不過,法官根據被害女子所寫的日記,查出她最後被性侵的時間應在八十九年四月間,由於當時性侵害仍是告訴乃論罪,女子提告時間已逾半年告訴期間,只好對這名父親做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

被害女子是父親外遇生下的私生女,九歲起由父親獨自撫養。女子的父親曾開設神壇,自認對中藥頗有研究,經常在家配藥、練功。

被害女子指控,父親於八十五年起,以調配一種專為女性設計的中藥,必須觀察女性生殖器為由,要求她脫掉褲子讓他觀看下體。被害人不敢反抗,沒想到父親食髓知味,再以一起「練功」為由,對她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長期淪為父親洩慾的對象,不敢聲張,直到去年,已廿一歲的被害人帶男友回家過夜,父親撞見竟然醋勁大發,把女兒及其男友趕出家門,被害女子這才忍無可忍,向警方報案控告父親性侵。

檢方開庭時,被害人父親否認犯行,被害人則提出三本日記為證,其中,第三本日記第九頁,出現「二、卅(農曆二月卅日)、那混蛋男人又讓我練、去死」等字眼。檢方認定這本日記是九十年間所寫,係被害人最後遭父親性侵的時間,將她父親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不過,法官發現,同本日記第十頁記有被害人參加表哥婚禮的情況,而被害人表哥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九日結婚,有喜帖及戶籍謄本為證,因此認定最後被性侵的時間應在八十九年農曆二月卅日,即國曆八十九年四月四日。

由於性侵害修正為非告訴乃論罪,係從九十年元月一日起施行,法官認定被害女子的父親最後一次犯行,是在新法施行之前,屬於告訴乃論罪,女子提告時間已逾半年告訴期間,只能做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至於民事部分,由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只有兩年期限,被害女子也無法再求償。

本則新聞由中時電子報提供   2008/12/24
   
回覆 不解 在12/24/2008 10:04:51 AM的回覆:
如果法官的見解屬實,判不受理判決並沒有什麼不對啊
回覆 怪錯對象 在12/24/2008 10:31:58 AM的回覆:
罪刑法定
依法審判
這是對法官基本要求

如果覺得不合理不公平~~
應該是立法修正的問題~~

對一件案件的認定並不能只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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