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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與少女上床 法律系學生不知觸法
發表人 不懂法律?  

發表日期

12/25/2008 1:02:50 AM
發表內容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縣報導】   2008.12.24   03:14   am   
   
      
某大學法律系洪姓男學生與國中女生在網路認識,兩人酒後發生性行為,男學生被告性侵,他卻辯說與小女生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只說「會怕」,卻沒說「不要」,不算強暴沒觸法,警方無奈說「法律系學生卻不懂何為觸法行為」,令人訝異。

員警耐心地告訴這名大學生,與未滿14歲的國中生,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事訴訟法妨害性自主罪,屬公訴罪,且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而為性交都觸法,女學生已推開他,就算沒說「不要」,法律也禁止此類性行為。

警方調查,洪姓男學生   (20歲)今年6月,和國中2年級女生小珍在網路聊天室中認識,進而交往,上月中旬,他和小珍在自己住處喝酒後發生性行為,女學生告知母親後,母親生氣又驚訝向中縣警局報案,警方昨通知洪姓學生到案說明。

女學生說,她被洪男灌酒,帶到對方房間,對方脫光她衣褲要發生性行為時,她曾推開對方,但對方說「反正每個人都會遇到這種事」,他力氣大性侵得逞,幾天後兩人又發生1次性關係,她擔心懷孕告訴母親。

男學生昨在警局堅稱沒性侵女學生,強調「我是法律系學生,懂法律,不可能強暴對方!」他說當時2人都喝酒,在酒精催情下自然發生性行為,女學生曾輕輕推他一下,但沒有明顯反抗,只說「會怕」,沒說「不要」,性行為是「你情我願」。

男學生在警訊過程中態度輕鬆,偶爾微笑,他自認沒有觸法,完成筆錄時還問員警是否就結案,他還有話要向檢察官申訴怎麼辦?員警告知近日將此案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會再傳他到地檢署開庭。   

【2008/12/24   聯合報】
   
回覆 .... 在12/25/2008 1:42:45 AM的回覆:
我比較想知道是哪一所學校的學生
回覆 什麼怪事都有... 在12/25/2008 7:52:18 AM的回覆:
怎麼念法律的?

未滿14...不管有沒有強制,都已經觸法了吧...
回覆 台灣龍捲風 在12/25/2008 7:53:00 AM的回覆:
警方無奈說「法律系學生卻不懂何為觸法行為」,令人訝異。
==================

這也沒啥稀奇啊,有一對父子,都是法律系畢業的,老爸還是律師,也是都說不知道把來路怪異的幾十億新台幣「洗」出台灣去為何會觸法啊

回覆 又不是台北市 在12/25/2008 8:15:46 AM的回覆:
台中縣
有法律系的學校
應該很好猜
回覆 *.* 在12/25/2008 9:52:33 AM的回覆:
1.刑事訴訟法第221條關這什麼事
2.刑法第221條我個人覺得是雙方各執一詞   但由又發生第2次來看   可能比較沒有刑法221
3.刑法第222條
回覆 migeka(ali 在12/25/2008 9:57:53 AM的回覆:
刑法227條第1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參
回覆 *.* 在12/25/2008 10:08:11 AM的回覆:
在沒有強的情況下-227
回覆 路人 在12/25/2008 10:18:31 AM的回覆:
最慘就是222囉
227是一定中
要好好保護國家幼苗啊~~20歲應該刑法刑訴都修過了~~還說那種外行話
回覆 .... 在12/25/2008 11:04:53 AM的回覆:
就像游泳知道敬畏大海一樣
似懂非懂比完全不懂還可怕

其母像中縣警局報案
不一定就是中縣的大學
回覆 路人 在12/25/2008 2:43:25 PM的回覆:
國二還沒滿14嗎?
回覆 在12/25/2008 2:52:14 PM的回覆:
各位法律精英教這些人跟哪些年紀女生要特別注意的要點
回覆 @@ 在12/25/2008 3:03:33 PM的回覆:
如果被告保持緘默的前提下

直接證據應該沒有保存吧

間接證據會有哪些呢?

足以讓法官相信

少女與這位法律系學生有發生關係!

惟根據報章記載

法律系學生似乎有自白!><
回覆 ..... 在12/25/2008 4:15:08 PM的回覆:
就我個人認知
這種控告性侵的事
除非一開始就去驗傷及保存檢體
直接證據還存在的機率應該不高
但為什麼法官還是常常僅根據被害者一方的說詞就判有罪呢?

跟審理貪汙罪被告差很多
貪汙罪報告有時明明有拿錢還是可以被法官拗成無罪
所以是性侵害的被告比較衰嗎?
常常只靠被害人一面之詞就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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